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团表丢失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身份证信息等。
其次,对团表丢失的主要内容,丢失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等进行证明。最后写特此证明,并落款。
旅游企业财务核算有其独特的特点。下面就旅游企业财务核算主要会计科目的使用、收入成本的确认与计量等方面,对旅游企业的核算要点进行简要归纳。 一、主要会计科目 由于旅游企业本身是组织团队旅游,游客到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旅行社收取旅游款,构成企业的销售收入。同时组织客人到目的地旅游,组团需要付出的当地旅行社接待费以及租车费、机票费、住宿费、餐费、保险费、门票费等构成了旅行团队的成本。由于行业特点,注定了旅游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存货核算的问题。因此,在财务核算方面,涉及资金收付的会计科目成为旅游业会计最常用的科目。 1、应收帐款 除了在营业厅接收散客组团出游之外,旅行社一般情况下需要开拓一些大型企业客户,这些客户为了给员工提供较好的福利政策,以体现企业的凝聚力,一般都会定期组织员工外出考察旅游。门市接收散客组团,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应收款项的问题。但是对于企业客户多属于固定客户。因此大多数旅行社会先组织员工出游之后才收款,因此形成企业的应收帐款。该科目核算本期收到前期旅游团款及本期应收未收团款。当月收到前期应收款时:dr:现金(银行存款)
cr:应收帐款;在月末结转收入时,对尚未收到的旅游团款:dr:应收帐款 cr:主营业务收入; 2、预付帐款 预付帐款核算主要是在旅游企业支付当期组团出游的旅游费用。支付前期出游团队的旅游费用时候,使用应付帐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支付旅游款时:dr:预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月末结转成本时:dr:主营业务成本 cr:预付帐款; 3、应付帐款 该科目核算本企业支付前期及当期应付而未付的旅游团款。支付前期旅游团费时:dr:应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月末结转成本时候:dr:主营业务成本 cr:应付帐款; 4、预收帐款 该科目核算本期收到的旅游团款。收到前期旅游团款在应收帐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收到本期旅游团款时:dr:现金(银行存款)
cr:预收帐款;月末结转收入时:dr:预收帐款 cr:主营业务收入。 二、收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一般情况下,旅游企业会计的收入是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旅游合同来确定的,成本的确认也是则是根据旅游实际发生的费用及与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来确定。旅游过程中遇到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给予客人的折扣等则按照实际情况,按照销售折扣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财务核算的工作量,旅游企业一般在期末确认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以下是企业核算的一般步骤: 1、收到当期旅游团款时: dr:现金(银行存款)
cr:预收帐款 2、收到前期旅游团款时: dr:现金(银行存款)
cr:应收帐款 3、支付当期旅游团款时: dr:预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 4、支付前期旅游团款时: dr:应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 5、期末结转收入 dr:预收帐款 (收当期旅游团款金额) dr:应收帐款 (当期合同金额-收当期旅游团款金额) cr:主营业务收入 (当期旅游合同金额) 6、期末结转成本 dr:主营业务成本 (当期旅游合同应支付团款及当期出团实际费用) cr:预付帐款 (支付当期旅游团款金额) cr:应付帐款 (当期旅游合同应支付团款及当期出团实际费用-支付当期旅游团款金额) 三、注意点: 1、在具体运用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及预收帐款科目时,需要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鉴于旅游企业的客户非常多,而且很多客户在一个会计年度可能只有一次业务发生。因此,在当前大部分企业均已经实行电算化的情况下,如果在财务软件中各科目下分别设置二级科目,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二级科目将不可胜数。因此建议相关企业设置手工明细帐进行辅助核算,这也是旅游业企业独特的较为繁琐的工作。 2、税务问题:旅游企业属于服务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其中营业税的处理方法按照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后的毛利额乘以适用税率确认,在财务处理时要引起注意。其余税种的核算与其他行业相同建账一、首先,建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 设置总账 1、总账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亦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来分类登记企业的全部经济业务,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总括的核算资料。 2、总账的格式采用三栏式,外表形式一般应采用订本式账簿。 三、设置明细账 1、明细账通常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用来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提供有关的明细核算资料。 2、明细账的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企业应根据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选择明细账的格式。 3、明细账的外表形式一般采用活页式。明细账采用活页式账簿,主要是使用方便,便于账页的重新排列和记账人员的分工,但是活页账的账页容易散失和被随意抽换。因此,使用时应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注意妥善保管。 四、设置日记账 1、日记账又称序时账,是按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便逐日核算和监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页一般采用三栏式,即借方、贷方和余额三栏。 (2)账簿的外表形式必须采用订本式。现金和银行存款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为保证账簿资料的安全、完整,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团组织关系是共青团员身份的证明和档案延续。首先,只要是共青团员才有组织关系,其次有了组织关系在退团前,组织关系必须跟着人走,第三,退团后组织关系相关内容进入个人档案。
拓展:
1、团组织关系的取得。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2、团组织关系结转。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在接转组织关系时,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按要求填写,(转入、转出时间、团费收缴情况等),并加盖接受单位或转出单位公章。3、团组织关系自然结束。团员违反团的纪律,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团籍。除此以外,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楼主问题问的太笼统了吧, 您问的是您要开会呢还是您要主持呢还是组织呢还是承办呢? 通常我给客人开说明会的流程是,
1 介绍自己
2 按照打印好而且每人都发一份的行程,大致介绍每一天景点
3 当地注意事项,包括安全问题,汇率问题,风俗习惯问题,团队纪律问题等等,通常旅行社有现成的版本,打印了发给客人看就好了,主要抓以上几点强调就行了。
4 确认集合时间,留联系领队导游的方式。5 客人自由提问 要是您主持的话简单了,一共需要说三句话: 1有请单位xx领导讲话! 2有请此次旅行社代表讲解注意事项! 3会议到此结束! 组织和承办就不用讲了吧, 组织无非就是打电话通知到每人尽量按时按点到指定地点,找这次出境的旅行社领队或者负责人过来给大家开会; 承办就是随便弄个合适大小的会议室,大会议室要有麦克,按人数弄够杯子倒点热水,通常一两个小时说明会就能结束。纯手打,望给分~ 谢谢~这个不一定,一个是各个旅游景点规定不一样。在就是是跟旅行社跟团旅游,还是自己自由行,这个都不一样的,如果是跟团旅游的话,要提前问好旅行社,证件能不能用,像云南等地一般跟团旅游用不来,任何证件都不好用,如果自由行的话,一般有用的证件有:学生证、导游证、老年证、军官证、军残证、记者证、教师资格证、残疾证等,不过具体最好提前问一下景点或者旅行社,各个景点规定不一样。
部分地区景点当地人本人持当地身份证可以免票或者半价。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