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或者constructive-detailed plan)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医院、住宅、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 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化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报审方案主要包括规划说明书、现状图、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地下建筑平、剖面图、日照分析报告,根据项目的位置和重要程度可增加透视图、模型或动画说明书:说明书项目背景和基地及其周边的现状情况,包括土地权属情况、历史遗存的灾害影响等情况;分析研究相关规划控制要求以及项目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划方案的主导思想和设计目标;阐述规划方案的总体构思和规划布局。
附表:“规划用地平衡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停车场(库)统计表”、“公共配套设施统计表”、“绿地明细表”以及“建筑信息表”。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或者constructive-detailed plan)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医院、住宅、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 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化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细化,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并为下一层次建筑、园林和市政工程设计提供依据。。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2)总建筑面积;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4)容积率、建筑密度;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6)绿地率。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及第四十条规定,以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等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这是国家立法的初衷。
但是很多地方重要地段的修规通常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法制司在解说中解释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规审批管理的具体办法。
而且在2012年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说明: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在取消的171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其中第29项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列。
也就是说按照国家法律城市重要地段的修规不再审批,而只是审定,具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五)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是项目建设的实施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编制实施过程中,必须经过两个环节。第一环节两个层面,一是由具备设计资格的设计团队,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目的,以及规划局提出的规划条件,制作可行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二是规划文本需要详细注明项目实施的各项内容、指标体系等等。第二是规划文本报经规划局审查同意,审批后才能实施。
内容与深度不同。
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在于规划层面,如确定界限范围,区内道路交通、管线、能源、平面结构、竖向布置等;规划设计方案,是在规划控制下对单体或建筑群(小区)的具体安排。
大的项目,编制完修建性详细规划后,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墓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公墓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墓维护管理的基本需求,促进殡葬事业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改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989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墓维护管理费成本增加的实际情况,报县政府2019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公墓维护管理费等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墓维护管理费
(一)一类墓:墓穴售价1万元(含)以下的40元/年·墓。
(二) 二类墓:墓穴售价1万元-3万元(含)的80元/年·墓。
(三)三类墓:墓穴售价3万元以上的120元/年·墓。
(四)墓壁:20元/年·墓。公墓维护管理费可一次性按20年收取,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可继续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
二、骨灰安葬证工本费:10元/证。
三、公墓墓穴销售价格及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公墓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但不得虚高定价。
四、公墓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价格管理有关法规,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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