游客称在景区厕所丢失手机 工作人员捡到后索要600元好处费
狐瞰
2023-07-17 11:34:05

原标题:游客称在景区厕所丢失手机 工作人员捡到后索要600元好处费

近日,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青岛市市长留言,投诉称“来青岛游玩在景区厕所丢失手机,被工作人员捡到索要600元,否则不给手机。”对此,有关部门回复称,已退还支付的费用。同时,对该涉事业户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该摊位停业整顿处理。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截图

7月4日,这位网友在“领导留言板”留言称,“我们是河南游客,7月2号来山东青岛金沙滩游玩,在景区厕所丢失手机,被景区工作人员捡到。让我们不可思议的是,该工作人员索要六百元好处费,否则不给手机。无奈我们只能乖乖掏钱。”

该网友还表示,“青岛是个开放的现代化城市,出现如此不文明行为,我们感到意外。”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截图

对此,青岛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热线办公室7月14日回复称,“现已退还您支付的费用。同时,对该涉事业户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该摊位停业整顿处理。因此事为您带来不好的旅游体验,向您表示诚恳歉意。”

“下一步,景区将继续加强经营业户的管理工作,强化服务意识的培训,全力维护景区旅游市场形象,坚决杜绝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捡到手机可以索要“好处费”吗?

来看相关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据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的普法课堂,“如果捡到手机索要报酬,失主自愿给付的,那么就不违法;如果捡到手机要报酬,失主不愿意给付,行为人又拒不退还并达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的,可能会涉嫌侵占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微信公号“CCTV今日说法”的一篇文章称,拾得人拒不返还手机,可以尝试以下三种方法:第一,与对方协商,在你可以接受的数额内支付对方合理的感谢费,同时在协商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第二,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拾得人拒不返还手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你还可以在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手机。

本文综合自人民网“领导留言板”、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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