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马某甲等4人强奸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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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18:32:59

原标题:临夏马某甲等4人强奸案答疑

4月17日下午,临夏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强奸案及被告人周某某强奸案。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等情况,奔流新闻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法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奔流新闻:该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琰琼: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无视国法,强奸未成年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马某乙无视国法,为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的强奸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马某甲、司某某先后强奸未成年人,属于轮奸,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强奸未成年人,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对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事实不明知。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周某某均为成年人,作案过程中与被害人有较长时间接触,通过对被害人的言行举止、体貌特征等观察,根据生活常识,能够判断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知道”的情形,故本院认定各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

奔流新闻:我们了解到被害人家属提出了300万元的民事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12.6万元,为何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琰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未排除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根据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原则,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虽未提供票据,但案发后其亲属确有送被害人进行医治的事实存在,故酌情予以支持。

奔流新闻:案发后,很多人关心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犯罪嫌疑人是何职业?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琰琼:经法庭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均是农民,家庭条件一般,均依靠打工为生。

奔流新闻:本案在侦查阶段有没有办案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临夏州纪委监委宣传部部长刘永贵:2022年5月,媒体报道该案后,州纪委监委立即成立州、市纪委监委联合调查组,对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对州市检察、公安机关12名履职不到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处理,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人(同时组织处理2人)、调离公安系统等组织处理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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