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辖区派出所开证明,
具体是: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请您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申请表》。按照附发的办理护照须知要求填写申请表,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准备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本人携带全部原件和A4规格的复印件,到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贴近期2寸淡蓝色背景彩色证件照1张;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5个工作日后,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取证回执单,交付200元工本费即可领取取护照。
2.领取申请表
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申请表》。领表地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领取。
3.填写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升位后18位填写(如没有升位仍可填写15位);
“姓名”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拼音姓名”按普通话拼写;
“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
“婚姻状况”按实际填写;
“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名称或群众;
“文化程度”填写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
“户口所在地址”填写与户口簿一致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家庭现住址、邮编”请依照家庭现居住地如实填写;
“本人身份”须如实依项选择;工作单位填写全称,注明职务;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在的单位,在备注栏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档案在原单位填原单位;
“单位地址”须写清单位的具体位地址门牌号码;
“前往国家地区”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或中国台湾,不含过境国家;
“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填写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备注栏说明未被批准情况;出境事由只选择一项;
“申请证件种类类别”请按实际申请证件种类只可选择一种;
“原护照号码”选择护照延期、换发、补发的请填写此栏;
“家庭主要成员”填写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填起至今,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取证方式”请自愿选择;
“以下由申请人所在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是由单位负责人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
4.哪些人员需要单位出具意见并盖公章
1)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 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金融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 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
4) 其他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5.申请加急的条件
如果您遇到紧急情况,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在提交申请时办理加急。申请加急的条件:
1) 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须提交境外医院开具的证明。
2) 出国奔丧,须提交境外医院或警察局开具的死亡证明。
3) 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须提交境外邀请函。
4) 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须提交录取学校入学通知书。
5) 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6) 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办理加急业务申请,外文材料须到沈阳市公安局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6.领取证件
取证可由本人领取或通过邮政局速递,按照《取证回执单》上的日期领取证件。须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持《取证回执单》,交费后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须写委托书,受托人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后领取。制作完毕的证件保管期为三个月,过期不领取的予以销毁。
取证程序:
1) 凭《取证回执》到收费台交费;
2) 凭交费收据到领证台领取证件;
3) 领取证件时,请仔细核对护照内容,避免发生差错。
为减少您的往返次数,一次办结护照申请,建议采用邮政速递业务。愿意速递的人员,请在办结申请手续后,持《取证回执单》到邮政局设在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的服务台办理邮政速递手续,护照邮寄费用直接交邮局柜台即可。
7.哪些出境事由需提交证明材料
1) 公派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 请护照登记表》。
2) 收养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它身份证件。
3) 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
4)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定的就业合同。
长治市公安局作为市政府直属机构,设局长1名(副市长兼任),常务副局长1名,副局长四名,政治部主任1名,驻局纪检组长1名。目前常务副局长退休后空缺。现在局长秦书伟,副局长为王兵,杨波,王宏斌,李朝阳;政治部主任韩东飚,纪检组长郭红胜。另有党委委员2人,具体可登录政府网站查询
1、壶关太行山大峡谷八泉峡景区 AAAAA
2.八路军太行纪念馆 AAAA
3.八路军文化园 AAAA
4.太行水乡风景区 AAAA
5.通天峡风景区 AAAA
6.洗耳河景区 AAAA
7.太行龙洞 AAAA
8.仙堂山 AAAA
9.黎城黄崖洞革命纪念地 AAAA
10.天脊山省级地质公园 AAAA
山西省长治市的十大旅游景点。
1.首先是壶关太行山大峡谷八泉峡景区。
2.太行水乡风景区。
3. 太行龙洞。
4.八路军文化园。
5.通天峡风景区。
6.洗耳河景区。
7.壶关欢乐太行谷风景区。
8.仙堂山旅游风景区。
9.天脊山省级地质公园风景区。
10.八路军太行山纪念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市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
(二)长子县丹朱镇、鲍店镇、岚水乡、大堡头镇、慈林镇、宋村乡、南漳镇,壶关县龙泉镇、黄山乡、五龙山乡、晋庄镇、集店乡、壶关经济开发区,平顺县青羊镇、苗庄镇、北社乡;
(三)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 在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供销等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需要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燃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品种。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