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的孙女士与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准备去泰国普吉岛游玩。孙女士跟随旅行团出发,却没想到在水上跳伞项目上发生意外,造成右外踝骨折。
孙女士说,自己报了前往泰国普吉岛的旅行团,从西安飞往泰国普吉。孙女士参加了地接导游推荐的水上跳伞项目,不料却发生了意外。孙女士直接从空中降落到了甲板上,由于甲板过硬导致右脚受伤,右腿靠近臀部严重擦伤。经当地两家医院检查最终确诊为骨裂、韧带损伤。
孙女士回到西安,经医院确诊为右外踝骨折、右踝关节韧带损伤。随后孙女士到西安市第三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记者在孙女士提供的合同编号为0149125的陕中旅《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第十九条看到,“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孙女士表示,在进行水上跳伞项目时,没有人告诉她此项目存在受伤的风险。
对此,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的杨磊律师表示,孙女士有权向旅行社进行索赔。杨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杨磊说,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经营方,有义务保证参与旅游活动的游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如果旅行社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受伤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大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