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监总队
中国管辖海域实施巡航监视的军事力量
中国海监总队,成立于1982年8月23日,由国家海洋局领导。主要职能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中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
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中共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海洋局正式设置“中国海监总队”。1999年1月13日,中国海监总队挂牌成立,时任国家海洋局局长王曙光任首任中国海监总队总队长。2013年,《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规定国家海洋局及其下属中国海监总队、原农业部中国渔政、原公安边防海警和原海关总署缉私警察整合为新的国家海洋局。重新组建的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同时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冒名的公费旅游吗?后果确实很严重,纸始终抱不住火的,就算查不出来,等过一段时间查出来估计会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就算一辈子都查不出来,那算是幸运的,如果某一天查出来,冒名顶替就相当于拿了别人的专利没有任何招呼,无人知晓,公司告你那必须的二建电子证书有盖章,盖的是本省住建厅的公章
没有
北海公园继承了中国历代的造园传统,博采各地造园技艺所长,兼有北方园林的宏阔气势和江南私家园林。
公园特色旅游产品展示
在皇家宫廷特色旅游产品展卖区里,游客可以一目了然地欣赏和购买到近几年来公园出品的特色邮册、书籍、画册、画框、微缩景点、工艺品和系列纪念品。
100元左右。
钢印就是钢制印章,用钢板刻制的上下阴阳两块印模组成的印鉴,不需要印油,通过钢印压制出印鉴模样!
印章,用作印于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一般印章都会先沾上颜料再印上,不沾颜料、印上平面后会呈现凹凸的称为钢印,有些是印于蜡或火漆上、信封上的蜡印。制作材质有 玉石、金属、木头、石头等。印章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之一。
这个是假的证书,国家一级美术师,国家文化行政最高部门颁发,国家文化部颁发,证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徽印章。
景区门票收费不是景区自己随便订的,他们一般是景区向辖区的物价局进行递交申请报告,当地的文化和旅游局在申请报告上加盖意见,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然后发文通知,同意景区门票的价位,然后印制门票,票上有物价局的印章。
1.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2.12周岁(含)以下或身高1.4米(含)以下儿童;
3.持军官证、士兵证、学员证、军残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原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离休人员(凭离休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凭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原件);
4.人民警察,凭公安部监制的人民警察证原件;
5.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应急管理部制发的干部证、消防员证、学员证、退休证原件;
6.残疾人(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及身份证原件)、伤残人民警察(凭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及身份证原件)、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凭民政部制发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原件及身份证原件)、伤残民兵民工(凭民政部制发的《伤残民兵民工》证原件及身份证原件)享受免票。 7.视力、智力残疾者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者可免一名陪护人员门票;
8.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优秀专家、五一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凭荣誉证或专家证及身份证,在票务中心窗口换票后,经检票处验审入园;
9.记者(持国家新闻出版署发放的记者证。港澳台记者应持有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记者证或工作证,配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同时使用);
10.旅行社持有文旅部颁发的电子导游证或经理资格证的人员,凭证件可直接入园。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第五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开办民宿审批流程:
1.具备必要的防入侵、防盗、防安全事故等防范设施和贵重物品保管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2.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覆盖住宿区域主要通道和相关重要部位,监控录像保存1个月以上;
3.搭建、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三)环保条件
1.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垃圾应有固定和围闭的设施存放并及时清运,污水应处理后排放,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
2.具有油烟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
(四)经营条件
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可实行先牌(照)后证,并强化批后监管。
有书面承诺的符合开办经营要求的人员、设备及开办资金、经营环境要求。
(五)其他条件
1.民宿选址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民宿资源普查报告(规划);
2.民宿经营场所产权应当明晰、无纠纷,房屋质量安全满足治安管理、环保和消防要求;
3.民宿层数上鼓励不超过2层,最高不超过3层,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2.5;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4.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应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6. 从业人员参加文旅体、公安、消防、卫生健康、食药监等部门的联合培训并通过考核;
7.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8.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并在不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六)禁止性条件
1.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核心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项目;
2.不得借开办民宿名义建设私人会所(会馆)等;
3.不得利用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物开办民宿;
4.不得利用(各)省级以上保护文物开办民宿;
5.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性的行为。
第六条 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核。由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县民宿办,设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统一受理、联合审核、现场踏勘、“一站式”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民宿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
(二)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指导民宿经营户依法依规办理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高效优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应积极主动为民宿经营户提供指导和帮助,及时初审并签署意见;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和反映民宿经营户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民宿经营户应积极主动向县民宿办提交开办民宿所需的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工作。对《办法》出台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有关部门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在《办法》出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办理相关证照和规范经营。
申报材料清单:
经营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批准流程:
1.乡镇初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对《民宿审批登记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2.联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盖章后提交县民宿办(设在县文旅体局)受理,由县民宿办组织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审查验收分别签署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证照办理。营业执照先行办理,并办理税务登记等证件。根据验收通过的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特种行业经营、餐饮服务及公共场所卫生等许可证。
1.具备必要的防入侵、防盗、防安全事故等防范设施和贵重物品保管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2.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覆盖住宿区域主要通道和相关重要部位,监控录像保存1个月以上;
3.搭建、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三)环保条件
1.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垃圾应有固定和围闭的设施存放并及时清运,污水应处理后排放,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
2.具有油烟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
(四)经营条件
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可实行先牌(照)后证,并强化批后监管。
有书面承诺的符合开办经营要求的人员、设备及开办资金、经营环境要求。
(五)其他条件
1.民宿选址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民宿资源普查报告(规划);
2.民宿经营场所产权应当明晰、无纠纷,房屋质量安全满足治安管理、环保和消防要求;
3.民宿层数上鼓励不超过2层,最高不超过3层,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2.5;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4.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应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6. 从业人员参加文旅体、公安、消防、卫生健康、食药监等部门的联合培训并通过考核;
7.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8.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并在不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六)禁止性条件
1.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核心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项目;
2.不得借开办民宿名义建设私人会所(会馆)等;
3.不得利用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物开办民宿;
4.不得利用(各)省级以上保护文物开办民宿;
5.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性的行为。
第六条 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核。由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县民宿办,设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统一受理、联合审核、现场踏勘、“一站式”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民宿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
(二)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指导民宿经营户依法依规办理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高效优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应积极主动为民宿经营户提供指导和帮助,及时初审并签署意见;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和反映民宿经营户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民宿经营户应积极主动向县民宿办提交开办民宿所需的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工作。对《办法》出台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有关部门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在《办法》出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办理相关证照和规范经营
许多文物景点都有“禁止拍照”的牌子,不少人对这种规定很不理解,认为拍拍照片,又不触摸文物,不会对文物造成损坏。专家解释,不许拍照的主要原因是拍照时闪光灯对文物有损坏。事实上,我国古建筑大都是木质的,容易损坏,上面的彩漆也容易褪色、脱落。拍照时,闪光灯的反复照射对其破坏很大。因此,一般禁止拍照。陈列的展品,比如书画、丝织品、壁画、漆木器等文物,容易受光照褪色,造成文物损坏,所以原则上不得拍摄。其它文物比如雕塑、青铜器、陶瓷、印章等不易受光照损坏的展品,是允许拍照的。不许拍照的个别文物,如果参观者不使用闪光灯,一般管理人员也不干涉。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或版权的问题,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不但会拍照,还会禁止录像。尤其是当展品以书法、绘画、壁画等艺术品为主的时候。另一方面,是出于保护文物的考虑,即使允许拍照,也禁止使用闪光灯、禁止使用三脚架。原理也很简单,就是照在文物上的光对文物有破坏作用。不同材质的文物所能承受的光照有所差别。对光特别敏感的文物是:字纸书画、纺织品、应刷品、树胶彩画、染色皮革、植物标本等;对光较敏感的有:竹器、木器、藤器、漆器、骨器、油画、壁画、角制品、天然皮革、动物标本等;这两类文物即使博物馆没有提示,也不应该拍照。对光不敏感的有:金属、石材、玻璃、陶瓷、珠宝、搪瓷、珐琅等,最后这一类文物如果不是出于知识产权考虑,一般不会阻止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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