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其实是一种思想,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存在这么一种思想,习惯法是古罗马人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成文法是在贫民与贵族的斗争中由习惯法调整而形成的。
习惯法: 又叫“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以习惯为基础而获得合法地位的任何法律。习惯法是“成文法”的先驱,它以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规范和约束全社会的成员,保护个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与安定。习惯法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比成文法变动要慢。在我国各民族各地区,都曾有习惯法流行。如广西有些地区的瑶族实行一种“石牌制度”。一个小石牌由数个村寨组成,数个小石牌联合成大石牌。石牌内根据习惯法,制定“石牌律”(公约),刻于石牌和木牌上,由石牌头执行。村寨成员有违犯石牌律者,轻则罚款、罚酒肉,重到处死。苗族议榔制度下产生的“榔规”,侗族“乡款制度” 下产生的“款约”等,都具有习惯法性质。
法制的分类:
1、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实际上也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统治者的人数及产生的办法,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与恶法。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4、成文法和习惯法。习惯法即希腊城邦中长期存在的习俗或称礼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