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天气转暖,延吉旅游旺季来临,为确保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保障游客饮食安全,延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检查。
执法人员对朝鲜族民俗园、帽儿山周边、恐龙王国乐园等旅游景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本次主要以食品经营单位证照许可资质、产品标签标识、保质期、存放条件、明码标价等为重点检查内容,要求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进销货台账,索取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确保食品安全,营造群众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发放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进一步增强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消费者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游客安全理性消费。目前,共检查食品经营单位52家,整体情况良好。
接下来,延吉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检查力度,畅通12315投诉维权渠道,提高景区及其周边商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游客的食品安全提供保障,营造让游客舒心、放心、暖心的旅游环境。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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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延吉市市场监管局
审核:应急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