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消费结构升级,城乡居民对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等需求增加。各地发掘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重价值,推动乡村休闲旅游业态蓬勃发展,使之成为横跨一二三产业、兼容生产生活生态、融通工农城乡的新产业新业态,成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金杠杆”。目前,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已达388个,聚集村已达9万多个,美丽休闲乡村710个,美丽田园248个,形成了南京农业嘉年华、海南共享农庄、四川省农业主题公园等多个区域优势品牌。
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2020年9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9月23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评选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投身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事业,凝聚力量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南省人才奖下设“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以下简称“省优专家奖”),授予在各领域为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省优专家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不重复奖励。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 省优专家奖的评选坚持以德为先、突出业绩和贡献导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省优专家奖评选对象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必须在我省工作满1年或柔性引进受聘满2年以上,且评选当年仍在岗工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六条 省优专家奖评选对象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且是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获国家发明专利三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且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其他社科类国家级奖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3部以上有较大理论价值或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的作者(合著前2名)。
(三)在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及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国家同行业最高奖项,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四)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优良品种繁育、技术开发推广等工作中,贡献突出、效益显著、享有较高声誉,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工作者;或是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
(五)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或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引进新技术,开拓新市场,企业发展卓有成效,利税大幅度增加的企业管理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创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或是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双一流”建设学科的带头人。
(七)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的;或在全省范围内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我省医疗、护理、中医药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的;或在基层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解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和为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人才。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成绩彰著,对我省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国家专业最高级别奖的主创、主演、主编(导);或是省部级成果奖的主要获奖人。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为我省体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培养出3个以上运动员或培养带领运动队获全国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教练员。
(十)在其他专业技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省优专家奖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申报、部门推荐、评选、公示、报批”评选流程开展。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参加省优专家奖评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申报表;
(二)个人事迹材料;
(三)个人主要业绩成果、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单位申报。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在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和充分听取群众、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申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申报。省直部门所属单位,向省直部门申报。
第十条 部门推荐。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和省直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对单位申报人选进行初评,并在按规定征求公安、税务、计生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提出本市县本部门的推荐人选,经所在市县党委或所在省直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推荐。
第十一条 评选。省委人才发展局组建省优专家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对各市县各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奖励名额,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从获得同意票数超过评委人数半数以上的推荐人选中按得票数多少提出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省委人才发展局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或海南人才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报批。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形成正式奖励人选名单。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省优专家奖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8年前(含1998年)选拔的省优专家享受的相关待遇按原标准和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省优专家奖获奖人员遇工作调动、解聘、辞职、退休、去世或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各级党委人才发展局报告。
第十六条 省优专家奖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收回荣誉证书:
(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正当手段而获得省优专家奖的;
(三)获得省优专家奖后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省优专家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骗取省优专家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省优专家奖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评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
评选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优专家奖奖金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海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获奖人”是指获一等奖排前2名者、二等奖排第1名者、三等奖为独立完成人。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5日印发的《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海南有乌鸦,但是海南的乌鸦长的跟八哥很像,八哥的羽毛较深偏黑色,乌鸦的羽毛要淡一些偏灰色。海南自然环境优越物种丰富的,很多热带、亚热带的动植物海南都有。海南正在建设国际旅游岛,海南主打的旅游资源就是热带风光,欢迎各位朋友到海南来游玩。
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
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畅通资本、人才、服务下乡通道,推进“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现就我省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
1.鼓励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扶贫工作队员自愿长期扎根基层。对驻村满三年且所在村新增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居于全省行政村前30%的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扶贫工作队员,符合条件的,派出单位一般应当给予晋升职务职级或进一步使用。从驻镇村第三年起,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政策。
2.允许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下乡领办、创办、兴办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可以知识产权、资金等要素入股、参股,获取股份收益。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所在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为集体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3年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人岗相适原则安排工作岗位,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支持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下乡人员实行“清单管理”。对下乡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为所在村集体收入年均贡献达60万元以上的,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所在行政村授予“荣誉村民”称号,并奖励一套乡村人才公寓。市县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监督指导并抓好落实,确保对符合条件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退休下乡人员兑现奖励。
4.支持大学生下乡创新创业。对参与“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担任村官并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大学生,按规定经过一定程序可选入乡镇领导班子。下乡创业大学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出现中断的可接续。将下乡创业大学生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
5.支持能人下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下乡企业家、优秀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等能人可以自有资金入股或参股,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的董事长、理事长或职业经理人。允许从当年村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10%的收益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下乡能人。允许下乡能人通过法定程序充实到村“两委”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
二、盘活农村资源要素
6.支持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度合作。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的限制,制定社会资本下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外领域全面取消许可和审批,实行“承诺即入制”。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资源资产作价入股、资产托管、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农业产业园、创新创业园、农业科技园和乡村旅游示范区。政府投资、扶贫资金、涉农财政项目投资可作为资本金,入股经营主体获取分红收益。
7.创新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重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乡村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行政村,由市县统筹安排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用于集体经济发展,禁止用于房地产开发。
8.用活用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先行组织复垦为农用地后,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其他适宜地区入市。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入市取得的收益,经市县政府与村集体商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调节金,剩余收益归村集体和村民所有,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追加量化成员股权。
9.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或将闲置宅基地统一流转给村组织,由村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招商经营。盘活闲置宅基地建设乡村人才公寓,用于为下乡人才或入驻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10.盘活乡村闲置公益设施。将失去教育功能的闲置校舍以“零租金”形式交由村集体单独经营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经营。可依法将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入市或合作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乡镇所属的农场、林场、渔场等可按规定委托村集体运营。
11.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等纳入交易范围。海口、三亚率先建成产权交易市场并投入运营,其他市县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启动建设。
三、创新财税金融政策
1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从2020年到2022年,省财政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按照每个行政村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每年扶持500个行政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可作为村级集体经济与企业合作发展的股本金,获取股份收益。
13.允许村集体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参股的经济实体实施。
14.鼓励行政村将财政补助资金转化为村级集体股份。入股经营主体所取得收益归村级集体所有,政府拨款等形式在农村形成的资产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脱贫攻坚结束后,市县、乡镇、村三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整体划给村集体统一经营,收益归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15.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完善各银行业机构金融服务监测、考核和评价指标体系,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无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有条件的行政村创建“授信村”试点,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农信社、农商行和村镇银行要优先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依法合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生物资产抵押等担保融资。开展橡胶、槟榔干果等大宗农产品仓单(存货)质押融资+仓单(存货)保险联动工作。
16.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将到农村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技能技术和管理人才列入紧缺人才范围,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落实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关免征契税政策。
四、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17.建立领导工作机制。市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应将工作重点调整到集体经济发展上来,定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问题。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列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市县乡镇党委书记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发现干部、识别干部、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选优配强村“两委”领导班子,及时调整发展集体经济不力的村党组织负责人。做好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的派驻管理工作,加强省、市县、乡镇各级农经队伍建设,强化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18.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推广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树立一批有思路、有办法、有成效的优秀村干部和致富带头人,为各类人才下乡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2021年4月1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停止跨省调运生猪加强分区防控措施的通告》。自4月1日起,停止外省肉用生猪入岛。允许种猪(含后备母猪)、商品仔猪(30公斤以下,含30公斤)凭有效证件从秀英港、新海港、粤海铁路南港、美兰机场、凤凰机场五个指定通道进岛。
海南农村危房补助的最新政策出来了,有危房改造的朋友千万不要错过这些信息,快看看自家可以领多少钱吧!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通知指出,海南省今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4类重点对象贫困户(含垦区农业户口贫困户)。各市县应精准鉴定危房等级,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于6月10日前完成对4类重点对象的房屋危险等级鉴定工作,经鉴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列为危房改造对象。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开展危房鉴定工作。
农户不得以建设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用房等名义扩大面积
通知明确,要严格执行危改房建筑面积标准:
1人户不低于20平米,不高于30平米;
2人户不低于30平米,不高于4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不高于60平米;
3人以上户人均不低于13平米,不高于18平米;厨房和厕所建在房屋内的总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3人及以下农户厨房面积不超过3.5平米、厕所面积不超过2.5平米;3人以上农户厨房面积不超过6平米、厕所面积不超过3平米。不得以建设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用房等名义扩大面积。对于危改房进行分类管理。
D级危房补助每户最高不超6万元
通知指出,要严格控制危改房补助标准,其中鉴定为D级危房的,鼓励优先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修缮加固改造补助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每户最高不超过6万元。另一方面,拆除重建的D级危房,按不超过1200元/平米进行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6万元。此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取政府兜底保障方式解决。鉴定为C级危房的,修缮加固改造费用补助标准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每户最高不超过3.5万元。
D级危房改造应原址拆除重建或入住新房后3个月内拆除
通知强调,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应原址拆除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按规定履行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公示、报批等程序,并签订协议,承诺在新房建成入住后3个月内拆除老危旧房方可建设。
危改房验收应达“5项直观要求”
通知强调,危改房严格执行住建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104号)要求,改造后的房屋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竣工验收应达到“5项直观要求”,即:有门有窗、内外批荡、有厨有厕、通水通电、屋顶防水。
对于及以前主体工程已经完成,尚未达到“5项直观要求”的危改房,要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入住要求,6月20日前搬迁入住,原有危房7月中旬前全部拆除;对于因面积超标准和造价过高而造成主体尚未完成的危改房,暂缓纳入脱贫退出计划,市县政府和帮扶责任单位制定专项产业帮扶计划,通过帮扶农户增收完成房屋建设。
5月底前省级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指标全部开工建设
通知要求,5月底前省级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指标全部开工建设,9月底前竣工、验收,达到入住条件。未完成省级下达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指标的市县,原则上不得安排一般贫困户危房改造。
通知明确,《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