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明~媚
许多朋友开始了夏日旅行计划
不过
此时也是旅游服务类纠纷案件的
高!发!期!
跟团游临出行“被改期”
允诺的旅行套餐实际大打折扣
某些情景下
游客出了安全事故,景区无赔偿责任
......
几条非常实用的〖出游法律知识〗
快来get!
出行前


旅行社不成团只退费不赔偿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据《中华人兄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
组团社可以解除台同
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
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此事件中旅行社目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团队计划,
仅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
属于旅行社违约,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旅游者的权益,
因此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
否则,旅行社除应全额退回团款外
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天




旅游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旅游者应当如何维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违反台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
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此次事件中,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
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旅游者有权要求
旅行社退还未达到约定服务标准的相关差价。
第二天







游客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
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
实践中,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示游客。这实际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
路线以及提请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
如果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
因此导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其责任应当自行负担。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