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全域旅游导则(全域旅游导则解读)
创始人
2024-12-24 11:11:41

1. 全域旅游导则解读

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强化改革的先导和突破作用,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加快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建设“近悦远来”美好城市,建立健全与城市存量提质改造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助力建成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新范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市城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的活动。

主城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更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改革创新、统筹推进,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生活功能、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完善产业功能、打造就业创新载体,完善生态功能、保护修复绿地绿廊绿道,完善人文功能、积淀文化元素魅力,完善安全功能、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第五条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城市发展理念、开发方式、治理模式的更新,以问题为导向、以项目为牵引,聚焦城市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强化区域统筹、弹性管控,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城市更新活动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政府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技术导则和年度计划,指导编制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

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应当成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年度计划,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城市更新议事协商和权益保障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物业权利人作为前期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可由政府、物业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或由政府、物业权利人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的相关主体作为实施主体。

充分发挥各方主体优势,鼓励政府平台公司与专业化企业开展合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收集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产、公建配套、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地等现状基础数据,开展公众意愿调查,结合城市体检评估成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数据库。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全过程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结合城市体检满意度调查,充分征求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发挥好社区规划师的作用,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城市更新。

第四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目标、功能结构、规划布局等内容。

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在规划中明确划分更新片区范围,并纳入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技术导则,提出片区策划指引和项目实施方案指引,明确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技术导则组织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明确片区发展目标、产业定位、更新方式、经济指标、实施计划、规划调整建议等内容。片区策划方案应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意向实施主体等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编制成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片区策划方案应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城市更新规划和片区策划为基础,统筹各方意见,拟定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前期业主或实施主体、边界和规模、投资及进度安排等内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纳入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进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储备项目,由前期业主根据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方式、供地方式、投融资模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含规划调整)方案、建设运营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由前期业主报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审批,重点项目及跨区项目实施方案应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保护修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涉及优化改造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的,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坚持现状底线管控,确有实施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部分技术指标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涉及其他拆旧建新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节能、园林绿化等各环节涉及市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下放至各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作为后续规划管理和办理上述相关审批手续的重要依据。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审批服务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准入退出机制,与实施主体签订履约协议书,实施项目动态监管。

第六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二条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

(二)金融机构融资资金;

(三)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的财政投入,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城市更新的支持;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信贷金融新产品;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合理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更新改造。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排水防涝等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引入市场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协议出让或公开招拍挂(含带方案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采取带方案招拍挂方式的,可将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房屋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转型升级后,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产权人可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和产权手续。

已建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超过8年或工业用房所有权登记超过6年的,在不改变使用权人的情况下,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转型升级;转型升级满5年的,方可按前款规定办理用地和产权手续;过渡期内转型发展的工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零出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重点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并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涉及经营性用途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捐赠、借用等方式,将其闲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构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

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

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三十条  因风貌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应当予以保留的房屋,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以与该国有建设用地上其他新建房屋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相关事实。

第三十一条  对增加公共服务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有条件的可按不超过原计容建筑面积15%左右比例给予建筑面积支持,增设地上停车库不计算容积率。鼓励老旧厂区转型升级,允许对原有建筑进行隔层改造、增加连廊、电梯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原有建筑轮廓线范围内的更新改造,建筑间距按照不小于现状水平控制;超出原有建筑轮廓线的,原则上按照0.5倍间距控制;加装电梯、消防设施(含消防电梯、消防楼梯、消防水池等)的,满足消防间距即可。

第三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标准设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四条  城市更新可探索在辖区范围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受特殊控制区等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通过全域统筹、联动改造实现异地平衡。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竞争性评选,对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予以适当的财政资金奖补激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对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园林绿化、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条  独立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等,可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实施,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四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操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全域旅游导则解读ppt

一、对《城市设计》中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

(一)规划范围。

以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钱塘江及两岸区域为规划范围,包括“三江一湖”(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和千岛湖)两岸2—4千米纵深地区,寿昌江、兰江、分水江、渌渚江、浦阳江和京杭运河等重要支流两岸约500米纵深地区,总面积约3376平方千米。协调范围为杭州市全域。

(二)愿景与目标。

保护钱塘江流域两岸历史与现实相交汇、自然与人文相辉映的自然地理特征和文化环境空间,实现打造世界级滨水区域的发展愿景,展现“诗画江南、风雅钱塘”的大山水人文画卷。

(三)总体风貌结构。形成钱塘江流域两岸“一江映三景、六廊通两岸、多片展图卷、三型绘节点”的总体风貌结构。

“一江映三景”:即凸显钱塘江干流多元交织的风貌特色,在千岛湖沿岸和新安江两岸保持并延续秀丽的风景走廊,在富春江两岸营造具有东方风韵的文化走廊,在钱塘江中心城区两岸打造充满魅力的都市活力走廊。

“六廊通两岸”:即依托与钱塘江干流相垂直的六条重要支流,打造大运河景观走廊、浦阳江景观走廊、渌渚江景观走廊、分水江景观走廊、兰江景观走廊、寿昌江景观走廊。

“多片展图卷”:即由地理空间、人文环境与城镇空间交织构成的多类型风貌片区。

“三型绘节点”:即重点塑造景观风貌特色显著的核心节点地区,彰显人文型、发展型和生态型节点的特色风貌。

(四)风貌保护要旨。

原则同意本导则提出的钱塘江流域风貌保护和景观营造的系统性要求,即加强对自然和乡野风貌的保护,做好规划范围内山体、洲岛、湿地和滩涂的治理工作;加强对文化资源的保护,做好题名景观空间的保护性复原,整理形成钱塘江文化线路,不断创造新的文化地标建筑和公共艺术作品;加强功能空间的协调,增补活力空间,调降沿江住宅建设,预留未来发展空间;加强战略景观的控制,做好建筑高度的精细化管理,重视交通与市政设施的景观化建设,展现兼具时代特点与地域特征的建筑景观风貌;加强对重点景观风貌区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二、对《实施导则》中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

(一)规划范围。与《城市设计》的规划范围相一致。

(二)地位与作用。

原则同意本导则作为指导钱塘江及两岸区域规划、保护、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实施总纲,从生态、文化、岸线、产业、风貌等五个方面明确保护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强化导则的战略引领、刚性管控和实施统筹。同时,对区、县(市)组织开展的规划、建设等相关活动,提出规划编制、生态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岸线保护与利用、产业空间引导、风貌控制等要求。

(三)基本原则。

原则同意本导则提出的“规划引领,协调推进;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城乡统筹,绿色发展;文化凸显,景观秀美;统分兼顾,精细管理”的基本原则,借助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创新、文化、生态新优势,统筹推进区域空间、功能、景观的协同,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四)岸线区划分。

原则同意在综合现状条件、生态保护、总体功能布局、风貌管控等方面要求的基础上,将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划分为中心城市岸线区、特色城镇岸线区和山水田园岸线区等三类地区(以下简称三类岸线区),衔接好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促进沿江城市、城镇、乡村的协调发展。

(五)岸线管控。

原则同意将岸线带划分为一级保护岸线、二级协调岸线和三级利用岸线,实行分级保护利用管理,严格落实三类岸线区和重要事权管理要求,加强防洪堤和生态堤岸的建设与改造,合理规划布局码头设施,统筹推进沿江绿道的建设与品质提升。

(六)高度管理。

原则同意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城市强制性建筑高度和非强制性建筑高度管理的基础上,分为基本高度控制管理区和基本高度引导管理区两类,实行“适度弹性”的高度分区管理。

三、《城市设计》成果由导则和说明构成,导则成果包含文本和图集,是总体层面引导钱塘江流域两岸景观风貌保护和营造的技术性文件,应分层次进行深化落实与实施;《实施导则》成果由通则和分则组成,共同指导各分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四、《城市设计》《实施导则》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城市设计》《实施导则》经批准并加盖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设计成果检验章后生效

3. 全域旅游细则

验收对象为经审核通过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县级创建单位、地级创建单位所辖区县和直辖市所辖区县创建单位。认定对象为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的创建单位。

程 序

1.验收申请。由创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验收初审。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办法》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验收实施方案,根据验收得分结果确定申请认定的创建单位。

3.认定申请。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认定申请,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认定的创建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按得分高低排序),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认定申请、验收实施方案和验收初审报告;

(2)验收打分和检查项目的说明材料;

(3)申请验收单位创建申报书、创建方案、专题汇报文字材料(3000字以内)、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10分钟以内)和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视频外(须采用MP4格式)均须提供纸质版(一式二份)和电子版(图片须采用JPG格式,文字材料需采用PDF格式,和视频存储在同一张U盘中),请于2019年5月1日前一并寄至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区域协调处(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4.认定审核。文化和旅游部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为认定参考依据,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会议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会议评审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综合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结果,确定通过审核的名单。

5.认定公示。文化和旅游部对通过审核的创建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文化和旅游部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6.认定命名。对通过公示的创建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对通过公示的地级创建单位所辖区县,结果作为地级创建单位认定的依据,待辖区内70%的县级单位通过验收认定后对地级创建单位进行命名。

4. 全域旅游包括的内容

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通过对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尤其是旅游资源、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理念和模式。

“全域旅游”是空间全景化的系统旅游,是跳出传统旅游谋划现代旅游、跳出小旅游谋划大旅游。全域旅游强调把整个区域作为旅游区进行打造,把全域作为旅游发展的载体和平台,使旅游成为常态化生活方式;从全要素、全行业、全过程、全方位、全时空等角度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实现旅游景观全域优化、旅游服务全域配套、旅游治理全域覆盖、旅游产业全域联动和旅游成果全民共享。

5. 全域旅游政策解读

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大众休闲旅游为背景,以产业观光旅游为依托,通过对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尤其是旅游资源、产业经营、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理念和模式。

在全域旅游中,各行业积极融入其中,各部门齐抓共管,全城居民共同参与,充分利用目的地全部的吸引物要素,为前来旅游的游客提供全过程、全时空的体验产品,从而全面地满足游客的全方位体验需求。“全域旅游”所追求的,不再停留在旅游人次的增长上,而是旅游质量的提升,追求的是旅游对人们生活品质提升的意义,追求的是旅游在人们新财富革命中的价值。

6. 全域旅游管理办法

全域旅游规划的三个基本:

1、明确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

要构建全域旅游,必须在对区域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发展条件进行全面研究的基础上,从全域旅游和旅游目的地两个维度对发展条件进行重新诊断,一方面结合现状,对照全产业参与、全要素投入、全空间整合、全季候活动、全旅游体验、全社会受惠等六大特征进行定性评价;另一方面要结合国际国内旅游目的地评判标准进行体系评估,以量化打分形式确定区域全域旅游和旅游目的地建设的差距,进而明确全域旅游规划的重点任务。

2、塑造核心吸引物并明确功能空间划分按照全域旅游战略定位

结合产业功能布局,进行分区布局规划,分别对每个功能片区的公共吸引物集聚区域(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等所在区域)、限制开发区(农用地、滩涂、草地、林地等生态脆弱的区域)、优化发展区(城镇、村庄、度假区及具备建设条件的荒山、荒坡、荒涂等区域)等空间进行划分,重点划定区域边界,界定土地性质和条件,分析片区空间结构,确定片区的重点开发空间,并进行片区旅游生产要素配置。各功能片区内容重点在片区核心吸引物如何构建、新增项目如何融合与引领、原有项目如何提升、片区旅游业态如何配置、环境承载力如何计算、公共服务设施如何配套等。

3、创新旅游发展规划,改革评价体系

发展全域旅游不能循传统思路,需要创新规划。要将旅游规划理念融入经济发展全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理念,将旅游资源和其他资源合理配置。全域旅游模式的规划与景点旅游模式的规划不同,不只是规划景点景区、宾馆饭店,需要系统全面规划景点景区内外各种资源要素。发展全域旅游,必须树立科学的旅游观念,按照五大发展理念创新相关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可以将发展旅游作为区域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发展目标和重要考核内容,形成明确的任务分工要求,形成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合力;创新旅游数据征集、分析体系,按照旅游发展的新业态、新特点和新趋势设置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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