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百里油菜花花海景区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对外开放,广大游客可以前往游玩。
门源百里油菜花花海门票信息:
1、个人游玩:60元/人
2、团体游玩:50元/人
需要注意的是,该景区只能到达景区后现场买票,暂无线上购票入口。
景点地址: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
开放时间:06:0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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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油菜花的游客,一般会先到达西宁市,再从这里出发,前往门源观赏油菜花。在门源观赏油菜花,有三个好去处。
一是县水泥厂对面的南山上,位于浩门镇(门源县城所在地)东南方约4公里;
二是青石嘴镇的圆山观花台,位于浩门镇以西约20公里;
三是西宁到门源县城路途中的大坂山观景台,这里距离浩门镇约30公里。其中多数游客会选择在青石嘴镇观赏油菜花,这里油菜花田比较集中。
简介:成都市新兴粮油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地处四川省邛崃市高埂镇。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占地面积100亩,员工150余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12人,专业技术骨干人员50余人),日加工油菜籽能力700吨,年加工油菜籽能力逾20万吨,日炼油能力200吨,年炼油能力7万吨,日包装油灌装能力200吨,年包装油灌装油能力7万吨,成品油储存能力5万吨。油菜籽储存能力5万吨。
公司拥有国内先进的油菜籽(仓储、预榨、浸出、精炼)全自动生产线和先进完善的检测设备,是一家集油菜籽收购、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大型民营油脂企业。
公司是四川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四川省粮食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和四川省粮食行业协会油脂分会会长单位,国家中储粮油菜籽收购、加工和菜籽油储存定点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供食用油定点加工企业,2012年全国油菜籽收购、加工二十强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AA级。
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连续多年荣获守合同重信用AA级企业、无消费者投诉单位并获得了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称号。
公司的“新兴”牌菜籽油商标已被评为四川省着名商标和成都市着名商标。
“新兴”牌菜籽油被评为“四川名牌”产品,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认定为A级绿色食品产品,被评为了全国质量信得过食品,并荣获了中国四川农业博览会金奖,成都国际农业博览会金奖和银奖,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深受消费者喜爱。
公司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主体作用,建有20余万亩的无公害绿色食品标准化油菜基地,采取“公司+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建立了新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了油菜产业区域化种植、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市场化经营,通过完整的产业链建设实现了产品质量可追溯性,更好地保证了食品安全。
公司把承担社会责任和服务“叁农”作为己任,把助农增收和发展油菜产业作为重点,本着“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的宗旨,坚持“质量安全,诚实守信”的理念,依靠科技兴油,调整品种结构,推广先进工艺,严格质量管理,开拓营销市场,打造有色、有味、有营养的川油品牌,努力为中国油菜产业的发展和中国油脂的崛起发挥重要作用。
公司将坚持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化、特色化的原则;坚持绿色与有机食品相结合、坚持科技研发与创新的原则;按照邛崃市都市农业建设要求,以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为基础,以品牌渠道建设和市场拓展为中心,以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为补充,致力于发展成一家绿色、安全、高产品附加值、全产业链的具备地区性优势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新兴粮油将为有远大抱负的你提供一个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潜心发掘你的特质和所长,给予你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勾勒出你所希冀的未来。期待着你的加入! 法定代表人:董国伟 成立日期:1994-05-07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四川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2024126954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英文名:Chengdu Xinxing Grain and Edible Oil Co., Ltd. 人员规模:100-499人 企业地址:成都市邛崃市高埂镇联合村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大米、食用植物油;销售(含网上销售):粮食制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禽蛋、农产品、果蔬;收购:油菜籽、黄谷、小麦、油料作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一、整地
想要油菜长得好,选择合适的土壤是非常重要的。这种作物对营养的需求量比较大,因此一定要选择疏松肥沃的土壤。除此之外,最好是前两年没有种过油菜、略偏酸性的土壤。
选好土壤之后,先把地翻松,然后施上底肥。通常一亩地可以用上3000-5000公斤的腐熟的有机肥和30-50公斤的复合肥,注意肥料和土壤一定要混匀。
二、播种
在播种之前先把种子放在阳光下面晒一下,可以起到很好的杀菌作用。晒后将其放入30℃左右的温水中泡上四个小时就可以撒到土壤里面。注意,通常会在9-10月进行播种,播种前土壤应做好水分管理,保持湿润状态。
三、管理
等到油菜小苗长出两片叶子的时候就要注意间苗,不能让小苗长得太密,否则会影响到光照。一般来讲,两棵小苗之间的距离大概是15-20公分,当小苗长到20公分高的时候,先进行第一次追肥,可以使用一些氮肥促进生长。等到小苗长到40公分高的时候,进行第二次追肥,这时用一些天然的有机肥即可。除此之外,平时还应注意各种病害预防工作,尤其是在油菜开花的时候,如果发生了病害,应该使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防治。
江西农业大学付东辉教授:培育出27种彩色油菜花。油菜是我国主要油料作物,年种植面积超过1.1亿亩,居世界第二,总产量1300多万吨,居世界第一。尽管油菜对我国农业及其他产业意义重大,但是近年来,由于机械化水平不高,劳动力成本增加,油菜产业的发展都遭遇了瓶颈期。现如今,多功能油菜(油、菜、花、绿肥、饲料等多方面应用)的研究和利用将是油菜产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
观光型油菜具有花期较长、成片种植震撼力强、栽培管理简单、观光和油用兼用、花香浓郁等优点,具有重大的旅游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是能够将农业、特色小城镇建设、旅游业、餐营业等多个行业整合起来的一个纽带。目前,油菜花整个行业处于一个快速发展阶段,许多地方都兴起油菜花产业来带动经济发展。但是,目前观光型油菜花产业遇到花色单一这个主要问题。特别是花色单一会导致游客看完后,容易造成审美疲劳,难成为回头客,严重影响油菜花海旅游产业的持续发展。
付东辉教授从观光型油菜研究出发,紧密结合婺源等地油菜花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培育油菜新花色,开发新的油菜花产品,促进油菜花产业的持续发展。
在由四川省什邡市李孝楠老师提供了花粉的基础上, 付东辉教授采用将花粉与优良材料杂交、回交和然后自交等多种选育方法,使不同花色基因重新组合,促使油菜花的花色的种类不断更新。在2018年选育的青白色、纯白色、粉白色、红色、深红、橘红色、粉红色、桃红色、金黄色、浅黄色、粉黄、浅土黄、紫色、黄花央斑、白紫央斑、金黄央斑、深黄红有纹理等17种彩色油菜花基础上,今年又选育出等10种,即黄白、灰白、血红、暗黑红、土黄、深紫色、暗紫色、深桃红、土黄央斑和黄红央斑,使种类达到27种。并且红色和紫色等颜色更加鲜艳,靓丽,观赏价值更高。新增4种颜色红、紫、土黄、黄红央斑达到稳定,使稳定花色数达到13种,成为新一代油菜花海旅游新产品。
应用价值:婺源油菜花海是江西,甚至中国的一张名片。江西其它地方的油菜花经济也呈现迅猛发展阶段,不同花色品种的选育成功在景区进行推广合作,将促使景区更新旅游产品,促进油菜花经济的持续发展。现在已经建立了基因定位群体,对花色基因进行了初步定位,正在进行基因的精细定位和克隆,有望揭示花色多样化产生的原因,便于高效选育出花色类型更丰富、色泽更好、观赏价值更高的新品种来。以后,希望培育出更新奇艳丽的油菜花,期盼着将这可爱的油菜花推广到全国各地,各家各户都种上五彩斑斓的油菜花。
油菜花是我国最重要的油料作物,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中国油菜产业的发展油菜是中国最重要的油料作物,种子含油量为33%~50%。自1995年以来,常年种植面积在1亿亩,年产菜籽近1000万吨,占油料作物总产量的40%~45%(不含大豆);同时还生产约600万吨的菜籽饼粕。饼粕蛋白质含量高达40%,菜籽蛋白质的氨基酸组成合理,其赖氨酸含量与大豆相当,而赖氨酸、蛋氨酸等含硫氨基酸的含量则高于大豆蛋白质,是中国有待开发利用的最大宗优质饲用蛋白源。油菜除用作榨取食用油和饲料之外,在食品工业中还可制作人造奶油、人造蛋白。还在冶金、机械、橡胶、化工、油漆、纺织、制皂、造纸、皮革和医药等方面都有广泛的用途,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