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组织引进市外旅游团体来宝旅游的积极性,大力拓展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促进全市文化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宝鸡市“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予以发布,全文如下:
宝鸡市“引客入宝”
旅游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组织境内外旅游团队来宝鸡旅游的市内外旅行社、旅游公司、自驾游户外组织等其他旅游服务机构。
第二条:奖励标准
(一)航空旅游团队
组织市外游客乘坐飞机,在西安或周边机场落地后来我市旅游,人数在 100 人以上,游览 3 个以上收费景区、住宿 2 晚,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二)专列旅游团队
组织市外游客乘坐火车、动车、高铁等来我市旅游,人数在 300 人以上,游览 3 个以上收费景区、住宿 2 晚,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三)大巴旅游团队
组织市外游客乘坐大巴车来我市旅游,游览 2 个以上收费景区、住宿 1 晚,或者游览 1 个以上收费景区和 1 个以上涉旅收费项目(景区索道、演艺及宝鸡大剧院、宝鸡音乐厅收费演出)、住宿 1 晚,每满 100 人奖励 2000 元。
(四)自驾游
组织市外自驾游团队 10 辆车以上,每辆车 4 人以上来我市旅游,游览 2 个以上收费景区、住宿 1 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五)研学旅游团队
组织市内、市外团体在我市开展研学旅游活动,全年累计组织 3000 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全年累计组织 5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全年累计组织 10000 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六)夕阳红旅游团队
组织市外“夕阳红团”(60 岁以上老人)来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 3000 人次以上,住宿 1 晚,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全年累计组织 5000 人次以上,住宿 1 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万元;全年累计组织 10000 人次以上,住宿 1 晚,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七)境外游客
国际旅行社组织引进国外及港澳台游客来我市旅游,全年累计 100 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第三条:申报认定办法
1.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提出奖励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2.单次奖励实行一团一奖、按季累计审核;季度累计奖励以当年每季度最后一天为截止日期,在下季度第 1 个月份汇总审核,每半年兑现一次奖励资金。
3.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按时拨付。
4.具体程序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商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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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萌审核: 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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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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