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高速路上堵车,应急车道可以行驶吗?
春光明媚,天气晴好。一大早小明就带着家人,跟着旅行团,准备出游啦~出城的高速比想象中还要堵,两个小时走了一百米。忽然看到应急车道上空无一车,旅行团司机心中一动,想要变道应急车道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被高速交通警察当场拍照录像取证的汽车非法占用应急车道违章行为,罚款200元,扣6分,15天内需要缴清。
02
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赔偿吗?
好不容易到达目的地,因为高速堵车,一上午就浪费掉了。导游通知大家计划地参观游玩的7个旅游景点划去两个。小明感觉很不爽。
我国《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景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依照该法第70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此可见,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游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不能以个别景点的变更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03
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景区内,跟着旅行团走着走着,觉得人太多了,没有啥意思。忽然小明看到旁边一条幽静的小路,无视路边“非景点区域,禁止进入”的警示牌,走入非景点区域。一不小心摔倒,滚下山坡,脚受伤了,傍晚景区和旅行团才找到受伤的小明。可否找景区和旅行团索赔?
答案是否定的。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实践中,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示游客。这实际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醒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
如果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其责任应当自行负担。
04
“强制消费”来临,我们该如何应对?
旅行快要结束了,旅游团大巴将人拉到了一家商场,导游要求每位旅客必须购物,进行强制性消费。
如果选择跟团游,选择旅行社的时候一定要确定其是否有“一照两证”,即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金交纳证书(一般为复印件)。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服务时,要小心谨慎,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要注意保存合同,如旅社存在违规现象,可依此投诉。在网上浏览旅行社媒体广告时,要看清旅行社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经营范围,一旦发生旅行社违约或者服务质量等问题,这些都是投诉的重要依据。
被导游强迫购物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旅行社还可能需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强迫旅游者购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旅行社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05
旅游时购买、使用商品时,受到了损害,旅游者该如何维权?
小明和家人在导游的威胁下,不得不在商场买一些东西。可是刚出商场,小明就发现这些东西不是假的,就是一些劣质品。
旅行中如果购物时遭遇“无良”商家故意抬高价格宰客,或是贩卖假冒伪劣产品,首先一定要保存好购物凭证,也不要忘记拍照或者录视频取证,最好能为自己提供证人证言。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第四十条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与商家交涉无果后,切记为了安全考虑,不要与其产生肢体冲突,可拨打消费者维权投诉电话:12315,价格投诉电话:12358,产品质量监督电话:12365,或者向当地旅游局和消费者协会投诉。
06
别人玩得开心,我的加班费怎么算?
五一小长假,朋友圈里都在晒旅游、晒逛街、晒美食,而我还抱着方便面,在单位加班。惨兮兮~
何以解忧,唯有money~,你在朋友圈晒着美景图,我只能偷偷地数着我的加班费。
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5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5月2日至4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来源|金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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