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乡镇船舶、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海事、海洋渔业、旅游发展、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水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12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以下简称小型客船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船舶经依法登记、检验且总运力达到20客位以上;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五)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禁止下列小型客船运输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
(二)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
(三)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
第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确定新增运力数量。
第七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有关证件,不得以挂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资格。
第八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对船票价格内已包含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或者向旅客强制增加收费项目、提供收费服务,并做好价格公示。
第十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为未办理备案的货物代理人所代理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接受未办理备案的船舶代理人提供的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不得未接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旅客身份信息、乘船信息等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第十五条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确定的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水路运输客运站点、码头以及停靠站点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船舶航行区域内不得实施养殖、种植等行为,不得设置影响航行安全的设施。
第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登船。
港口客运经营者和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应当拒绝其登船,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非法运输治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辽宁海事局等部门应当依法积极配合做好“三无”船舶非法运输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单位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惩戒失信经营者,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
(二)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
(三)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未办理备案的货物代理人所代理的货物提供运输服务,或者接受未办理备案的船舶代理人提供的代理服务的,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检举后,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可以去。
回来需要隔离14天。
游客需要提供个人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身份证,戴好口罩,以及做好个人防护。
上下五千年作者是林汉达。
林汉达(1900-1972),宁波慈溪人,著名教育家,文学家,历史学家,曾化名林涛,毕业于杭州之江大学,1937年考入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研究院,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后任之江大学英语教授、教育学院院长,抗战胜利后进入东北解放区,任大连市新文字协会理事长、辽宁省教育厅厅长,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北京燕京大学教务长、教育部副部长、《中国语文》杂志副总、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学贯中西,著作丰富,涉及面广,颇有影响
辽宁没有苗族旅游的地方.
苗族旅游点当选贵州 西江“千户苗寨”,是当今世界第一大苗寨。但是如果你是想看真正原生态的苗族,建议你不要去西江,要去那些不是旅游景点的苗寨;前些年的时候黔东南州从江县的芭莎是苗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最好、最原始的,但是随着外界的不断影响,现在也不是太完美。你可以到黔东南州,到县城,再到乡镇去,再到那些你从来没听说过的苗寨,那就会是较纯真的苗族。但是话说回来,真正的原生态是不会再有了,随着社会的发展,苗族文化已经在不断的衰退,已经越来越看不到真正的苗族文化了。
不是,王芳是张震麟的母亲。王芳是辽宁体育局局长,是中国女篮的主要首发球员。辽宁球迷称张震麟大公子。
辽宁省的旅游景点多达29个,年旅游收入223亿,下面只简单的说一下排名前三的城市,。
辽宁省地位置优越依山傍水,并且还有大连等沿海城市。沈阳和大连绝对是辽宁省旅游的两匹黑马,但是排名第三的旅游城市是哪里呢?就是距离沈阳最近的城市“抚顺”,抚顺位于沈阳的东侧,对于抚顺这座城市来说,近些年还是有很多城市内容被大家所熟知,例如:红河谷漂流、旗袍故里新宾赫图阿拉城、永陵遗址等等。
1、山海市是辽宁省的城市。
2、山海广场景区位于辽宁省营口开发区西部海滨旅游带,占地面积约30万平方米,景区工程于2008年初开工建设,2009年年末基本建成,工程总投资约3.5亿元。由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山海广场景区是集旅游观光、度假、休闲娱乐、健身运动等多功能的海岸旅游带。
张名河
张名河,作词家。一级编剧。湖南沅陵人。1964年大学毕业。中国音乐家协会理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理事、全国《词刊》编委,广西音乐家协会名誉主席。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先后担任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文艺处处长、辽宁省音乐家协会副主席、辽宁音乐文学学会主席、辽宁省文联副主席、广西文化厅副厅长等职。
2021年辽宁的宣传口号是
“非遗惠万家, 关系你我他”
“保护人民非遗, 共享美好生活”
在六月十二日,由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朝阳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2021年辽宁省“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主会场活动在朝阳举行,同日,由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沈阳文化中心联合主办的2021年省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在沈阳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