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有外地游客反映称,他们一家四口自驾到西双版纳旅游时预订了一家酒店,因当晚10点多办理入住时酒店停车位已满,酒店负责人让他们把车停在正门口,然后把钥匙交给酒店前台保管即可,不料次日,钥匙不见了,车也不见了……
车位已满
酒店方让胡先生将车停在大门口并留下钥匙
胡先生说,7月5日,他们一家四口从广东省自驾一辆白色凯迪拉克五座车前往西双版纳旅游,当晚10点多到达已经预订过房间的维也纳三好酒店告庄店。“到酒店门口时发现停车位已满,一名酒店负责人让我把车停到酒店的正门口,然后把钥匙给他就可以了。因为那时候比较晚了,我们办理入住时并没有其他客人,我们的车就停在了正门口,因为会挡到别人的车进出酒店,所以负责人就让我们把车钥匙留下方便他们挪车,我们就把车钥匙交给了一名前台服务员。”
次日退房
车钥匙不翼而飞凯迪拉克已上高速
胡先生说,7月6日上午10点,一家人下楼退房时,向前台索要车钥匙,但几名服务员找了个遍都没能找到他的车钥匙。“一名前台服务员说,大约上午9点半,他把我的车开进来停在了酒店的停车位上,然后把钥匙放进了前台的钥匙盒子里。服务员一边寻找车钥匙一边转头找我的车时,才发现我的车并没在他们说的那个车位上。酒店人员相互确认没有人动过我的车后,我立即根据车载定位找车,结果发现车正在昆磨高速上行驶,而且已经行驶了20多分钟。酒店这才意识到可能有人动了我的车,并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车被入住酒店的一名客人开走了。监控录像显示,当时这名客人去前台拿车钥匙,前台服务员把钥匙盒子给了这名客人,然后他拿走一把车钥匙后离开。
随后,酒店方报警的同时,通过退房信息联系到了开走胡先生车的客人刀某(化姓),并让刀某把车赶紧开回来。警方到达现场后,胡先生进行了车检,未发现异常。但胡先生认为,这件事的性质比较恶劣,严重影响了他们一家人的行程安排和旅游体验,要求酒店方公开道歉并给予赔偿。
胡先生说,开走车的刀某表示,事发前,他是找他姐夫借的车,他姐夫让他到酒店前台说要房号为719的车钥匙,前台服务员就把钥匙给了他,“但我们入住的房号是810。”胡先生说,因为监控录像没有声音,所以不知道当时的具体情况究竟如何。

派出所出警回执单 受访者供图
协商处理
车主要求酒店公开道歉 为车辆更换电子系统
7月6日下午,胡先生方与酒店进行了协商,协商过程中,胡先生一家希望酒店能在媒体的见证下道歉,同时对车辆的电子系统进行更换。胡先生表示:“车被陌生人开到了边境附近,我们不放心车的安全问题,担心车辆信息可能被复制。酒店方表示,愿意免除我们一家接下来几日的住宿费,但不接受其他赔偿要求。”
为此,记者前后两次联系了维也纳三好酒店告庄店的高经理。第一次联系时,高经理称目前酒店和胡先生一家正在调解中,相关问题需询问派出所;第二次联系时,高经理表示,双方已经协商好了,对于整个事件的具体经过和结果不方便透露,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胡先生提供的调解录音显示,酒店方表示,酒店只能给客人做一个诚挚的慰问,因为主要的错误并不在酒店,所以酒店方没必要承担这个责任,酒店方只是存在连带责任而已。
在胡先生提供的报警回执单上写着:经民警核实是酒店前台存在失误。胡先生一家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律师说法
酒店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
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民法典增加法定保管的规定,为规范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中,胡先生到酒店住宿,按照酒店的指示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内,并把钥匙交给酒店,应视为胡先生将车辆交由酒店保管。停车场系酒店的配套设施,胡先生是酒店的顾客,支付了住宿费用,即便没有单独支付停车费,通常也会认为停车费用已经包含在住宿费用中,可以认定双方成立的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酒店对钥匙交付、出入酒店停车场的车辆查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胡先生的车辆在一定时间内被他人开走,对此造成的损失,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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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时报(记者:郑荣行)
编辑: 丛 林
审核: 李贵芳
终审: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