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是各民族人民在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事业的基础,是丰富社会主义新文化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原则:一是尊重民族文化。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智慧和能力的结晶,是一个民族重要的内部和外部特征之一,是一个民族重要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
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是各民族人民应有的权力,对民族文化的尊重,是关系到民族平等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各个民族的文化都是人类文化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人类文化史上都具有不可抹杀的独特价值,都从各自的角度为繁荣和发展人类文化作出了贡献,尊重民族文化是马克思主义坚持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因此,我们党和政府一向把尊重、理解、支持和发展民族文化,作为民族文化工作的基本原则。二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党和国家对民族文化遗产一贯强调批判性地继承原则。我国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人民及其艺术家们在社会实践中,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生产方式、风土人情、道德理论、信仰愿望等创造出来的。
这些传统的民族文化遗产,有的是健康、进步和科学的,有的则是不健康和伪科学的。党和国家一贯坚持有利于少数民族精神文明建设和高尚道德情操培植的原则,坚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批判原则。对于那些健康向上的、富于人民性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民族文化遗产积极继承,对于那些落后、陈腐、封建迷信的文化传统则批判性地舍去,反对在民族文化遗产继承中的某些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
三是推陈出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一些陈旧的民族文化传统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已经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阻碍了民族文化向前发展。应该在尊重少数民族群众意愿的条件下,对一些民族传统文化作大胆的改革和创新,使民族文化无论在艺术内容和表现形式上都渐趋成熟和完美,使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百花齐放、百家争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