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但还是要有条件的。南昌旅游一卡通办理条件:
1.在南昌市(三县六区)本地户籍居民;
2.在南昌市(三县六区)就读的非本地户籍学生;
3.在南昌市(三县六区)就业或常住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1、凡在本中心监管范围内发生的“12345”咨询、投诉及处理事项,本中心予以接收;
2、工单受理工作由综合科统一扎口管理,专人负责,相关科室协调处理;
3、综合科接到工单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核该工单是否属于本中心受理范围;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派发至相关科室办理;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综合科填写退回理由及建议,将工单回退12345政务热线网;
4、相关科室收到工单应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第一时间与诉求人沟通联系,了解投诉情况,核实具体投诉内容;相关科室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并由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回复诉求人;并将回复意见送综合科网上办结;
5、相关科室应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做好证据材料、录音的收集,并将相关处理决定和照片、回访录音等材料送综合科入卷归档。
之间的话,很少。只有重庆、万州三峡、宜昌三峡、武汉、庐山、武当山、襄阳、武隆天生三桥、张家界、凤凰、贵阳、遵义、西江苗寨、镇远古城、黄果树瀑布、长沙、岳阳等少数几个旅游城市
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保障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发展旅游民宿,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环境友好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旅游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旅游民宿发展重大问题。
第六条 支持在具有丰富文化和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旅游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国家风景道、边关地区等区域,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民族文化特色鲜明的旅游民宿聚集地,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旅游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七条 旅游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执行,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第八条 旅游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本辖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和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划及要求,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第九条 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发展旅游民宿业;
(二)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基础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三)改建的旅游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四)旅游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人文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旅游民宿消防安全要求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改建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要求。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核对住宿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传报公安机关;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二条 旅游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旅游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环境干净卫生和食品安全,并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四条 旅游民宿产生的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不得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和洼地,旅游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提供餐饮服务的,应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相关标准。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每日处理和转运。
第十五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爱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旅游民宿建筑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开办实行备案制度。申办备案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请。旅游民宿经营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一张网”等系统平台向旅游民宿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旅游民宿申请备案事项包括:旅游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旅游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旅游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营业执照;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二)受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以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
(三)审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成立由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的旅游民宿联合核验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联合踏勘、审验,并在现场将审验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出具证书。在满足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旅游民宿经营备案证书。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依法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公开当地旅游咨询、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
第二十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告知并要求游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游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游民宿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游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向游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旅游民宿,应当及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二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民宿服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平台为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对旅游民宿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停止提供服务。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 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南昌县教育局位于南昌县澄湖东路338号师训大楼。
南昌县教育体育局于2002年9月由南昌县教育委员会与南昌县体育运动委员会合并组建而成,内设6个行政科室,辖5个事业单位,现有中小学校301所,教职工8774人。
南昌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到任会在南昌旅游集团的12楼会议室召开。
市直属(40个)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与市纪委合署办公,列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直属事业单位(9个)
市公路管理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防震减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南昌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昌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三、省垂直管理机构(1个)
市税务局
四、派出机构(10个)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
五、直属经济组织(1个)
市供销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