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王阿姨年轻时就特别喜欢旅游,退休以后更是有了大把的时间去旅游。
一次,王阿姨在计划去某地旅游时看到了某旅行社推出的特价游,原价只需要1999,现价只需199。报团的人很多,都是和王阿姨一样退休在家喜欢旅游的老年人。
王阿姨十分心动,马上报了团。
出发的日子很快到了,王阿姨本来以为自己捡了个大便宜,谁知在吃饭前却被告知每人都要交餐费,在住宿时又要交住宿费。
在旅游的过程中被旅行社以各种名义收了不少的费用,原以为会省钱,可花的更多了。
那么,王阿姨就该吃下这个哑巴亏吗?

案件分析
“不合理低价游”屡见不鲜,我国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也日渐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旅游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所以,该旅行社已经侵犯了王阿姨的合法权益,王阿姨可以向有关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航程有话说
贪小便宜吃大亏,在外出旅游时,应主动拒绝不合理的低价游,并签订受法律保护的旅游合同。
在旅游消费时,应擦亮眼睛,对于不知真假的商品谨慎购买,并主动索要发票收据,以便事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