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际旅游业(安徽省国际旅游业协会官网)
创始人
2024-12-16 07:10:31

1. 安徽省国际旅游业协会官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2. 安徽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安徽十大必去旅游景点:

一、安徽黄山,

二、光明顶,

三、梓路寺,

四、东方神画,

五、木梨硔,

六、罗河谷,

七、极地海洋世界,

八、古井贡酒博物馆,

九、华东大裂谷风景区。

十、恩龙世界木屋

安徽旅游景点排行榜第一位:安徽黄山,中国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中国十大名山之一,在“中华十大名山”排名中居第四位,位于安徽省南部黄山市。

3. 安徽省国际旅游业协会官网网址

安徽旅游前十名:第一名青山绿水灵秀多姿非黄山莫属,一年四季都可以出游,每个季节都有特色。

第二名当属九华山景区寺庙农家土菜,出行更方便。

第三名天堂寨,是安徽与湖北交界处,也是大别山主要的景区之一。

第四名位于安庆潜山的天柱山,也是是七仙女的故乡,黄梅戏的发源地。安徽旅游胜地很多很多,也就不一一列举了有机会还是亲自体验一番最佳。

4. 安徽省国际旅行

简介:安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是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指定为出入境人员提供旅行卫生保健服务的定点医疗单位,承担着安徽地区的出入境人员旅行卫生保健、健康体检、免疫接种、健康咨询等业务。

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

5. 安徽省旅游协会电话

2021安徽旅游景点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一米三以下儿童免费,军人免费,大学生半价。

6. 安徽国际旅游健康中心

中国科大附一院2020年住培招生简章

一、医院概述

医院前身为合肥基督医院,始建于189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设备先进、专科齐全、技术力量雄厚的省级大型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自2017年12月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与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重管理,教学与临床并进。

医院由总院(院本部)、南区(安徽省脑科医院、安徽省心血管医院)、西区(安徽省肿瘤医院)、感染病院(合肥市传染病医院)和微创医学中心组成,正在建设老年医学康复中心和北城医院。医院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临床医学院;是天津医科大学博士生联合培养点、山东大学安徽省医学研究生培养基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教学医院、东南大学生物医学工程转化研究中心与教学基地、合肥工业大学数字医疗卫生技术研究共建基地,河南新乡医学院硕士生联合教学基地。

2018年入选首批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拥有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科室34个,首批全国神经外科、心血管病学等7个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国家卫计委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安徽省首批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基地,安徽省首个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与考官培训基地、安徽省首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安徽省首批全科医师师资培训基地。

二、住培基地概述

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有良好的基础,2006年开始面向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招收应届毕业生,以“社会人”身份进入基地培训;2007年有25个学科(14个普通专科,11个亚专科)被确定为卫生部首批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试点单位;2014年被国家卫计委批准为首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和34个专业基地(科室);2017年起神经外科、心血管病学等7个专业相继成为国家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我院外科专业基地为安徽省示范专业基地,另有多名基地主任、带教老师和住培学员荣获国家和省优秀荣誉称号。

三、培训风采

我院不断完善住培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为住培工作保驾护航。成立规培工作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委员会、专业基地管理团队和科室核心小组,确保培训工作有“手”可抓。专业基地(科室)定期组织本学科范围的教学病例讨论、多学科疑难病例讨论以及读片培训等,从而提高住院医师的临床思维能力。实行双导师制(责任导师和专业指导老师),制定导师考核办法及职责,确保住培质量和实效。

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加强过程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实行学员年度目标考核,围绕六大核心能力综合评价培训对象年度培训情况。在连续三年全省结业考试中,合格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中2015、2016年合格率为全省领先。2018年上半年住培结业考试合格率97.6%。

自2012年起,我院作为山东大学安徽省医学研究生培养基地,已将住培工作与山东大学的临床专业学位相结合,公共课和专业课等均在我院进行授课,已有205名学员参加在职硕士班课程学习。在我院培训的本科学历住院医师,可以通过报考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班,且考核合格,即可实现住培合格证、医师资格证、硕士学位证“三证合一”。

我院2017年在南区新建临床学院面积9600平米,内设有各种规模和类型的教室、OSCE考站、PBL讨论室、模拟病房、腔镜培训室、心肺听诊室、基本技能训练室等。另设有模拟ICU、模拟手术室、隔离病房和院前急救大厅等。有独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培训系统和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临床基本技能和专科技能课程培训,为培养临床复合型人才提供保障。

四、待遇保障

医院高度重视住培队伍的培养和作用发挥,多次召开会议为学员生活保障提供最大支持。目前我院的住培待遇处于全省的领先水平:

1.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一般专业2600元/月,儿科专业学员2800元/月,全科专业学员2900元/月。

2.全科、儿科、儿外科、妇产科、精神科、麻醉科等紧缺专业,给予500元/月额外补助。

3.卫生津贴和营养误餐费690元/月。

4.医院为非本市户口的外单位委培学员和社会化学员提供免费住宿,四人一间。对于符合住宿条件的学员,若本人在外租房,我院补助400元/月的住宿费。

5.有医师资格证并注册在我院的,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处方权的住培医师,奖励500元/月。

6.社会人另发放基本工资:本科/专科800元/月、硕士1200元/月、博士1800元/月。

7.季度绩效奖:本科/专科1500元/季度、硕士2400元/季度、博士3600元/季度,根据日常表现考核后按季度发放。

8.年度绩效奖:绩效奖励根据合肥市每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同步调整,第一年3600元/人、第二年4800元/人、第三年6000元/人,根据医师资格考核、年度考核及结业考核成绩发放。

9.通过第三方代理机构,为社会化学员购买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五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以及合肥市市直住房公积金,需个人交纳部分从学员生活补助中扣除;为外单位委培学员和社会化学员购买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商业险。

10.培训期间,外单位委培学员和社会化学员均享受一次免费体检机会,标准同本院职工。

11.有双证并独立值班者,可享受我院同级别医师相同标准的加班费及夜班费等待遇。

12.发挥高年资学员教学积极性,参与教学查房助教、实习生小讲课、病例讨论、技能操作等教学活动,每次奖励50元不等。

13.免费提供技能培训中心、图书馆、电子数据库等教学场地及教学资源。

五、报考流程

1.个人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登录安徽省住院医师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网址:http://ahzyysgp.ahwjw.gov.cn/)进行报名,报名起止时间:2020年5月13日9:00-5月27日17:30。如未注册过安徽省住院医师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学员,则点击网站首页的“报名注册”按钮,“新学员注册”填写真实信息,点击“注册”后则提示“添加成功”。注册成功后,可以直接点击网站首页的“登录”按钮,进行操作。进入系统后,点击“报名与录取”菜单下的“填写报名信息”,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报名表内的内容,若信息错误,后果自负。学员根据自己所在地,在系统中选择就近的“审核基地”,以便就近送交材料和现场审核。

2.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5月22-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除外),地点在合肥市庐江路17号中国科大附一院(安徽省立医院)行政楼7楼教育处会议室,考生需严格按照省招生公告网址(http://wjw.ah.gov.cn/xxgk_detail_3990.html)《附件2:现场确认及资格初审材料目录》要求,备齐材料,须本人亲自到现场进行审核;

3.准考证打印:6月17日9:00-6月22日8:00,考生登录安徽省住院医师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打印准考证;

4.招收考试:考试方式为医学综合笔试,全省统一命题、统一阅卷,考试类别分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三类。考试时间:2020年6月22日上午9:00-11:30,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5.公布招收计划,填报基地志愿:6月24日前公布分基地分专业招收计划。6月24日-7月1日,考生登录安徽省住院医师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查询考试成绩,填报培训基地志愿(单位人需上传派出单位《基地志愿确认书》)

6.择优录取,公示报到:请关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官网或安徽省住院医师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官网。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老师 李老师

电话:0551-62283301

地址:合肥市庐江路17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行政楼7楼教育处规培办

欢迎符合条件的医学同仁报考我院,这里将成就不一样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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