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截至2024年5月9日,现有如下旅行社(名单详见附件)尚未及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现责令以下旅行社于2024年5月16日前及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仍未及时交还补足的,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未及时交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名单
天津市红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5月9日
(联络人:王啸、陈华玉,联系电话:022-63015424)
供稿:旅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