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祖国的山川美景古往今来都是人们所欣赏向往的。然而,不同的地方存在着不同特色的同时,也潜藏着危险。在赞叹壮丽风光,体验不同的游玩项目时,我们也需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做到安全出行,安全归来。
那么,因体验景区游玩项目,导致行为人受到损伤,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负有怎样的负责呢?

案例
巴先生毕业后因校招来到一家知名企业工作,因工作内容多,工作强度大,时常令巴先生感到身心俱疲,心情压抑。为了调理心情,巴先生向公司申请了调休,准备给自己一段时间出门旅行,放松心神。
在旅行途中,巴先生来到自己一直心驰神往的某省景区内,并多次体验了当地特色项目风俗。虽然景区到处贴有小心注意的警示,但由于因未在旅游途中受到欺骗和伤害,巴先生原来的警惕心逐渐宽松,在游玩时也不太注意个人安全了。
之后,巴先生在该景区某一处看到可以体验骑马项目,这正巧是巴先生感兴趣的。眼见有数个人被服务人员托上马背,随即在上面迎风而来,自己的内心也按捺不住,将钱交给该项目的负责人玉某后便在一边等待轮到自己上场。

虽然巴先生之前骑马经验不多,但确实有过相关经历,这也让巴先生内心充满激动,迫不及待想要骑到马上展现自己的风采。
在借助工作人员的力量下,巴先生爬上了马匹,他一拉缰绳便准备冲出去。见他如此自信,工作人员误以为其骑马经验丰富,在口头上嘱托了巴先生不可以骑太快,要注意安全后,便转身离开了。
令其他人都没有想到的是,巴先生在骑上马后速度越来越快,全然将刚才的提醒抛之脑后。而马匹也因与平时不同的速度而展现出抗拒,不停地用头甩绳。剧烈的动作导致巴先生明显重心不稳,在马上摇摇欲坠。
很快,伴随着巴先生一声惊叫,他被飞奔的马匹狠狠甩下,身体重重摔在了地上。虽然跌落高度不高,但是由于其从高速奔跑的马上摔下,巴先生身体多处受到创伤,被送往医院检查后,发现其左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在医院调养27天后,巴先生共花费5万元医疗费。他认为自己的损伤是由景区内游玩项目导致的,景区经营者与项目负责人玉先生都应该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害负责任,综合自己各项损失后,巴先生要求其赔偿自己31万余元。
然而,对于巴先生的请求,玉先生却持不同的意见。他认为自己在骑马时已经叮嘱巴先生小心游玩,放低速度,且是由工作人员将其扶上马确定巴先生调适舒服后才松手。在巴先生摔下马后,自己第一时间联系电话将他送往医院救治,已经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此判定自己应当对巴先生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机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景区虽然在各处张贴了警醒的告示,但是其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小心注意,并没有对何种危害,如何避免等内容作出详细的提醒,由此导致巴先生因骑马摔伤,景区应当对此担负一定的责任。由于其事先同保险公司签订责任合同,根据内容,可以由保险公司代替景区给予巴先生相应的赔偿。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0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与服务时,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符合顾客人身、财产的要求。在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告知顾客如何使用设施、紧急情形以及应急措施。
在本案中,玉先生应当知道其所提供的骑马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并未配备相关的设备器具,仅仅是上马前的简单嘱托不能够认定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能由此认定玉先生与此事无关。

此外,作为本案中被侵害的人员,巴先生已经成年工作,未患有精神疾病,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自我认知和控制能力。在明知不带任何器具骑马会有风险且已经接到工作人员的嘱托后,仍然选着快速度骑行,导致自己从马上摔下受伤,同样存在过错。我国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本身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定有保险公司赔付给巴先生10万元,玉先生赔付1.8万元,景区赔偿700元,同时巴某对自己受伤一事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语
“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河山万里,风光壮丽。旅游出行,登山会友本是人之常事,不应加以非议。但意外总是如影随形,潜伏在身边,趁其不备之时咬住咽喉。
在游玩时,其管理经营者应当慎重履行安全保证义务,检查游玩设施和景区自然安全,给予履行者一个良好的氛围。而游玩人员也需要仔细阅读景区规则,不故意越界,同时要时刻对自身可能遭遇的损害保持警惕,避免因突发意外造成自身受损的可能性。
(《普法:游客景区内坠马骨折,经营者和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