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60 岁的王某与旅行社签订西藏旅游合同。行程第一天 23 时许,旅行团到达拉萨。并于第二日凌晨入住酒店客房休息。第二天的行程安排为:上午游览大昭寺,下午游览布达拉宫。下午,当旅行团到达布拉宫时,王某称身体不适,导游没有在意,并叫来当地旅行社的一个工作人员搀扶其继续登高游览。当晚王某身体严重不适,被送到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晚宣布死亡(猝死)。死者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处理结果
王老伯的死亡,固然存在其自身疾病、游程长途跋涉、景区气象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但是被告未尽合理的游程安排注意义务,从而造成王某疲劳过度而突然死亡,旅行社存在不当之处,理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后法院对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由旅行社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 11万余元。
典型意义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第一,旅行社在安排行程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行程第一天 23 时许到达目的地,组织游客入住酒店休息时已是次日凌晨,并且第二天的行程安排过于紧张,没有给游客时间来缓解疲劳和适应气候,从而造成游客过度疲惫。
第二,导游没有对老年游客的身体状况尽到注意义务。游客王某已经60岁,在没有休息好的前提下参加了第二天的行程,并且在游览过程中已经有身体不适的表现并告知了导游。而导游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王某的身体状况已经不能继续游览活动,非但没有及时安排王某赴医院检查身体,还搀扶其继续进行剩余行程。正是由于旅行社和导游都没有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才导致王某猝死,所以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容转载|文化旅游法务研究札记
一 审|管鹏飞
二 审|叶心
三 审|蓝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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