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旅游局(四川省气象旅游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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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15:30:19

1. 四川省气象旅游局电话

公交线路:快速公交k2线a,全程约14.9公里1、从跳蹬河北路北步行约1000米,到达双林北支路口站2、乘坐快速公交k2线a,经过12站, 到达光华村街口站3、步行约300米,到达四川省气象局

2. 四川气象服务中心

晴热高温“超长待机”,怎么还不人工增雨?不少面对热浪直呼“遭不住”的市民提出疑问。对此,市气象台回应称:人工增雨对缓解高温有一定的作用,但并不是想增就能增,人工增雨的方法主要是在合适时机将“云变成雨”,而目前,“空中缺朵降雨的云”。

  气象专家表示,人工增雨不是凭空降雨,有两个关键,一是空中要有云、云中要有足够的水,还要有足够的上升气流。二是要有合适的作业时机。从这段时间的气象条件看来,成都大部分地区的云量较少、云层较薄,云中水汽含量较少,还不满足人工增雨的作业条件。合适的作业时机,也就是在有“降雨云团”出现时,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开展人工增雨。

3. 四川省气象局官方网站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大气科学专业可以说是国内气象类最顶尖的专业之一,甚至在国际上的影响比在国内的要高很多~不过貌似没听说过有定向招生这个说法~每年的11月份中央气象局都会组织全国的气象局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召开一次招聘会,各个省市县,甚至台站都会有招聘的

4. 四川省气象局电话号码

点击墨迹天气,进入主屏幕之后,屏幕左上角有一个数字,那个就是了,点击进去之后,可以看到污染指数萊垍頭條

5. 四川省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

到国庆节以后。

攀枝花的高温从三月份开始,六月份雨季来临,入伏后有一段时期的高温,再接下来就是国庆前后。攀枝花的高温不是持续的,间断期是很凉快的,尤其是外地高温预警的时候,可能恰恰是攀枝花的舒适期。譬如今年,就七月份热了2周,然后就是八月份入伏后有些热。通常,国庆前后也会比较热。

6. 四川气象服务平台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根据最新空气质量预测,从2021年11月29日开始,成都市未来三天气象扩散条件为中等偏好至中等,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及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按照《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规定,决定于11月29日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预警正式解除前,继续执行各项应急措施。

7. 四川省气象局天气预报

四川省气候中心预计,2021年1月上旬到2月中旬,由于入川冷空气活动比较频繁,容易造成川西高原北部和盆地西部、南部的山区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不过,气象专家分析认为,今年的低温雨雪天气,其强度将弱于2008年。此外,受冷空气影响,盆地区内温度整体偏低,大气污染扩散条件将略好于近三年。

8. 四川省气象旅游局电话是多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防火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火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发布。

行政交界地区的一般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较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森林防火技术,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森林防火现状分析、防火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扑救队伍、人员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撑、防火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以乡(镇)为单位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隔离带、消防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完善森林防火预警监测和指挥通讯信息系统。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航空护林服务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支持航空护林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当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在森林防火区、社区、学校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配备专业装备。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防火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群众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补贴工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为所属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新建开发区等,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由项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在开工前应当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其参与验收。在森林防火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二十五条  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燃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前款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推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巡山护林员制度,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巡护任务时,应当佩戴标识。标识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印制。护林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劝阻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八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三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野外用火申请后,应当核查用火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及防火安全措施,并依法予以审批。

   野外用火申请应当包括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目的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在风力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实施野外用火,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二)确定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并准备好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彻底清灭火种,确保安全;

   (五)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在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时段,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全省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为12119。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逐级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

   (一)省际边界或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二)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原始森林防火区、飞播森林防火区、国有林场、以森林为主要景观资源的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六)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七)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林草交错区、林草结合部发生火灾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互通火灾信息。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扑救。

   第三十八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和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以群众扑救队伍为辅助力量。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九条  参加火灾扑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实施扑救,并做好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人员伤亡、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重大森林火灾损失,由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损失,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等,由火灾肇事单位或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

   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或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未按照森林防火规划落实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

   (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五)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后,指定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到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扑救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后,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八)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九)未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责任制的;

   (十)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执法执勤车辆管理的规定配备,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四十七条  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四川省气象旅游局电话号码

中国长江上游的支流,在四川省东部。发源于秦岭,来自陕西省凤县的东源与甘肃天水的西汉水汇合後,西南流经略阳,穿大巴山,至四川省广元县昭化纳白龙江,南流经南充到合川先後与涪江、渠江汇合,到重庆市注入长江。长1,119公里,流域面积近16万平方公里,是长江支流中长度仅次於汉水,流量仅次於岷江的大河。上游河谷狭窄,水流湍急,常有滑波、泥石流现象。中游河床平缓,水面宽阔,河曲发育。下游河道流向与四川盆地东部平行岭谷相交,形成著名的「小三峡」,峡谷陡峻,阶地河滩相间。流域内降水充沛,植被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河水含沙量大。广元以下可以通航。   嘉陵江是长江北岸主要支流之一,自北向南纵贯四川盆地中部,于重庆市朝天门码头注入长江,全长1120公里。嘉陵江流域自北向南流的干流与自西北向东南流的涪江和自东北向西南流的渠江在合川附近汇合,构成巨大的扇形向心河网。  嘉陵江古称阆水、渝水,是长江水系中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因流经陕西省凤县东北嘉陵谷而得名。上源为白龙江和西汉水,直至陕西省略阳县两河口以下始称嘉陵江,全长为1119公里,流域面积16万平方公里,超过汉江,居长江支流之首。昭化以上为上游,行经高山地区,多暴雨,有“一雨成灾”之说;昭化至合川为中游,有航运之利;合川以下为下游段。嘉陵江切穿华蓥山南延 3支脉后。形成风光奇丽的沥鼻、温塘、观音3峡谷,于重庆汇入长江。上游白龙江建有碧口大型水电站。水运年货运量占四川内河航运年货运量的四分之一,是四川的重要航道。江中鱼类多达163种,居四川省各河之首。广布于嘉陵江流域的紫红色砂泥岩,质地松脆,植被覆被率低,水土流失严重。  嘉陵江流域东北以秦岭、大巴山与汉水为界,东南以华蓥山与长江相隔,西北有龙门山与岷江接壤,西及西南有一低矮的分水岭与沱江毗连,流域面积16万平方公里,在长江各大支流中居首位。   嘉陵江源头,历来认为存在东、西两源。东源起自陕西省凤县西北凉水泉沟,西源起自甘肃省天水平南川。习惯上以东源为正源,西源称为西汉水。两源南流,至陕西省略阳白水镇相会,合流向南,经阳平关进入四川省境内广元市元坝区昭化镇与上游最大支流白龙江汇流,再南流经苍溪县、阆中市、南部县、蓬安县、南充市(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武胜县而达重庆的合川区,左纳渠江、右纳涪江两大支流后,经北碚区于重庆市汇入长江。   嘉陵江支流众多,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就有17条,如东河、西河、白龙江及涪江、渠江等,便是其中的佼佼者。嘉陵江水系呈树枝状,东西基本对称。  嘉陵江流域地势为西、北、东高,东南面最低。上源地跨秦、巴山地,河流穿行于秦岭、摩天岭、米仓山等崇山峻岭之中,山川起伏达400~1000米。由于河谷深切,形成峡谷,水流湍急。在广元市朝天镇附近,干流横切海拔900~1100米的剑门山,形成清风和明月峡,有“嘉陵江上小瞿塘”之称。广元市昭化以上的嘉陵江上游段,河 道长357公里,平均比降3.8‰,不少地段河谷为V形,坡谷陡达40°以上,支沟或溪流出口处多有冲积锥或洪积扇,暴雨一到,经常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昭化镇一带河谷渐宽,水流开始迂回,河床中有卵石漫滩出现,河岸有断续延伸的阶地。昭化镇合川市的中游段,长633公里。由于位于四川盆地丘陵区,比降大为减小,平均比降0.3‰。河道自上而下逐渐开阔,水面宽70~400米。这段河段的特色是河曲发育,大小有29个,素有“九曲回肠”之称。中游段河谷宽约300~800米,呈浅凹形或不对称的U形,河床多为卵石、砂砾所覆盖,间或有基岩出露。合川市以下至河口段为下游段,大部流经盆地东部平形岭谷地带,河谷宽400~600米,水面宽150~400米,比降0.2‰~0.3‰。在横切华蓥山伸向西南的三条支脉时,形成了沥濞峡、温塘峡、观音峡,三处峡谷,共同的特点是峭拔幽深,形势险要,雄伟壮丽,犹如长江三峡的一幅缩影,故素有“小三峡”之称。  嘉陵江是四川省内挟带泥沙最多的河流。由于上游黄土区土质疏松,中下游紫红色页岩又易于风化,加之岸坡很陡,耕垦过度,植被覆盖很差,造成坡面侵蚀强烈,流域内出现两个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一个在上游陕西、甘肃境内,一个在中下游四川盆地中部丘陵区。水土的严重流失,成为流域内泥沙产生的主要来源。据北碚水文站的实测,一般年份 年输沙量可达1.7亿吨,多年平均含沙量为2.25公斤每立方米。  嘉陵江流域大部分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在中下段的盆地区,冬季温暖多雾,霜雪少见,上游段山区则冬季寒冷,霜雪较多,又多风暴,往往一雨成灾。春夏时节,流域内降雨自东向西移动,若遇季风弱而迟,则西部常形成春旱和初夏干旱天气。流域内年降水量在1000毫米以上,其中50%集中在7~9月。   嘉陵江径流由降雨补给,水量丰沛。洪水特征是历时短、洪峰高。由于嘉陵江流域形状略似扇形,洪水向心汇流,加剧涨势,常常产生严重洪灾。据四川省气象局统计,1485~1949年近500年内,嘉陵江洪水共发生133次,其中干流在公元773~1949年的1177年中出现大洪水62次,嘉陵江干流和涪江出现的历史较大洪水共36次。流域内资源丰富,堪称川东一大宝库。  新中国成立50年来,流域内共建成大、中、小水利工程2278处,其中大型水库3处,中型水库17处,总库容47.71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达165.78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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