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七条 本市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内容,增强公民的法治、环境、文明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安装外挑式防盗窗(栏、笼),现有的外挑式防盗窗(栏、笼)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同一建筑物上的防盗窗(栏、笼)样式和色彩应当统一,并与原建筑物相协调。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构)筑物和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管理的需要,划定建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翻新、修缮的重点区域。划定和调整重点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建筑物进行外立面修缮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的法定程序,报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和改造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
施工场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有效防止尘土、泥浆、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设施。施工场地出口处应当设置防泥设施并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清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撤离施工现场。
违反第一、三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 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到:
(一)店面整洁有序,店面招牌按照规定设置,无店外经营、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停车辆;
(二)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积水、污渍,无乱涂乱画、喷涂小广告等行为;
(三)门前绿地内无倾倒垃圾、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无在树木上拴挂物品、倚树盖房搭棚等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临街建筑门头(面)装修施工,应当经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声屏障、护栏、报栏、公告栏、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运载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及其他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泼洒。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因泄漏、泼洒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
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予以没收,并对行为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保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
违反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性的宣传、纪念、庆典、展示等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置地下管网检修井和窨井(沟)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窨井(沟)盖相应部位设置标志,逐一编号登记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巡查,保持窨井(沟)盖完好、正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
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更换、补缺、正位的,每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吊挂物品。
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建筑物屋顶安装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规范设置,废弃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自行拆除,保持屋顶整洁、美观。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
(二)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三)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 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及周边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住区管理部门负责;
(三)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轨道交通、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六)商业区、集贸市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清扫保洁单位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专人负责,全日保洁。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集贸市场、临街店(铺)和各类商场,由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设置垃圾容器,每日清除废弃物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九条 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卫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浇灌植物等作业产生渣土、枝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场地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设置。
城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限期补交;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倾倒一立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清运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倾倒的垃圾,并按照每倾倒一立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清掏下水道,应当及时清运污物,不得污染路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实行行业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厕所清洁、设施完好。
城市内的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掏,保持完好,不得渗漏和外溢。
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内的公共厕所、化粪池进行统一登记、建档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施工,并确保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垃圾中转站、废弃物处置场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城市环境卫生
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没有简称,因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本身就是简称。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文化、体育、旅游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发展。
承担对全市重大文化活动以及从事文化经营项目和演艺活动的机构的监管责任;依照权限承担对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机构的监管责任。
(一)旅游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二)向当事人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罚款数额。(四)旅游执法人员当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必须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对给予较大数的罚款,较重处罚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的,依法立案、公开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汇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认真作好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五)填写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并交付当事人一份。(六)《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关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可通过挂号邮寄转送上级主管部门等形式送达,对下落不明的,可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公告后60天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并由两名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人单位、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七)《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景区乱涂乱画由来以久,,这可追溯很古老的历史了,君不见“王七”到此一游比比皆是。曾经我也在名胜古迹上乱刻××x到此一游,或想此生只去一回,刻个名字,留着留想。因为那时还买不起照像机?但事隔十年后,再去这古刹,早没了那份作崇名字,也没想那流芳百世的大作早已不见踪影。我们都是人世间匆匆的过客,想念的,该做的,或做了的都会化为云烟。
从此后40年来,再也不会在景区什么的乱写乱画了。
关于景区这问题我想一是国家旅游部门加大文明宣传,二是各景区在门票或醒目处对游客进行提醒,配上一些卡通漫画和文字,或许会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三是中小学应对文明旅游从小进行教育,以期达到素质上的全面提高。但对于故意破坏景区古迹的,也应一并加大处罚力度,并作反面教育素材以警游客。
爱护景区,尤如爱护我们的家园。家园是要留给子孙后代们。所以我们一定要爱护好!
一般是指1964年成立的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后更名为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曾是主管旅游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国家旅游局。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则,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研究拟定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及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承办国务际交办的其他事项。
好找是好找 看你追求什么样的生活
如果喜欢稳定朝九晚五 不要来旅游业
如果喜欢一成不变 不要来旅游业
如果愿意在家里多陪陪父母 不要来旅游业
如果想多赚点钱 不要来旅游业
我就是旅游管理毕业的,上面提到的工作三年都没有实现,现在还惨惨的一个人北漂中,为生活而奋斗
但是唯一实现的了一个梦想:环游世界 这就是高三那年选择旅游专业最最初衷。实习第一年去了台湾,之后正式工作后,因公出差去了美国纽约、夏威夷、塞班、日本大阪神户、韩国首尔济州、泰国、法国、西班牙、荷兰、德国等等,护照已满满一本。有一次坐飞机真正绕了地球一圈(那次真是太爽了)。
25岁,能去过这么多地方,想想还是小激动,不仅仅你只是去过,而且接触到不同文化,人生价值观和没去之前已经改变很多了。
平时总是抱怨公司工资太低(确实确实低),在西班牙遇到一个台湾友人告诉我:你想想,你去的这些地方都是公司出钱,把这些经历都换成金钱,你的工资也就不低了,更何况丰富的人生经历不是用钱能买得到的。
想想也是,换个角度思考,知足常乐,不要被大众价值观所绑架,他们眼里的幸福,和你心里的幸福不一样。
你应该还在选志愿吧,和7年前的我一样。告诉你,忘掉网友的建议,忘掉父母的要求,跟着心灵走自己想学什么。别人的话只做参考,决定自己拿,毕竟这是你的人生。
45元每人。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享受优待政策:
未成年人:18周岁(不含)以下,凭有效证件,免费
学生: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含职高、技校、中专等在校学生),凭有效证件,半价
老人:60周岁(含)以上,凭有效证件,免费
残疾人:凭有效证件换票入馆,免费
军人:现役军人、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换票入馆,免费
医护人员:2022年度,医务工作者可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展厅(需预约),凭有效证件换票入馆,免费
其他人群:见义勇为人员、中国博物馆协会会员、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会员及北京市A级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监督员,免费参观展厅(需预约),凭有效证件换票入馆;持《北京博物馆通票》人群可在通票有效期内,预约规定人次的展厅免费票;购买剧场票者,可凭当日有效剧场票免费参观展厅,免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内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容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监总局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也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市县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