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被索赔89万,法院替旅行社喊冤!
无边旅行
2023-12-31 10:30:22

原标题:旅行社被索赔89万,法院替旅行社喊冤!

50多岁的老陈是一名资深“驴友”,拥有丰富的户外徒步经验。

由于和某旅行社工作人员很熟,去年夏天老陈“蹭团”徒步,却在徒步过程中意外身亡。

老陈的子女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89万余元。

昨天(12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驴友蹭团”出现意外的典型案例。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旅行社冤不冤?

案情

轻装上阵还离队探险致死

子女状告旅行社索赔

2021年8月25日,老陈从微信群里得知某旅行社即将组织一场“某岭古道”的户外徒步活动。活动收费标准为每人68元,转发朋友圈可减免30元。

老陈对该徒步活动很感兴趣。想着自己和旅行社工作人员很熟,他便没有通过活动链接报名,也没有在群里告知要参加活动。直至活动出发前一晚,老陈才联系了作为此次活动调度的熟人梁某,表示想要参团。

活动当日,老陈经熟人梁某与导游“打招呼”后,以亲友的身份上车随行,并转发了38元红包给梁某。随后梁某为老陈购买了保险。

徒步时,老陈仅随身携带了一瓶水,并未携带午餐干粮、登山杖等徒步物资及装备。

登山时,老陈一开始与队伍同行,后因觉得大部队行进速度较慢,下午15时左右,老陈决定独自一人先行登山。2小时后,导游发现老陈失联,在自行沿途搜索6小时无果后,于当晚23时报警。

次日凌晨5时,警方在偏离原定徒步路线的某水库大路上发现了已没有生命迹象的老陈。

事后,旅行社垫付了5005元给老陈子女用于处理其丧葬事宜。

小贴士

各位户外活动的组织者,要谨慎评估活动参与者的能力,坚决制止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不当行为。遇到意外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而非如本案中的导游在自行搜救6小时后才选择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

同时,对于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户外活动,“驴友”应当首先高度重视自身人身安全,不能对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盲目自信。在进行户外活动时,应三思而行,不轻易做出超出自己能力的风险行为。

起诉

蹭团、不存在合同关系

出现意外旅行社该担责吗?

在老陈的子女看来,老陈是在参与旅行团活动时坠落高坡死亡的。因此,他们主张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者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老陈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同时,老陈的意外死亡符合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老陈子女遂将两者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责任。

被告旅行社、保险公司不同意老陈子女的诉求。

旅行社认为,老陈是作为活动调度人员梁某的亲友“蹭团”参加徒步活动,没有通过活动链接报名,与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则认为,老陈擅自离队行动,且死亡原因是“猝死”,系因自身疾病致死,不属于人身意外险的理赔范围。

防范

旅行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自身行为酿悲剧保险公司不担责

据观察者网报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廖敏敏介绍,本案中,虽然老陈并未通过正规报名渠道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该某岭古道徒步旅游项目,但旅行社人员同意老陈上车并为其购买保险,双方实际上已经在履行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是否在意外保险的承保范围内。

对于第一个案涉焦点,现有证据表明,老陈在活动前已通过群聊、咨询工作人员等方式知悉登山活动的相关注意事项,但其仍在活动当天“轻装上阵”,执意在未携带登山杖、午餐干粮等装备及物资的情况下登山。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户外玩家,老陈理应清楚户外旅行应当听从领队指示并遵守结伴同行的户外安全原则,但他却在装备不足的情况下擅自行动,离队后亦不告知同行人员、远离队伍后未原地等待。至事故发生时,老陈所处位置已明显偏离原定行程轨迹。

由此可见,上述种种危险性行为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因素,老陈明显具有重大过错。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参团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活动前,旅行社已在活动链接中作出风险提示、全责声明、行程讲解及出发前的装备提醒,也在微信群中作了相关通知,并在出发时为老陈购买了保险。

在发现老陈离队后,亦作出了相应救援举措,已尽了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旅行社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在出发时没有拒绝装备不齐全的老陈,在发现老陈离队且失联后,自行沿途搜索6小时无果后才报警处理,没有尽到足够谨慎及早采取处理措施,在救援方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据此,法院酌情判令应对老陈的事故承担10%的责任。

针对第二个案涉焦点,案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故意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里,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听从导游、领队的要求及劝阻等。

本案中,老陈参加旅行团并委托旅行社工作人员梁某为其购买意外保险,梁某按团队出行的方式以旅行社作为投保主体购买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条款对老陈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证据表明,老陈在登山过程中独自一人离队,其自身做出的危险性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由。因此,某保险公司对此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老陈子女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0.1万余元,并驳回老陈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老陈子女及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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