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建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8年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中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发展,该暂行办法与有关法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际存在不相适应之处,需要全面修订完善。
《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将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激励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做好传承工作,着力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1、 昆曲 2、中国古琴艺术 3、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4、蒙古族长调民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5、铁画,也称铁花,安徽芜湖特产,为中国独具风格的工艺品之一。6、安徽宣纸7、中国蚕桑丝织技艺8、福建南音9、南京云锦10、贵州侗族大歌11、广东粤剧12、《格萨尔》史诗13、浙江龙泉青瓷、14、青海热贡艺术15、藏戏16、新疆《玛纳斯》17、蒙古族呼麦18、甘肃花儿19、西安鼓乐20、朝鲜族农乐舞21、书法22、篆刻23、剪纸24、雕版印刷25、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26、端午节27、妈祖信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