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局的执法大队 ,它是检查文化和旅游活动中的规范化的工作。因为,文化和旅游活动的组织部门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 ,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 。
文化和旅游执法大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纠正这些不合法的手段,防止各种不安全的事件发生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必备品:身份证、现金、衣物、手机、地图、背包等。
旅游执法大队具有宣传贯彻执行旅游法规、规章,提供旅游者法规咨询服务,执行旅游市场检查及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的综合检查,查处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理游客对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的旅游投诉、举报以及受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办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案件,承担旅游突发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督办区、市、县旅游投诉案件和复议案件等职能。
首先不要付剩下的旅行款,其次要把出团之前的所有协议拿到(这是保护自己权利的前提)。
然后就要找旅行了,当然一般旅行社会把责任划分的很清楚,说以你要有充足的证据。还要练习一起出游的其他有课,把导游的带团操作流程几下来,这个也很重要。是责任划分的主要凭证。
旅游执法主要对象是旅游从业人员,就是检查旅行社和导游等工作人员。要检查旅行社是否备案。是否合法经营,有没有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有没有黑社,黑车,黑导游,有没有虚假宣传,领团队旅游的旅游线路,导游人员是不是拥有导游证,是不是持证上岗,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无许可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和第二十条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旅行社。
二、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基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于工商登记管理职责,均有相应的处罚权,都可以对此类行为作出处罚,但罚款应遵循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三、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是指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资质,但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等旅行社专属业务的行为。不属于旅行社专属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经营,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
此种情形是:虽然旅行社已依法设立,取得了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权,但未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三)旅行社非法转让许可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心是有证照的流转;二是旅行社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不以证照流转为要件,只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即可。这两种行为都使得未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借用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变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在实践中,有的在形式上为取得许可的旅行社经营,但实际上在人事、财务、管理等方面与旅行社毫无关系。比如,一些网络经营者、加盟店、分社、服务网点等,名义上属于某个旅行社,但实际上是其独立操作旅行社业务,组织、接待旅游者;一些旅行社成为另一些具有出境业务经营权旅行社的分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