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形象广告语、宣传语:
1、筑梦之城,动漫天下。
2、东莞制造,世界需要。
3、世界制造中心,创造新世界。
4、东莞,中国改革春潮汹涌的舞台。
5、岭南明珠,创业之都。
6、魅力水乡半城山,东莞制造天下先。
7、东莞,充满阳光的城市。
8、世界创造之城,人生创富之都。
9、东莞一直在努力。
10、玉兰花香珠三角,敢为人先新东莞。
11、智·造天下,绿·韵万家。
12、与东莞同步,就会永远领先一步。
13、东莞,一座敢于创新和有梦就能实现的城市。
14、前有销烟醒中华,后有制造领世界。
15、莞·香古今,智·造天下。
16、梦工厂,心天堂。
17、人文古侨乡,山海新东莞。
18、东莞,一座制造标准和奇迹的创新城市。
19、东莞,一方引领潮流的热土。
20、一品工业城,千年莞香地。
21、东·来紫气,莞·香天下。
99元两人游东莞,如果是正规旅行社推出的活动,肯定是真的。
从旅游出发地到渐渐成为旅游目的地,东莞走过了30来年时间,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从过去的世界制造中心,多地污染到如今的智造中心,碧水蓝天,东莞完成了大城市的转变,现在全市森林覆盖面积接近40%,更重要的是大大小小1200各种公园几乎全部免费,所以99元游东莞应该是个汽车加油费用来促销做旅行社宣传。
东莞既有鸦片战争销烟纪念馆,海战博物馆,可园博物馆这样的历史文化景区,又有松山湖,佛灵湖,华阳湖,同沙生态园这样的湿地公园,还有银瓶嘴,屏障山,大岭山这样的森林公园,还有岭南画院,篮球中心这样的近年建筑,交通便利,物价实惠,欢迎你来东莞旅行。
东莞山庄是由东莞市旅游总公司按国际四星级标准投资兴建的集商务、休闲渡假、饮食、娱乐、康体、会议为一体的综合园林式酒店。东莞山庄地处广东省东莞市商业街最繁华路段,是一座集中国山水园林艺术与欧陆建筑风格为一体,时尚入注,中西合璧,具有独特韵味的星级涉外酒店,占地面积近四万平方米,各种亭台楼阁错落有致,亚热带风情特色的园林绿化,令宾客感到身处亚热带的海岛上,是休闲渡假、旅游商务会议的理想去处。 酒店设计新颖、格调高雅、内设有客房、中、西餐厅,丽骏会所、SPA桑拿健康中心,并附设有商务中心、美容美发中心、商场、大型豪华宴会厅等设施。 酒店交通方便,距广州、深圳(机场)约1小时车程,酒店周边有可园、绿色世界、林则徐博物馆、沃尔玛广场、家乐福购物广场、东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等建筑。“山庄”既享有东莞市之繁华地利,兼收自然灵秀,郁郁葱葱、亭台楼阁、小桥流水、叠潭印月,又有远离闹市之地,必将给您带来非一般的享受。 萊垍頭條
松山湖挺大的,如果没有自己的车,去还是挺费时费力的。
一日游考虑时间问题,建议在城区里活动,时间充裕可以去虎门看看。
1、爬山看风景
东莞城区里的旗峰山公园及水濂山公园都是不错的选择,爬到山顶看的景色不错,主要周边有吃的。
旗峰山公园里的山不高,但一趟上去下来还是会流汗,长时间没运动去的话会腿软。跟旗峰山连在一起的虎英公园值得去一去,人少一些,湖景跟不高的山上连着的楼阁,在晚上看起来很好看,白天也不错。
虎英公园和旗峰公园有一段环山路很适合徒步,也可以骑自行车,不过骑自行车还是小心一些,有几个陡坡,建议推行。
2、要门票的去处
可园,是清代粤中四大名楼之一,周边还有保留东莞老的建筑,可以顺道去文化广场,逛逛吃吃。
3、虎门
虎门炮台、虎门大桥、虎门海战博物馆,基本在一处,有太阳的时候,蛮好看的,如果有风,爬山逛公园,还不错。
从文化广场出发有直达终点的公交,坐公交需要差不多两个小时的车程。
如果坐地铁只需半个小时到虎门高铁站(文化广场没有地铁站,可转车去地铁2号线),去虎门炮台要转车。
要说最好的可能是国旅了,不建议去青旅,服务态度很差,也不建议东华,太贵了,国泰这几年来生意都一般般,还是国旅的服务态度好。
广东中旅(东莞)旅行社就可以。
1. 可园。古代遗留林园,景色优美门票价格低(好像不到10块吧)小家碧玉的感觉,保留的还是很完好。附近也有很多艺术圆,可以顺带参观一下。 2. 松湖烟雨,过去一般是骑单车或者是休闲散步。附近还有松湖花海等,花海需要门票 3. 下坝坊。自称东莞鼓浪屿,其实有点过誉了,但是晚上去清吧听歌吃喝感觉氛围还是很好的。 4. 大岭山森林公园,景色非常好,建议野营。??
5. 厚街白石山。我已经被实力种草,太棒了!就是有点晒,,做好防护工作。 6. 虎门炮台(我只听过没去过,但是来东莞玩的人都是会去的) 7.绿色世界(东莞植物园)我个人觉得一般般,根据需求游玩吧。 8. 水濂山森林公园,0元门票,去爬山吧,还是很不错.9大岭山观音寺,浓厚的佛教文化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促进其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运营和监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的收费标准。
第二章 运营要求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计量系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计量设备必须是电子汽车衡;
(二)计量数据能够实现自动计量并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分类汇总功能。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证烟气、废水等污染物及噪声的排放质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标准及企业承诺值;
(二)保持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保证垃圾储存库处于负压状态和车辆进出有序;
(三)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3%以内;
(四)有严格的臭气控制和处理措施,采用负压、车间密封、臭气吸附等处理措施;
(五)配置完整的垃圾渗沥液及其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渗沥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六)确保出厂的炉渣、飞灰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密封状态,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
(七)配置消除噪声系统等防治噪声措施;
(八)根据烟气排放在线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碳酸钙、尿素、氢氧化钙、活性炭等化学物品的投放量,保证足量投放、烟气达标排放。
(九)在厂外显著位置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实时显示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
(十)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每年至少开展1次烟气中二噁英的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及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同时将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市环保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烟气排放和臭气浓度抽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书面告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制定计划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每年12月20日前应把下一年度的设施、设备检修计划报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因突发事故导致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生活垃圾的调度工作。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因设备正常维护、保养等原因需调整垃圾接收量的,应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安装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保局联网的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维护,保证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且保证环保在线监测仪检修期在一个年度内总计不得多于45天。
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视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生产线,同时须在半小时内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电话报告,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工况运行记录、设施运行维护和辅助材料购入及使用、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档案。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按月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递交运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接收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收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擅自调度或接收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外的生活垃圾;
(三)允许未经批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焚烧处置价格,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十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
(一)建立远程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数字化监管;
(二)组织专家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三)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公开、透明;
(四)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限期整改;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环境安全事件,且被市级或以上环保部门鉴定为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累计达到三次的,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有权终止该企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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