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驾驶沙滩车游玩受伤,观光公司担责80%
九派新闻
2024-02-27 11:31:18

原标题:游客驾驶沙滩车游玩受伤,观光公司担责80%

01 基本案情

被告某观光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农业观光;沙滩车、卡丁车出租、出售;卡丁车项目;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等。2021年7月,原告杨某及其同事一行人在被告某观光公司经营的场所游玩沙滩越野车项目。在游玩过程中,原告杨某驾驶越野车,虽然佩戴了安全头盔,但是未系上扣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原告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某观光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杨某的同事将杨某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杨某左面部、上唇、牙冠折、眼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事后,某观光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未支付剩余赔偿费用,后杨某诉至法院。某观光公司辩称认为杨某未按指示佩戴安全设备和正确驾驶车辆,应按照责任比例支付相关赔偿费用。

02 裁判结果

施秉县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某观光公司提供给原告的沙滩越野车是机械类游乐用具,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原告杨某在驾驶沙滩越野车前,某观光公司更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履行提醒、告知正确驾驶沙滩车的方法,并要求游客佩戴好安全保护装备等义务,有效防止危害发生。某观光公司没有积极、有效地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原告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驾驶沙滩越野车具有危险性,虽然佩戴了安全头盔,但是未系上扣带,在驾驶沙滩越野车时也应当谨慎操作,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某观光公司的责任。故对于原告杨某因受伤所致损失,应由某观光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即由某观光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80%,原告自行承担20%。最终,在扣除某观光公司已垫付医疗费部分后,施秉县法院一审判决某观光公司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2万余元。

某观光公司不服,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观光公司未尽到履行提醒、告知正确驾驶方法、要求游客佩戴好安全保护装备等义务,有效防止危害发生。该公司的安全人员在驾驶沙滩越野车跟车时,其自身都未佩戴安全帽、护膝、护肘等安全措施,未尽到积极、有效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观光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事具有沙滩越野车出租等带有一定危险性质的旅游项目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接受服务者具有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沙滩越野车的驾驶本身具备一定的危险性,某观光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比被上诉人等消费者更清楚其危险性。在杨某驾驶沙滩越野车前,某观光公司更应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有效防止危险发生。未积极防范危险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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