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伊犁,一女子在外出旅游期间,认识了一名男驴友,期间双方为了节省开支,便开了一间房居住,不料男子竟想要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
一次意外的机会,陈女士想要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便辞去了工作,来到的广茂的新疆大地。
旅行期间,陈女士认识了男子何某,何某刚刚辞职不久,因为打算以后做旅游博主,所以每到一个地方,都会事先做足攻略,这让只知道去旅游景点的陈女士深感不如。
在何某的介绍下,陈女士知道了许多风景优美的地方,但由于女孩子一人不方便前行,陈女士便决定和何某一同前往。
至此,双方达成了一个简单的约定,那就是结伴旅行期间的所有费用都是AA制,这一来二去,双方的感情也由陌生人变为了互相信任的朋友。
为了节省旅途期间的开支,双方经过商议后决定拼房居住,虽然有男女授受不亲一说,但陈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觉得何某是个正经人,便也就放心下来。
第一次拼房居住,双方开了一间标间,何某也自始至终没有做出一点越界的事,让陈女士彻底放心下来。
第二天,双方游玩之后又去逛了夜市,等回到酒店之时已经是接近凌晨,陈女士简单洗了个澡后,便在双方玩手机,期间看到有意思的视频,陈女士不仅会开怀大笑,还会忍不住分享给何某。
何某见状,便提出与陈女士一同看手机内容,陈女士同意后,何某就坐在陈女士旁边,两人的头也不自觉的紧挨在一起。
突然,何某一把将陈女士抱住,而后上下其手,想要强吻陈女士,陈女士反抗之余,双方产生了争执,何某误以为是陈女士故作矜持,便继续准备对陈女士做强。
但奈何陈女士一直反抗,何某最终没有得逞,陈女士也借机跑出房间,立刻报警求助。
事后,何某主动赔偿陈女士共计23万元并赔礼道歉,陈女士最终对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对于此事,网友表示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在陈女士自愿和何某拼房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何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呢?
我们都知道,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处3年—10年有期徒刑。
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看其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而公安机关也会重点围绕这一方向进行侦查取证。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陈女士同意拼房居住,但与陈女士同意发生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况且陈女士在逃离案发现场后,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求助,警方可以通过勘验现场、提取指纹痕迹等证据,确实双方之间发生争执。
最重要的一点是,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结合陈女士本人的供述,就可以认定何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按照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免除处罚。
本案中,何某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评价为犯罪中止。
除此之外,何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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