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携程旅行更好,携程旅行可以说是知名度比较高的旅行必备软件了,在这里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订火车票或者汽车票,以及机票和酒店,还有门票和团购票等等,让大家的旅行变得更为轻松,也拥有着一应俱全的服务。价格方面十分的经济实惠,可以让大家的出行计划更好的实施,能够通过这款软件,让大家享受说走就走的旅行
携程旅行网,这个是正规的旅游网站,使用用户多,安全性高。
我觉得旅行门票住酒店这些,携程网和飞猪做的比较好,携程网跟团游还是很正规的,报过几次旅行很满意,没有强制购物。飞猪是淘宝阿里旺旺平台的,这两年发展的也不错,跟过一次,导游比携程的服务稍微差了一点点,整体还算满意。住酒店这两家都可以。
50多岁的退休女士,出去旅游需要找一个同伴。其实这个方法非常多,没必要非从网站上去找。我给你介绍几种方法,或者可以说网络渠道,请你参考。
贴吧论坛
在旅游贴吧里面,发布求助帖,可以说明你的需求,因为贴吧论坛里的流量非常大,所以总会有人看见。按照你所提出的条件,会有人自动匹配,他如果觉得合适,可能会愿意和你一块儿去旅行。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明确判断这个人是否靠谱,必要时要提前约法三章。
微博消息发布。
如果你有这个意向,可以在微博上发布。如果坚持每天发,肯定会有人看见,久而久之会有人联系你。加了微信以后相互增进了解,明确是否可以一起出去旅游。微博的流量同样非常大,而且还有同城功能,近距离的可以查看到你的信息。如果有人愿意与你结伴出游,他们会在你的微博下面评论。
今日头条的微头条。
今日头条有一个微头条功能,此项功能推广人数较多,当你发布类似的求助消息以后,大数据会非常精准的推广给有此需求的相关人。这样你碰到志同道合的朋友的概率会非常大,也帮助你尽快找到一块儿出游的同伴。但是同样需要你在线下去了解达成意向,毕竟网络是虚拟空间,很多需要你私底下自己去实地了解。
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
有人把朋友圈称为万能的朋友圈。就是因为有好多需要帮助的信息,可以发布在朋友圈,寻求朋友们的帮助。但是基本上可以看见你发布信息的都是熟悉的人,因为你在现实中无法知晓他们的想法,所以可以通过朋友圈来试探。如果你的朋友有想和你一起结伴出游的,会在下方评论。这样你可以快速精准的进行寻找,并且熟人也比较可靠。
你也可以寻找类似的旅游交友群,当然这个区在我有点儿困难,但是只要你去找应该也不难。你可以通过朋友来拉你进群,寻找志趣相投的朋友一块儿出去旅游。而这个微信群的作用就相当于一个中介平台,你可以在群里边儿发布类似的请求信息,如果有人呼应,那你的目的就达成了。
人人网。
据说人人网也是一个不错的社交平台,我虽然没有具体的账号,但据了解也有很多的用户,在上述渠道无法解决你的问题是可以采用这个方法。但是这个方法并不一定好用。
QQ群。
QQ群有一种强大的功能。就是可以搜索类似的兴趣群,然后请求群主同意你进入群聊。一般很多旅游爱好者都会加一些旅游交流群,一方面是交流旅游的心得,寻求最科学的攻略,也可以像你一样寻找一个比较合得来的同伴。而这个方法也是比较可行的。
寻找旅行社求助。
一般大的旅行社每年都会接待很多的游客,这部分旅游爱好者是一个庞大的人脉,如果他们去帮你寻找志趣相投的结伴出游者,应该不是难事。当然你也可以直接报一个老年团,有很多的陌生朋友,在一起游玩同一条线路可以认识很多人。
结论
所以说寻找一个一块儿结伴出游的同伴,并不是难事,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很多人的需求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精准的匹配。这是时代科技带来的便利,只要你巧妙的使用相关的社交软件,媒体平台,发不准确的求助信息,一般都不难实现。也希望你可以通过以上方法找到一个一起出游的同伴。
旅游过程中要签订旅游合同,是为了防止旅游纠纷的产生。相对来讲,现在旅游业越来越规范,旅游公司,景区,导游从业人员的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纠纷也只是极个别的现象。总体来说,形式向好。作为旅游中的游客,是弱势群体,签好一份旅游合同至关重要。签订合同规范详细旅游者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规范、详细签订旅游合同,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游览景点数目、导游服务标准等等,明确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注意几个方面:
一、是否提供规范性的合同文本
二、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三、是否提供国家正式使用的银钱收据等
四、要明确约定合同内容
1、旅游合同中应包括旅游行程、旅游价格、保险金额、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2、合同应对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用餐及住宿标准作明确描述。
3、旅游景点一项,应明确所有景点与参观的起始时间,必要时,可将旅行社广告中约定的日程作为合同附件。
4、住宿标准一项,应注意“标准间”一词只有在星级饭店里才有具体意义,因而,当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床位数、有无卫生间、电视机、电话等住宿设施及条件。
5、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及停留时间。违约责任一项应包括纠纷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等。
在旅行中,双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办事,像改变酒店星级、降低用餐标准、飞机改火车、卧铺变硬坐等行径,旅游者要将其违约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真实的记录下来,尽可能的保留物证,以便今后向有关部门投诉。
反之,旅游者变更协议,如暂时离团、提前返回等也要事先通报旅行社,并最好达成书面协议。擅自变更,旅游者要“小心”旅行社的反投诉。对导游改变行程、收受回扣、带团“扎店”等违法违规现象,国家旅游局于1999年10月发布实施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从法规上进行了严格的制约处罚。
旅游者也要理智判断,勇于提出异议,提醒导游,规劝其按旅游合同保证接待服务质量。客观看待质量问题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也应客观看待旅游服务中的质量问题。极少数人以为自己交了钱就是“大爷”,甚至有个别游客仅对法律一知半解,打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旗号,提出过分要求,没完没了,显然缺乏理智,失之偏颇。
对旅行社的服务不满意,有权投诉,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绳,切不能漫天要价,事事以“上帝”自居,合同双方应当是平等的。只要旅游者是向正规注册的旅行社报名,且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就有权投诉。之所以强调正规注册的旅行社,就因为他们向当地的旅游管理部门交纳了服务质量保证金,才获得了合法经营的权利。为此,旅游者的利益是有保障的。质监所将按照国家颁布的《旅行社管理规定》、《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旅行社的行为进行认证,从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
二、旅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种常见的规定,是关于提前退团的。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承担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
这个条款合理吗?违约金的额度(收取标准)有什么限制?
提前退团,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这个条款本身按照《合同法》是允许的。 但是往往问题出在旅游合同中约定了很高的违约金,而违约金的额度是要受法律限制的。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其次,旅行社一方需要有证据证明因游客违约而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大小,不能说仅凭主观估计就提出损害的数额。之前也有过旅行社因证据不足而使得其部分违约损害金额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在这个地方各位还要注意的是,根据2014年最新的国家旅游局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在出境游当中,如果旅行者在行程开始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且未办理签证的,旅行社需要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的,扣除签证费用后退还余下的旅游费用。
旅游者在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合同范本的比例规定退还必要费用后,剩下的费用还是要退还给游客的。
三、旅游合同中常常列出“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正确吗?是否有效?
这种条款并不合法。 我们先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然后,《旅游法》第8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做出明示说明或者警示。
《旅游法》第70条第3款还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旅行社不能对游客的财物安全完全置之不理,而应当在遇到可能危及游客财产安全时及时明示通知,并且在财产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此种格式条款单方免除了上述的旅行社义务,是无效的。
四、现在越来越多人旅游考虑团购,而在团购页面或者签订合同时都会被告知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这样的约定公平吗?
这样的约定对游客来说是不公平并且违法的。 《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因此,对境内旅游的游客,旅行社应当提前至少7天通知旅游者,对境外旅游的游客,应当提前至少30天通知旅游者。 如果解除合同的,应当全额退还费用。
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游客改期、改线或全额退款,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并且使得游客会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
五、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临时单方面取消行程,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什么情况?旅客可以要求什么赔偿吗?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临时单方面取消行程,属于《合同法》中的违约。
《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旅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按照原行程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向旅行社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同时,旅行社的这种做法还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 《旅游法》第69条第1款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法》第70条第1款还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