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曹某想去广东看自己的妻子,于是就向同事借了一辆私家车,由于路途遥远,曹某想找一个同行的人,于是便在老乡群里发布了信息,邀约大家拼车回家,很快,谢某就回复了曹某,说自己正想去广东旅游,愿意和他同行,并且马上发给曹某240元钱,当着出行的路费钱,可是到达目的地后,谢某却因病不幸离世,家属便向曹某索赔127万元。(素材来源于:海峡网)
曹某的妻子怀孕后,就回广东老家休养了,而曹某为了养家糊口,还一直坚守在工作岗位,直到妻子临产,他才请假回去照看妻子。
但是,由于曹某的时间和高铁的时间不合适,于是他就向同事借了一辆车,准备自己开车回去。
不过江西离广州有700多公里,开车也需要八九个小时,曹某觉得很无聊,于是就在老乡群里发布了一条信息,问有没有去广东的,可以拼车。
不一会儿,谢某就发来就信息,说自己正好要去广州旅游,可以搭曹某的顺风车,并且还发了240元的车费过来。
很快两人就一起出发了,在车上说了一会儿话后,谢某就开始玩手机,不一会儿就睡着了。
曹某也没有叫醒对方,觉得乘客在车上休息是很正常。可是到了目的地后,曹某还是叫不醒谢某,于是就发慌了,赶紧报就警,并且送去救治。
可是由于抢救无效,谢某还是不幸离世了,最后确定谢某是死于突发疾病,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虽然,谢某的离世和曹某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对方的家属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曹某没有做好安全保障义务,理当对此事负责。于是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曹某赔偿127万元。
看法:
有人说私家车没有营运资格,曹某却收了谢某240元钱的车费,这是违法行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非法营运是归道路运输部门管,即使要对曹某进行处罚,也是道路运输部门的事情,而不是家属的事情。
而家属提起的是诉讼,是要求曹某进行民事赔偿。
可是曹某在开车的时候,一切操作都很正常,并没有出现交通事故,也没有因为曹某的过错,才造成谢某疾病突发的。
并且,曹某把谢某叫不醒后,他就立即报了警,并且也送去救治了,所以从整体来看,曹某已经做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可以认定曹某对于谢某的离世,并没有任何过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不过在本事件中,不管是从曹某开车的操作来看,还是出事后的救治速度来看,都不存在过错。
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回归到本事件中,曹某无法预见到自己在正常开车的情况下,谢某就猝死了;也无法预见到谢某的闭目养神,原来是离世前的征兆。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民事义务,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所以曹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要求曹某的同事赔偿可以吗?因为如果对方不借车给曹某,也就不会出现这件事了。
由于曹某是有驾驶证的,同事也是无偿借车给对方,并且同事对他们有偿拼车的事也是一概不知,所以,对方不存在过错。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才会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综合上述来看,谢某是因为自身的身体原因,才导致的猝死,与任何人无关,所以最后判决,曹某和同事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