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提示函
临洮县融媒体中心
2024-01-04 10:30:26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提示函

寒假、春节即将来临,为保护广大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安全、放心、舒心的旅游环境,全力保障我县旅游市场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洮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提示并告诫如下:

一要持照亮证经营。不得在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旅行社业务、组织旅游活动。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旅行社名称、悬挂《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要合理确定团价。严禁以不合理低价、虚假宣传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尤其是重点留意中老年及未成年群体,坚决杜绝“零负团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要规范签订旅游合同。在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时,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同时对合同具体内容做出真实、准确、完整说明。切勿未经游客同意擅自拼团转团。组织“一日游”同样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提示参加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要选择合格供应商。必须租用有资质的旅游客运企业的正规旅游车辆,切实履行旅行社用车“五不租”要求,并与旅游客运企业签订规范合同。

五要加强安全管理。要对旅游产品线路和定点餐饮、住宿等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建立预警预判机制,防范发生各类意外事件,如遇游客滞留,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置、转运工作,严禁甩团。

寒假、春节期间,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加强检查巡查,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来源|临洮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邓 昱 责编|赵建民 杨 阳 文 军

编审|谭明强 终审|边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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