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如下,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门票的规范管理,根据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景区门票收入旅游景区自身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配套完善管理设施,实现持续发展,永续利的主要资金来源,景区门票坚持利于保护,促进发展,区别对待,严格管理的原则。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
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2.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3.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5.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6.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近日,九嶷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组织湾井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在九嶷山-舜帝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展违法建筑清理整治行动,对2处违规建房和4处违建围墙依法强制拆除,有效打击了违规建设行为。
近年来,九嶷山-舜帝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农村自建房屋未批先建、违规乱建、违规超建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违反了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严重影响了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谐和生态保护。依法开展违规建筑清理整治是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行动。2019年宁远县政府出台了《九嶷山-舜帝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大了九嶷山-舜帝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力度。
下一步,九嶷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巡查力度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确保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农村自建房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和整治,认真抓好存量问题整改,确保存量问题清零,增量问题零发生,坚决遏制景区内违规建设行为,为九嶷山生态旅游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一、特许经营权招标的管理方法
1、一般方法探讨
目前,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多采用收益现值法,将使用无形资产在未来年份可能获取的超额预期收益金额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为现时资金数额,即为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亦适用于该方法,其一般测算公式如下: s=∑ n Bt/ t=1 (1+i)t
S: 待估特许经营权资产评估值
Bt: 第t年资产的超额预期收益
n:资产授权经营年限或未来有效经营年限
i: 适用折现率
用于计算超额预期收益的指标可以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利润总额或企业税后利润与提取折旧额之和扣除再投资(即企业净现金流量)。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现金注量计算法与上述第三种情况吻合。关键和难点在于预期收益的超额部分如何计量?理论上讲,超额收益是指使用该类资产的企业相对于国民经济总体而言超出其他行业的获利能力,以及企业在本行业中超出其他企业的获利能力,可以用经验的资本利润率指标来测算,即企业与类比对象在该指标的差量推算。但该方法在操作中存在很大难度,一方面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及各行业的资金平均利润率数据较难得到,且波动明显。另一方面参比两方数据因预测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差量值产生系统误差,并导致评估值与客观值之间更为明显的差异。此外,上述作法忽视了不同行业获利水平之固有差异。并将其归入运用无形资产的结果,显然不甚科学。要解决好特许经营权资产创造的未来超额收益的计量问题,不宜拘泥于一般规则,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各类资产及所属企业的全体特点,找准“超额收益”的计量契入点,再选择合适的方式予以计算,以求取该资产的客观价值。
2、其他方法
除以上方法外,还可以采用增减法、有无法及其他手段计算企业的超额收益。
(1)增减法。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以企业在正常运营特许经营权状况下的获利水平与企业丧失该项权利状况下的获利水平相比较,据此测算因使用特许经营权企业获取的超额收益。比如,计算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生产企业未来年份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可分别测算:
1、正常利用外贸权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含外贸、内贸);
2、国家收回外贸权企业仅能在国内市场经营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仅内贸)。两者的差额即为该企业拥有的进出口权未来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
(2)有无法。
因特许经营权的存在,获授权企业可能独享基本经营额领域的利益;如取消该项特许,众多企业可能挤入分享市场,原企业经营收益因此让出一定份额。该份额即是测算其特许经营权资产超额收益的依据。如基本客运企业拥有基本公路客运的独家经营权,正常经营可能获取较高收益;假设政府放开该公路的客运业务,逐渐有多家客运企业参营,竞争的结果一方面将多余的经营力量挤出,另一方面原企业的收益水平很可能下降,最终形成新的市场均势。比较此两种情况,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不难得到。
此外,还可以通过咨询、调查等多种手段对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进行估算。笔者提出的方法当然有待实践验证,但均反映出如下基本观点:
1、超额收益能力的分析应立足于企业自身的比较,因为不同的企业除资产拥有状况的差异外尚存在诸如经营管理水平、外部环境条件等差异,可比性不强无法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
2、特许经营权资产类型复杂。
价值形成机制不一,应根据具体资产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评估,套用一般公式可能造成圈套的价值偏差。
二、特许经营权的本质
是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一种经营方式,包含三个方面:
特许经营是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它是技术和品牌的价值的扩张,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组织方式,被特许者投资特许加盟店而对店铺拥有所有权,但该店铺的最终管理权由特许者掌握。
成功的特许经营应该是双赢的模式,只有让被特许者获得比单体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经营关系才能维持。
三、什么叫特许经营权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或)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2、建设部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政府机构许可的特许经营权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包括:电力供应、高速公路经营权、交通及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自来水和民航经营权等。(建设部的2004年第126号令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商务部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企业契约关系的特许权(目前典型形式)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其包括:麦当劳、肯德基、家乐福等。(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
1. 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营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者所从事后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作严格的规定。这类特许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以及饮料的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发展超趋缓并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演化。
2. 经营模式特许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继不断的权利金,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快速发展。
特许经营按特许双方构成划分有:
1. 制造商和批发商 :软饮料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体系属于这种类型。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指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的糖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口可乐是最典型的例子。
2. 制造商和零售商 :汽车行业首先采用特许方式建立了特许经销网。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间有同样的特许关系。它的许多特征同经营模式特许有相似之处,并且越来越接近这种方式,汽车制造商指定“分销商”的式方已经成为经营模式特许。
3. 批发商与零售商 :这种类型的业务主要包括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业务。
4. 零售商与零商 :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风景名胜区有峨眉山。
峨眉山(Mount Emei)位于北纬30°附近,四川省西南部,四川盆地的西南边缘,是中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地势陡峭,风景秀丽,素有“峨眉天下秀”之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于2015年4月25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特许经营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国务院出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下同)等国家层面法规中均未对景区特许经营的含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
对景区特许经营的定义一般见于地方政府发布的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如《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6】55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特许经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已建成景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资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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