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注册时间
1.大会会员注册报到时间:11月7日12:00--8日10:00
2.嘉宾集中注册报到时间:11月8日10:00--9日 12:00
注:11月9日12:00--11日 12:00注册报到点有人员值班
二、注册地点
1.VIP嘉宾、大会会员:乌镇西栅游客服务中心门口南侧售票处
2.嘉宾:乌镇西栅游客服务中心门口北侧世博馆
注:论坛特邀观众报到点在乌镇子夜大酒店
三、注册流程
未做浙江省内单管核酸抵达后的参会嘉宾、大会会员在西栅游客服务中心做单管落地核酸→工作人员引导前往注册→注册报到并领取物资→引导前往入住。
未做浙江省内单管核酸抵达后的特邀观众在乌镇子夜大酒店做单管落地核酸→工作人员引导前往注册→注册报到并领取物资→引导前往入住。
四、酒店安排
参会嘉宾、大会会员主要安排在乌镇西栅景区酒店。
特邀观众安排在乌镇镇区酒店。
五、参会人员接送时间
1.接站时间:11月7日12:00-11月11日0:00
2.送站时间:11月9日13:00-11月11日13:00
六、参会人员接送站点
杭州萧山机场、高铁杭州东站、高铁桐乡站共3个接站点。
注:建议不要自驾,确需自驾的,请前往“乌镇酱鸭博物馆”(可导航)换乘专用接驳车。
七、落地核酸
在高铁杭州东站、高铁桐乡站的参会人员持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乌镇峰会专用通道接送至乌镇西栅游客服务中心下客点进行落地核酸检测。
在杭州萧山机场的参会人员持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机场落地核酸检测后接送至乌镇西栅游客服务中心报到。
八、用餐安排
按报到注册时领取的用餐券所标明的用餐地点进行就餐。
九、参会期间车辆保障
入住景区的参会嘉宾、大会会员来回会场有电瓶车保障(具体方案另行公布);入住镇区的特邀观众来回会场有固定循环接驳车辆保障(具体方案另行公布)。
十、送站出发点位
1.景区:乌镇西栅游客服务中心P1停车场
2.镇区:嘉宾入住酒店,以及子夜酒店(特邀观众)、黄金水岸(媒体)
十一、温馨提示
1.走杭州萧山机场的VIP嘉宾,建议不要托运行李,因为机场等候行李时间会较长(约50分钟)。
2.走高铁杭州东站的嘉宾(论坛特邀观众、媒体记者)请走西1出口的峰会嘉宾专用通道。
3.走高铁桐乡站的嘉宾(论坛特邀观众、媒体记者),请全部走VIP通道,不走普通旅客通道。
4.请按规定时间到达,提前到达的不能安排报到注册,无法办理入住。
5.请按规定时间返程,超过时间者,自行安排活动,峰会不作统一安排。
6.因疫情防控需要,参会期间不能离开乌镇。
安保部工作制度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五、落实各保安岗位、各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十一)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保安岗位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如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二)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三)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本,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四)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装备查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八、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景区或游客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保部经理职责
一、负责景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景区财产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健全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防范应急措施,保障游客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疏理景区外道路环境、保证道路通畅。
四、有积极的应急求援措施,对突发事件有应变能力。
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停车场车辆停放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提交安全管理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景区的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九、负责协调完善各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工作。
防汛工作中的十条规定:一、所有干部它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于续。在假期内一旦发生汛情,要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二、严格防汛带、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带、值班.理工作。凡擅禺岗位和对雨情、险情、灾情等信息记录、送阅、报批、传递、发布不听电话不及时、转接的,出现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1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所有信息未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发布.
三、所有单位和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遣,不得推诿、扯皮、讲条件。凡因此而造成防汛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和机关干部必须24小时电话畅通,能随时取得联系。主汛期乡党政办将不定期对干部况进行抽查,凡一次电话不通的,予以5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警示提醒。出现两次以上的,直接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各村支部、村委会是本辖区内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五、各村支部、村委会是本辖区内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汛安全负总责,各联村领导和驻村工作队,对辖区内防汛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经常对辖区内各种不安全查和监测,不断完善辖区内防、抢、撤预案。凡因工作不力、不实、不细导致在汛期出现不安全事故,将根据情节、性质和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六、强化救灾物资营埋,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私分救灾物资,严禁优亲厚友,假公济私等行为,违者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灾情发生后,所在地村、组和即按照的防、抢、撒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先报后查的原则,在2C分钟内将灾情上报乡防汛指挥部,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口失的,分别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防汛期间,所有干部心须高度负责,查灾救灾过程中,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凡出现此类事件的,直接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
九、灾情发生后,所在地村、妥善安置灾民,灾民生活困难,确保灾民生产、生活不受重大影响。织带领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将损失降到最小。
十、本规定自五月一日起生效,由乡纪委监督执行。
按照安排,我们当班值班人员能够按时到岗,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和安全制度,履行值班职责,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开展安全巡查和检查,确保了当班期间安全无事故,人员财产设备安全。
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和卫生清洁制度,登记和办理了相关事项,保证了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自然属景区管理处管理。因为所有景区内的人都会和管理处签订合同的,在景区内发生任何事情。责任都要追究管理处的责任,所以景区内个人的游乐设施也会受到管理处统一安排保安看管。晚上停业后也有保安值班看守的,保证景区内每个人的财产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
(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
(四)机动车维修业;
(五)开锁服务业;
(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
(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文广体、旅游、卫生、工信、商务、交运、质监、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第五条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开锁服务业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六条 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七条 开锁服务业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经营印刷业、寄售业、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机动车维修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特种行业以及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变更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禁止租借、转让、买卖、涂改、伪造《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二)督促、指导治安责任单位落实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专项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治安危害事故;
(六)接受报警和紧急求助,并及时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会客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三)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公章刻制业、印刷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制公章的,查验送制人的有效证件和公安机关的准刻证明,予以登记;严格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质量规范;
(二)不得承接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的印刷业务;
(三)建立并执行承印验证登记、监印、监销、保管、保密和发货等制度;
(四)承接特种印件印刷业务时,查验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准印证明。
第十四条 经营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旧货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查验登记制度;
(二)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
(三)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经营机动车维修、旧机动车交易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维修、交易登记查验制度;
(二)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不得交易证照手续不全的机动车辆;
(四)不得对机动车整车和零部件进行非法改色、拼装、改装和变更发动机号、车架号。
第十六条 经营开锁服务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时,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12个月备查;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开锁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从事公共场所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所内活动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二)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三)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
(四)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
第十八条 经营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治安防范制度和措施,对场所的建筑结构、消防设备、物品保管、疏散通道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消费者、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场所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五)调解责任范围内的纠纷;
(六)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其所经营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八)严格执行物品保管制度,发现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开办特种行业的,责令停业;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物品,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对有关证书予以吊销或者收缴,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为色情活动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二)为赌博、吸毒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三)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六条规定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依法没收非法交易的车辆和拼装车、总成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至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旅馆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接待站,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按摩场所、会所等;
(二)开锁服务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锁具闭锁状态的服务行业;
(三)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是指夜总会、歌厅、舞厅、提供歌舞娱乐的酒吧,电子游戏室等;
(四)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是指影剧院、棋牌室、酒吧、公园、旅游景区、游乐场、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等;
(五)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是指桑拿洗浴场所,提供按摩服务的足疗、美容、美发、美体、养生等康体服务场所,以及体育健身场所。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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