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适逢八天小长假,正是市民及游客走亲访友、异地出游、休闲度假的好时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处非办《关于做好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理性消费,合法投资理财,捂紧钱袋子,守护幸福家,高兴过大年。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发布《防范非法集资法律常识及旅游消费风险提示》如下:
一、非法集资有关法律常识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有哪些表现形式?
《条例》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3.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有哪些?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个人一旦参与非法集资,其危害及后果非常严重,主要有三个方面。从家庭层面来看,会遭受较大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轻者损失几万元,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从市场层面来看, 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社会层面来看,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参与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旅游消费风险提示
市民朋友选择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一次性交纳大额旅游费用。根据自身情况理性选择旅游产品和出游线路,旅游费用支付方式最好是一团一交纳。要警惕旅行社推出的以办理“会员卡、预付卡”等方式、组织分期旅游或多条线路捆绑销售旅游产品、变相收取大额旅游预付费的经营行为,此类经营模式有一定风险性,旅行社一旦因经营问题“跑路”,易给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还有的旅行社推出交纳一定旅游预付费,定期赠送旅游者一些小家电、保健品、米面油等物品的旅游产品销售方式,旅游者要解除协议让旅行社返还预交费用时,就会扣除赠送商品等额或高于市场价格费用,也会给旅游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广大群众有投资理财意向的,一定要选择合法渠道投资理财,不要参与任何形式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的特征,对抗执法调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市民及旅游者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选择合法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不要盲目投资,更不要参与非法集资。不要相信任何公司或个人承诺的交纳旅游费用给予较高返利或分红,永远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近年来旅游领域非法集资案例教训惨痛,给参与集资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家庭生活。个别旅行社推出的康养、保健等投资理财产品不属于旅游业务,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旅游投诉受理范围,可凭证据材料向相关部门进行维权。广大群众发现旅行社及分支机构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可向公安、金融部门或各级文旅主管部门举报,依法依职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来源:烟台文化综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