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漓江干流,是指市区虞山桥至阳朔县留公村漓江段。
第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漓江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和保护管理工作考评问责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漓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船检、航道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协同执法机制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调、督办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现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九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峰林峰丛地貌、岩溶洞穴、湿地、江河沿岸洲岛、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遗址、园林建筑、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按照资源特色、空间布局和规划要求,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控制协调区,实行分级保护:
(一)特级保护区应当保持自然原生状态,禁止各类人工设施建设,除必要的通过性道路外,不开放游客进入游览;
(二)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景观自然状态,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游乐园、索道以及其他与风景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逐步迁出;
(三)二级保护区应当保护典型景观格局的完整和良好自然生态环境,控制区内人口规模,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控制游客容量,禁止建设与游览和风景保护无关的设施;
(四)三级保护区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设置游览内容和游览设施;
(五)控制协调区应当保护基本农田和田园风光,加强封山育林,提高绿化覆盖率。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勘定界线,设立标识,明确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在漓江干流河堤、河滩、洲岛烧烤、野炊和经营餐饮;
(二)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
(三)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四)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
第十五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乱扔垃圾;
(四)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开展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保护优先、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科学布局水域、陆域、低空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依据环境容量安排游览线路和游览项目。
第十八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利用漓江风景名胜资源开展船舶、排筏游览等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具体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游览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或者拦截、围堵游船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向游客索要统一票价或者明码标价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客流信息,合理控制游客流量,对水上游览经营运输工具实行总量控制和信息化管理。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提倡采用环保燃料、节能环保型动力,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行旅游服务分级管理。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提供餐饮服务的,鼓励提供配送餐或者自助餐,采用环保餐具,避免产生油烟污染。餐厨废弃物应当集中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排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经检验合格,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运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排筏驾驶员免费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排筏,应当按照规定的游览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
第二十四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
(二)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
(三)在封航期游览;
(四)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
(五)饮酒后驾驶;
(六)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或者开展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驾驶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的排筏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游览排筏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时,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驾驶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在封航期游览,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饮酒后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在通航水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非通航水域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擅自审核、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漓江风景名胜资源被破坏或者污染;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五)未依法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第六条 文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农家乐指的是城镇周围的农户利用自身的庄园和农田或者环境开展的娱乐餐饮项目消费成为农家乐。农家乐是城镇周边乡村或者旅游风景区周围农村特有的一种消费餐饮模式。游客既可以欣赏周边环境,参与农村生活的体验,还可以吃到特有的美食
生态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旅游形式,它的旅游目的地是自然区域或某些特定的文化区域。而且,旅游者是具有高知识高素质的旅游者,他们旅游的目的是通过对自然区域和特定的文化区域旅游来了解到当地文化和环境的自然历史知识。而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能使旅游者受益、同时也使旅游地受益。更重要的是,在这一切事情发生的过程中,旅游地仍然不受外来影响,仍然保持原滋原味。生态旅游总共有9个基本特征;
1、 生态旅游具有保护性;
2、 生态旅游具有自然性;
3、 生态旅游具有教育性;
4、 生态旅游具有科学性;
5、 生态旅游具有专业性;
6、 生态旅游具有高品位;
7、 生态旅游具有参与性;
8、 生态旅游具有观赏性;
9、 生态旅游具有普及性。
“观光农业”,是指具有保护环境、生态美化环境和观光旅游等功能的农业,是将农村的空间和农产品等农业资源作为观光资源加以开发和充分利用,以期产生除农业生产之外新价值、与观光相适应的一种农业形态观光农业园:指从事观光农业经营活动,具有观光、采摘、休闲、教育等功能,能提供相应观光服务设施的单位,包括观光、采摘、垂钓等观光农业是一种以农业和农村为载体的新型生态旅游业。近年来,伴随全球农业的产业化发展,人们发现,现代农业不仅具有生产性功能,还具有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人们提供观光、休闲、度假的生活性功能。
随着收人的增加,闲暇时间的增多,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人们渴望多样化的旅游,尤其希望能在典型的农村环境中放松自己。于是,农业与旅游业边缘交叉的新型产业——观光农业应运而生。观光农业是把观光旅游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旅游活动,它的形式和类型很多。根据德、法、美、日、荷兰等国和我国台湾省的实践,其中规模较大的主要有5种:
(l)观光农园:在城市近郊或风景区附近开辟特色果园、菜园、茶园、花圃等,让游客人内摘果、拔莱、赏花、采茶,享受田园乐趣。
这是国外观光农业最普遍的一种形式;
(2)农业公园:即按照公园的经营思路,把农业生产场所、农产品消费场所和休闲旅游场所结合为一体;
(3)教育农园:这是兼顾农业生产与科普教育功能的农业经营形态。
代表性的有法国的教育农场,日本的学童农园,台湾的自然生态教室等;
(4)森林公园;
(5)民俗观光村:到民俗村体验农村生活,感受农村气息。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业观光旅游在大中城市迅速兴起。观光农业作为新兴的行业,既能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解决农业发展的部分问题,也能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就业问题,还能够带动农村教育、卫生、交通的发展,改变农村面貌,是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因此可以预见,观光农业这一新型产业必将获得很大的发展。
(一)文明服务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整体环境
景区公共场所没有堆积物,地面平整,无建筑垃圾。
(三)清洁卫生
景区内公共部位清扫保洁,卫生无死角。
(四)景区绿化
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分布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培植得当,环境优雅宜人。
(五)治安管理
景区内治安保卫制度化、防偷盗、防自然灾害,有制度、有设施、有公约、有专人负责。
(六)经费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七)设施齐备
给排水、供电、通讯、照明、消防、监控、文体等设施齐全完备,运作正常。
(八)景区文化
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宣传教育活动内容丰富。
(九)机构职能
物业中心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协调管理。
(十)管住关系
“游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贯穿在各项管理服务之中,切实体现“为游客(使用人)排忧解难”,使游客(使用人)满意。
民宿合法经营所需的6个证件
1. 卫生许可证
2. 营业执照
3. 税务登记证
4. 特种行业许可证
5. 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
6. 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申报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提供房地产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权属资料;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经过村民会议同意的土地权属无争议具结书;(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
5、土地利用规划查询情况;(由申请单位向国土部门查询用地性质)
你需要先到工商部门办理“住宿经营”的营业执照,再到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另外,还要确认房屋性质是住宅还是非住宅,若为住宅,则需要经过所在辖区的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后,方可登记。
不是你申报了就能审批通过,你需要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里面对民宿建筑消防、防火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引导和规范。
比如民宿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25平方米应至少配备一具2千克灭火器;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等等。
垃圾就是游客本身的素质不高。对于景区而言,只能采取一些措施,让游客养成不丢垃圾的习惯。建议如下:
1、景区地导,景区讲解员应该担负起提醒游客不乱扔垃圾,保护环境。
2、景区的主要销售商,派出的团队全陪,需要在前往景区的路途中对于游客做出提醒。
3、景区自身的基础设施建设一定要到位,垃圾桶的分布频率,每天定时的清洁做到位,我相信一般有点素质的游客看到如此干净的环境都不会乱扔垃圾。
4、在有必要做出醒目提醒的地方尽量多的做出一些保护环境的温馨公示语。
5、可以同景区所在的学校开展活动,即让学生社团开展志愿活动,易保护环境为主题,在旺季的周末,在景区进行拾垃圾,做宣传。
自家多余的房子做民宿合法,但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就可以做民宿。
一是需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接着去当地公安局的治安大队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是去往当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是去往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五是去往当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