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发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在新规背景下,在线旅游企业应如何解决低价游问题呢?
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二是运用掌握的数据和技术手段监管两类行为主体,正确行使好“评价权利”。
《暂行规定》中对于“评价权利”有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
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两类行为主体:第一类是在线旅游平台,有些平台恶意删除游客差评,雇用“水军”发帖发布虚假好评,或是假冒游客利益做出有利于平台的评价。第二类行为主体是游客,有的游客禁不住引诱做出虚假或者违心的正面评价,例如,平台诱导给出五星好评即可折现或返利,误导其他游客。
对于第一类在线旅游平台非正当使用评价权利的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不得强制旅游者对产品或服务做出评价,重申评价是消费者的权利,而非义务。并将在线旅游服务平台自身及其所服务的旅行社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定性为非法。
对于第二类行为主体游客不当使用评价权利的行为,在线旅游平台一是可以加大警示力度:评价数据的真实性既是保障潜在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也是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和有序竞争环境的前提。提醒旅游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恶意差评和有偿删评等干预信息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误导或引诱评价,从根源上杜绝游客做出违心评价。三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删除、屏蔽旅游者对于平台服务及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负面评价。
综上,根治低价游,在线旅游平台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