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是)
创始人
2024-12-16 10:20:31

1. 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加大扶持力度的决策部署,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经营困难,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推动旅行社经营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通知,就加强政策扶持、支持旅行社发展有关事项进行部署安排。全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是连接旅游供给和需求的重要纽带,在畅通旅游市场循环、扩大旅游消费、促进人文交流和社会文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加大扶持力度的决策部署,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经营困难,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推动旅行社经营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市场环境

按照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的规定,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交纳方式,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拓展旅行社发展空间。

(一)推进保证金改革

1.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开发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旅行社投保后可持保单向银行申请保证金担保。

2.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开展保险直接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保证金试点工作。试点前,应将工作方案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备案。

3.支持旅行社根据自身经营条件,从存款、直接取得银行担保、凭保险保单取得银行担保方式中灵活选用一种方式交纳保证金,试点地区还可直接使用保险交纳保证金。

(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鼓励各地设立旅行社转型升级资金,加强旅行社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和完善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

2.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的党建活动和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二、抓好金融政策落实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抓好金融政策落实 进一步支持演出企业和旅行社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21〕41号)要求,联合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相关金融单位,抓好金融政策落实,着力纾解旅行社面临的阶段性困难。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继续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等,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类旅行社的支持力度。

2.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旅行社,鼓励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3.畅通银企对接渠道,引导旅行社主动向银行提供经营管理、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税费缴纳等关键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授信调查方式,引导扩大对旅行社的信用贷款支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

(二)建立健全融资配套服务长效机制

1.适度拓展文化和旅游相关产业发展基金的运用范围,探索为旅行社提供融资增信、风险分担、贴息奖补、应急周转等融资配套服务。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旅行社的融资增信力度。

2.鼓励金融机构与各地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常态化金融机制,支持面临短期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旅行社纾困发展。

(三)支持各地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发挥积极作用

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文化和旅游企业纾困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现有的首贷续贷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中小微企业类旅行社的首贷、续贷申请。

2.支持各地有序探索优化首贷续贷服务中心模式,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挖掘识别旅行社有效融资需求,提高首贷、续贷业务量。

三、指导用好普惠性纾困政策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旅行社进一步用好各类普惠性纾困政策,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一)税收减免有关政策

1.对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旅行社,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2.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旅行社,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社保及稳岗就业有关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指导发展困难、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同时,指导旅行社申请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旅行社纳入专项支持计划,指导旅行社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以工代训并申请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 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旅行社、导游行业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保障范畴,加大培训补贴直补企业工作力度,抓好扩就业稳就业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指导经营困难的旅行社按照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政策扶持、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将支持旅行社应对阶段性困难、促进高质量发展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充分利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文化和旅游企业政策信息服务”专栏,及时跟进了解相关政策动态,广泛宣传普及,确保政策传导到位。

(二)形成工作方案。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对保证金改革工作形成专门工作方案,做好过渡衔接,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保证金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督促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试点过程中,要积极稳妥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抓实抓细金融政策落实,用好用足各项帮扶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组织协调优势,摸清企业需求,为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纾困发展提供便利。持续跟踪落实成效,主动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梳理有关情况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相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2. 促进旅游业发展可采取的措施

1、旅游业的发展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通过旅游使人们在体力上和精神上得到休息,改善健康情况,开阔眼界,增长知识,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

2、旅游业的发展以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并受其制约,同时又直接、间接地促进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发展,如推动商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民航、铁路、公路、邮电、日用轻工业、工艺美术业、园林等的发展。

3、旅游业的发展促使这些部门不断改进和完善各种设施、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业日益显示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由于大量本地居民从事旅游业或相关行业,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大大增加;另一方面,旅游业发展促进了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生活环境不断改善。大量旅游者的来访和城市市民的大量出游,开拓了眼界,丰富了地理、文史和风俗民情等知识,提高了对生活的要求。旅游业的发展往往会带来城市居民素质和文化素养的提高。旅游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其发展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对弘扬民族文化、提高国民文明素质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3.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措施

建设张承地区国家级生态经济示范区,推进资源税和碳排放税改革,建成国家级清洁能源基地、生态旅游经济区和京津冀的大数据支持中心。

通过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切实缓解京津冀地区过重的燃煤消耗压力;同时通过资源税改革有效拉动地方经济,加快建设京津的生态后花园和休闲旅游通道,起到扶贫开发的积极作用。实施京石走廊地带的协同发展工程,促使北京中关村创新政策向该地区延伸,以正定新区为突破共建产学研体系。北京应积极帮助石家庄、保定、邯郸、邢台等地区的产业结构升级和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压缩。由国务院牵头编制首都地区(以北京为中心周边地区60-80公里范围区域)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北京及其周边的开发建设,共同划定生态红线和推进生态修复工程,共同推进区域轨道网络和新城建设。201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就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发展提出了18条举措。

4. 促进旅游业发展需要资金保障

开发和保护的辩证关系

旅游资源的开发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开发既是一种保护又是一种破坏。一方面旅游资源开发将改善、美化资源环境,因开发而带来的旅游收益也为资源保护创造了经济条件。另一方面伴随旅游开发而带来的环境污染、游人的不文明活动行为以及外来文化的冲击等都会对旅游资源造成破坏。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两者是辩证的矛盾统一体,并在辩证联系中共同改善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 开发和保护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1、保护是开发和发展的前提,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开发。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一旦破坏殆尽,旅游业将失去依存的条件,也就无开发可言了。因此,保护是开发的前提,是开发与保护这对矛盾中的主要矛盾。红原大草原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其中不少是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特别是湿地草原、安多游牧文化独一无二。这些自然的、人文的旅游资源,就目前的客观条件,要很好地全部进行开发可能还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先进行保护是上策。而有些旅游资源,还存在如何开发的争议,并涉及到开发后带来的的环境、社会、经济及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先予以保护而后开发。

2、开发是保护的必要体现,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资源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旅游业更好的发展。因此,旅游资源必须经过开发利用,才能招徕游客,发挥其功能和效益,也才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旅游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开发才能得以体现。对旅游资源的开发是旅游业发展的先导,是旅游资源价值的充分体现。例如,麦洼寺是川西北现存历史最悠久、建筑规模最大的藏传宁玛派大寺,是外界了解藏传佛教文化的窗口。只有通过合理开发,使之走向世界,并成为具有世界影响的佛教圣地,才能充分体现其保护的价值。随着

社会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人们对的提高,人们对旅游需求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开发能反映民族特色的旅游资源和以环保、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生态旅游产品,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新方向。目前,红原大草原就有这方面的旅游产品供游客挑选。

3、开发本身意味着保护。一般情况下,合理的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是对旅游资源加以整修,而非令其“自生自灭”,以延长其生命周期。对还有就是旅游资源、环境进行改善、美化,以增加其可进入性;或对人文旅游资源搜集和整理,重现其光芒。同时,旅游资源开发促进旅游业发展带来的旅游收益的一部分,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返回资源地,用于资源地的环境改造、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在这个意义上,开发意味着保护。红原县申报了红原大草原AAA景区,制定了《红原县旅游经营管理办法》、《红原县牧家乐管理办法》,这些措施,就是对红原大草原人文、自然旅游资源的第一道保护网。

(二)、保护和开发又是相互矛盾的

1、从某种程度上看,开发也是一种破坏。包括由旅游开发而造成的破坏和非旅游开发而造成的破坏。虽然旅游资源的破坏并不仅仅是开发所造成的,还有其他社会的、文化的等方面的深层原因,但开发所造成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这与资源保护是背道而驰的。

首先,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某种破坏。旅游资源开发需要对资源地进行的适度建设是以局部范围的破坏为前提的。可以说,没有破坏也就没有开发,破坏和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生的。由于旅游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目前普遍存在粗放型开发模式,使得积极的开发也会带来破坏。红原大草原的标志性景点月亮湾就是一个例子。因为资金投入和技术限制,月亮湾观景台的植被、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破坏。那种盲目的、掠夺式的开发造成旅游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更是对旅游资源的严重破坏。

其次,从人为角度看,旅游资源的开发也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因管理不善,资源地游客涌入量往往超过其承载力,从而给资源本身造成致命的损坏。大量游客形成的喧哗,破坏了寺院庄严肃穆的氛围;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诸如“×××到此一游”的乱刻乱画更是对旅游资源的极大破坏。

再次,由于旅游资源(尤其是人文旅游资源)所具有的文化性,因开发而带来的外来文化的冲击,也可能是对旅游资源的毁灭性打击。尽管旅游者与资源所在地的交流和影响以及两种文化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双向的,但事实上,外来文化、外来旅游者对资源所在地(旅游地)的冲击和影响远大于他们所接受到的资源地的影响。旅游开发带来了诸多消极的影响,如卖淫、犯罪、赌博现象的产生发展以及资源所在地居民观念意识的变化,旅游地经济状况、经济意识、审美倾向、社会关系等的改变,民俗风情的同化、庸俗化等,给旅游资源及其环境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破坏。

2、保守式的保护,妨碍了开发。因害怕开发造成破坏,为“防患于未然”,易导致片面强调保护,从而忽视了对资源的开发。因片面地保护而没有对资源进行开发,就不能体现出资源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旅游业也就得不到发展。

5. 促进旅游产业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

1.必须有特色。现在的旅游区很多,如果没有自己的特色很难吸引游客。

2.完备的安全保障制度。不要泛泛的在网上或是完全借鉴他处的制度,应从自己旅游地区特点考虑如何保障安全,真正的让游客感到有安全感。

3.服务区的建设。每一个旅游点都会有相应的服务区,但是怎样做到让游客打心眼里感到满意这是非常重要的。

4.旅游区内的导游一定要有热情和耐心,在介绍景点时一定要有自己的特色,不要干巴巴的只讲。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引导游客买东西,一定要带游客看些货真价实的东西否则会影响旅游区的信誉。

5.游客意见的回馈。一定要急时的和游客沟通,不要只是把张表格发给游客让他们填写,其实很多情况下表格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只是发给表格很多游客会填写满意,不会有多大意义。

6.特色文化、饮食、娱乐设施的建设。

6. 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是什么

促进我镇三产服务业、乡村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等有关精神、宝政发【2016】169号扶持奖励意见,注重扶持激励,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宣传推介,不断促进我镇服务业发展,提升乡村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意见。

一、三产服务业奖励扶持政策

1、企业销售奖励扶持办法。我镇新办服务业企业年入库销售首次达50万元,奖励0.5万元;销售过100万元,奖励1万元(国投不予奖励)。

2、新招引服务业项目:500—1000万元、1000—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招引人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3、新入库的规模以上企业及限额以上企业,首次入库年度奖励0.5万元;首次入库的大个体企业,首次入库年度奖励0.2万元;企业新实现主辅分离,奖励0.5万元。

二、乡村旅游奖励扶持政策

1、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业。对固定资产投资50—100万元以下、100—200万元、201—500万元、501—1000万元,分别奖励投资者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免其土地流转金叁年,对固定投资总额超2000万元的,免其土地租金肆年。达到旅游重大项目的按照县委《宝应县关于扶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29号)文件和宝政办[2016]169号文件政策执行。

2、支持乡村旅游建设要点实施。完成年度建设序时,奖励村1-2万元。

3、鼓励村创先创优。获得全省、全市、全县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二星、一星级乡村旅游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

4、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活动。鼓励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活动认定标准:特色明显(结合当地特色)、游客参与度高(参与人数100人以上)、市场影响力大(有5家县级以上媒体的报道宣传),活动经旅游部门认定后,按照举办活动的级别给予举办者1—2万元的奖励。

5、固投50万元以下作以下奖励:⑴新开张一张农家乐,奖励0.5—1万元;⑵新建垂钓中心一座或新建一个林果采摘基地奖励1—3万元。

三、认定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认定由业主申请,镇乡村旅游领导小组组织镇纪检监察、三产办、财政、农经、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2、凡当年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违法经营、失信行为的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3、本意见由镇乡村旅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考核兑现。试行期一年。奖项取最高奖额,不得重复奖励。

7. 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建立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完善排水及排污工程。

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旅游景点环境保护意识,健全建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景区通达性。

提高环境承载力,加强服务意识,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对景区特色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率。

进行线上旅游与购物,扩大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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