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出台全省首部旅游垃圾管理办法
福气满满的圈子
2023-12-28 12:57:27

原标题:池州市出台全省首部旅游垃圾管理办法

近日,《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池州市针对旅游垃圾在全省率先立法、先行示范的有益探索。

《办法》共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管理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旅游垃圾管理进行了规范,规定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应当加强客流高峰期等时段旅游垃圾的清理收运,及时组织清理悬崖、沟谷、河湖等点位的旅游垃圾,明确政府及部门和单位在旅游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职责,明确责任边界。

近年来,池州市加快构建旅游业发展新格局,旅游业快速发展,但随着客流量增多和旅游新业态日趋增多,旅游垃圾问题给给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环境带来压力。《办法》的出台,推动了旅游垃圾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方式的转变,加快池州市向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旅游方式转变,为池州市高品质旅游强市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也为国内其他地区在旅游垃圾治理方面提供了立法先行示范。

全文如下:

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26日池州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垃圾管理,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旅游垃圾,是指在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区域因旅游活动或者旅游服务经营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条 旅游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垃圾管理工作机制,将旅游垃圾纳入城乡生活垃圾运转体系,加强和统筹旅游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旅游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文旅行业做好旅游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倡导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文明旅游。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旅游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旅游垃圾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明旅游公益宣传,并依法对违反旅游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旅游垃圾管理相关活动,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风景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旅游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基础设施,改进旅游垃圾投放、收集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旅游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旅游垃圾管理;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旅游垃圾管理。

其他不能确定责任人的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在责任人确定之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八条旅游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规范、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垃圾中转站、旅游厕所,及时开展旅游垃圾清理收运,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卫生和环境整洁、优美。

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应当加强客流高峰期等时段旅游垃圾的清理收运,采取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清理悬崖、沟谷、河湖等点位的旅游垃圾。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旅游垃圾产生者责任。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旅游垃圾。

禁止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旅游垃圾。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在与旅游者订立、履行旅游服务合同时,应当告知和引导旅游者遵守旅游垃圾管理规定,并为旅游者遵守旅游垃圾管理规定提供便利。

倡导旅游经营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

第十一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少使用产生旅游垃圾的用品,优先选用可循环、易回收的替代产品。

第十二条在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区域开展节庆、会展、露营、演出等活动,举办者提交申请应当包括旅游垃圾处置的内容。

第十三条已经分类投放的旅游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箱、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未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旅游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旅游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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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审稿:鲍慧娴责编:徐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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