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它来为统计和立法提供旅游信息。各种旅游技术定义所提供的含义或限定在国内和国际范畴上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技术定义的采用有助于实现可比性国际旅游数据收集工作的标准化。
从广义来说,旅游是人们处于主观审美、娱乐和社会交往等非就业性目的,暂时离开自己的常住地到旅游目的地进行的一年以内的短期外出访问所引起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从侠义上说,旅游是个人以前往异地寻求愉悦为主要目的而度过的一种具有社会,休闲和消费属性的短暂经历。
旅游是发生在自由时间的休闲行为,其本质取决于旅游的目的,在根本上是一种主要以获得心里快感为目的的审美和自娱过程。
交通规则,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在中国,全国性的立法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当然,这里的法律包括行政规章。除此之外还有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当然也有深圳等国家批准的其他地方人大及政府。
立法通常程序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自行或者委托撰写法律草案,在这个过程中会征求法律专家,社会公众,以及所涉主要的利益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然后经过政府法制部门的评审,今人大负责立法的部门的评审,然后根据法律的等级不同召开政府常委会会议或者对应的人大会议通过。全国性的法律经过国家主席签署,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过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布后实施。当然,地方法规也要经过对应的签署公布程序。條萊垍頭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草案未能提请审议。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显著加快,人民群众对旅游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旅游法是全面规范和指导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法律。这部法以宪法为依据,系统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实践,参考借鉴了世界各国的有益做法,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旅游法共设十章112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旅游纠纷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旅游法的实施,将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基础性的法律环境。此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旅游法,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各省区、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条例或旅游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旅游行政规章。
顺应各族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断丰富旅游产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这部综合性的旅游法必将在我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013 年4 月25 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也是一部令人期待已久的法律——它酝酿了30多年,期间曾列入立法规划,又因时机和条件不成熟被搁置。依据法律条款,2013 年10 月1 日,旅游法正式实施。
根据我国《立法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及理由:
《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法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由于旅游产业链条长,关联行业广,涉及部门多,很难针对不同类型旅游活动单独立法,只能采取综合立法模式。旅游法共设10章112条,除总则、附则之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涵盖了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旅游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在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和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则适用旅游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其实,中国的旅游行业并不是滞后与西方发达旅游国家,只是中国的旅游从起步到现在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而已。
中国的旅游行业起源于30年代,但由于中国的战争内战,封建传统政策经济落后等因素,限制了中国的旅游发展,中国的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是从80年代,也就是说中国的旅游发展到现在才有将近30年的历史。
在这过程中,中国人学习西方的旅游经营旅游方式,包含游客心理,既然是学习西方的事情,这必定是滞后的。滞后的主要原因是旅游者的旅游心理不成熟,从80年代到现在,中国人的旅游心理竟然还停留在“去过”。“见世面”的基础之上,而西方的旅游者的旅游目的则是:获得。达到目的,这是中国游客与西方旅游发达国家游客心理上的根本区别。
30年来的旅游发展,确实无法与西方旅游年代相比较。
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游政策与法规
第一节旅游法律概述
一旅游法律的产生基础
(一)旅游法律产生的经济基础
(二)旅游法律产生的政策基础
(三)旅游法律产生的法律基础
二旅游法律的发展历程
1 萌芽阶段(因为交通不发达,参加旅游的人很少,从而限制的旅游活动的规模)
2 发展阶段(19世纪40年代英国出现了旅行社)
3 推动阶段(世界经济和社会新发展以及科学技术重大突破,对旅游业起了很大的推动)
4 高速发展阶段(20世界60年代开始,旅游业发展最为迅猛)
5 鼎盛阶段(因为对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国际、国内旅游企业的无序竞争、利益冲突,所以旅游法律是旅游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规范旅游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产生的法律)
三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
2013年4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10月10日实施
(一)专门的旅游法律制度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龙头,以《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方法》三项行政法规为主干,以《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为基础的旅游法制体系
四旅游法的概念
狭义的旅游法是指专门的旅游法,如《旅游法》;广义的旅游法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旅游法》未颁布实施前,旅游法都是指广义的旅游法第一,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是旅游活动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第二,旅游法是旅游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我国现代旅游发展立法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要求有哪些?
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志
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3.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4.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权利
红色旅游景点位于抗日战争最后一役纪念馆。以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为吸引物,组织接待旅游者进行参观游览,实现学习革命精神,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和振奋精神、放松身心、增加阅历的旅游目的地。
旅游目的
以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为吸引物,组织接待旅游者进行参观游览,实现学习革命精神,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和振奋精神、放松身心、增加阅历的旅游目的地。
特点
1、学习性:红色旅游的学习性,主要是指以学习中国革命史为目的,以旅游为手段,学习和旅游互为表里。但是,这种学习不宜搞成灌输式的“现场报告会”,而应营造出自我启发的教育氛围,达到“游中学、学中游”,寓教于游、润心无声的境界。
对国民进行本国历史的旅游教育,在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制度。如德国一些州就对中小学生进行反法西斯的修学旅游做了专门立法,要求每个学校都要定期组织学生到纳粹集中营等地游览参观,勿忘历史。中国人的旅游与学习总是紧密相连在一起,有着“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传统。现在开展的红色旅游,是这个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它完全可以归类于修学的大类,定位于朝觐“革命圣地”的专题旅游,列入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团工会组织的爱国主义教育的序列。
2、故事性:故事性是相对说教性而言,反映出人们对历史吸引物的取舍观。现在到一些红色旅游点,给人的感觉是在参观“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的地区展览,千篇一律,千人一面,静态有余,动感不足,缺乏实景地厚重的历史感、独特的亲切感和“姹紫嫣红”的美感。这里除了经济条件落后、展陈手段单一等因素外,也是在英雄史观等陈旧观念影响下产生的人为缺陷之一。
要让红色旅游健康发展,使之成为有强烈吸引力的、大众愿意自费购买的旅游产品,还需要妥善处理红色教育与常规旅游的辩证关系,其中的关键是以小见大,以人说史。历史典故往往形象、生动、有趣,容易让英雄走下圣坛,贴近群众和生活,产生亲和力。因此,要深入发掘红色旅游中的历史人物故事,既要反映领袖、英雄等“大人物”在历史中的重要作用,更要通过“小人物”的故事,揭示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真谛,使历史鲜活和丰满起来。
3、参与性:有些红色旅游景点的旅游过程较为艰苦,为改变这种状况,少数景点努力过头,出现城镇化、商业化、舒适化的倾向,有损害红色旅游本质特色的危险。为避免重蹈覆辙,红色旅游点应紧跟体验经济的潮流,突出旅游节目的参与性。红色旅游本身就是一种实践性学习。红色旅游的组织者要设计、组合出“原汁原味、有惊无险、苦中有乐、先苦后甜”的产品来。近年来,有些红色旅游景点开展了“穿红军服、唱红军歌、吃红军饭、走红军路”等参与性活动,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多数还只是停留在化装拍照、观赏节目、饭菜品尝等浅层次上。
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旅游法相对滞后,已严重影响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和发达国家的成果立法实践经验,我国《旅游法》的立法框架是:
(1)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和原则;(2)规定政府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3)规定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4)规定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5)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原则;(6)规定国际旅游原则;(7)规定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8)规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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