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旅游区图片(凤凰旅游区图片高清)
admin
2024-02-23 07:51:36

1. 凤凰旅游区图片高清

自驾到凤凰古城,需要注意的几件事情,这份攻略要做好。凤凰古城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西南部,在这里游玩,按照平常的时间来说,一般是安排2-3天是最好的,因为在沱江上中下游都是游游玩的地方。

1、住宿提前预定。凤凰古城里面及附近有着非常多的住宿以、客栈,不过这个地方条件有限,一定不要报太高的希望,能选到干净,安静的地方,就非常不错了。

2、自备餐食或零食。不知道是不是我自己运气不够好,在古城里面选的几家吃饭的地方,味道确实比较一般,买的一些小吃可以说是真的非常不好吃,所以,自备可能会多于,但一定是没有错的。

3、提前停车。凤凰古城街边大小可见的便是住宿免费停车,足以见得这里的停车位真的是特别难求,我们当时抱着侥幸的心理想进去碰碰运气,结果到最后,依旧还是转了出来,停在外面。

4、停车位费用统一。这里停车基本上费用的统一的,20、30、40,根据不同停车时间,收费标准也不一样,所以,去了哪里有停车位就停上吧,即使有价格差,也不会差太多。

5、表演。凤凰古城里面乘船是可以看到一些表演的,但是也听说有时候没有,票价是98/人,大约30分钟左右,去的话最好提前询问一下。

6、凤凰古城两边的店面,水吧比较多,琳琅满目,但基本上都是明码标价的消费,可能是由于竞争太大,如果时间充足的话,可以选择进去休闲。但还是建议,一定问清楚有没有额外消费比较好。

2. 凤凰湖风景区图片

2020年 5月12日,在历下区龙洞风景区的孟家水库,这里已经更名为凤凰湖,因紧邻老君崖凤凰台而得名,占地约9公顷,蓄水量可达160万立方米,属于济南的强渗漏带之一。受前期几场降雨影响,龙洞景区汇集的山泉水汇流而下,沿着地势流入湖中,形成层层瀑布,吸引了不少市民前来戏水赏景。

3. 凤凰景点图片大全图片

凤凰山风景区,位于广东省潮州市城北30多公里处.山势嵯峨挺拔,主峰风鸟髻海拔 1497.8米,素有“潮汕屋脊”之称,也是粤东第一高峰。这里既有巨石岩洞,又有瀑布溪流;既有苍松翠竹,又有奇花异草,自然风光绚丽多姿。山上气候凉爽,气象万千,瞬息万变。在诸多景区中,天池最称迷人。它位于海拔 1391米,是粤东第一高峰。以峭拔雄伟的山色,绚烂多彩的畲寨风情和奇香卓绝的凤凰茶传名于世。乌岽山主峰西侧小山谷,是古代火山口所天然形成的山顶湖泊,面积60亩。池内泉水喷涌,千年不 断,栖息着天下奇珍的两栖类动物 “四脚鱼”(学名“蝾螈”)、“软壳石螺”及稀有蛙类。池水冰凉透骨,池边山坡平坦,有近千亩天然草被牧场,其间点缀着高山灌木和杜鹃花。踞天池之上俯瞰四方,群峰起伏,云雾缭绕,山村点点

自然风光

其东西峡谷中之凤凰、凤溪二大水库,宛如二面明镜,影山峦,照天光,令人赏心悦目。

凤凰山,为我国著名产茶区之一,山上有11000多亩茶园。据宋代《潮州府志》记载:“凤凰山名茶待诏茶名为贡茶。”距今有900多年历史。1986年,凤凰茶中之佼佼者”凤凰单丛”在全 国名茶评比中,雄居榜首。

旅游胜地

乌岽顶是凤凰山的第二高峰,也是游人最爱的观赏日出胜地,春日晨间登上观日台,一轮红日从地平线缓缓升起,给白云、给山尖、给屋檐都镀上一层灿烂的金色,景象壮美震撼人心。乌岽山顶峰西侧还有一个美丽的天池,无风时波平如镜,青山、蓝天、白云映入水中,格外秀美

4. 凤凰旅游区图片高清大图

凤凰,隶属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湖南省西部边缘。凤凰的红色旅游景点有以下这些,他们分别是:凤凰山革命纪念公园、矮寨奇观旅游区、红石林国家地质公园、凤凰之窗文化旅游产业园、老家寨苗人谷景区、沈从文故居、南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等红色景点。

5. 凤凰旅游区图片高清版

21个。

凤凰古城大大小小21个入口。

南华门位于湘西凤凰县,是凤凰古城的入口之一,也是到凤凰旅游的一个必经之地,也算是凤凰的地标性建筑。它可以说是新、老凤凰城的分界,进南华门是凤凰古城,出了南华门就是新城区。

 凤凰古城始建于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历经300年风雨沧桑,古貌犹存。现东门城楼和北门城楼,南华门尚在。城内青石板街道,江边木结构吊脚楼,以及朝阳宫、天王庙、万寿宫、大成殿等建筑,无不具古城特色。

6. 凤凰旅游区图片高清图

凤凰古城门票

  A票: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门票:148元/人、次,含凤凰古城九景(沈从文故居、熊希龄故居、古城博物馆、杨家祠堂、东门城楼、崇德堂、万寿宫、沱江泛舟、虹桥艺术楼)。

  B票:苗人谷苗寨(含山江苗族博物馆)100元/人、次;勾良苗寨(含飞水谷景区)100元/人、次;南方长城景区45元/人、次;奇梁洞景区60元/人、次。

  凤凰古城景区优惠政策

  优惠票:含60-69岁老人、在校全日制大、中、小学生、现役军人、烈士直系家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者(凭有效证件);

  注: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学生购票均按照20元/人、次(本票不含沱江泛舟景点,如需泛舟请另行购成本票15元/人.次),其他景区学生票价格照旧。

  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凤凰古城九景+南华山神凤文化景区)80元/人

  最佳旅行时间

  每年3月—11月是凤凰的最佳旅行季。

  3-4月:古城初春,清晨的沱江烟雨朦胧,风光如画。

  5-10月:此时古城人气最旺,夏季的沱江边夜夜笙歌;入秋之后,新鲜猕猴桃及野生板栗开始成熟。

  11月-来年3月:凤凰进入冬季,因此游客较少,且有机会看到一座银装素裹的古城。

  小贴士

  每逢七月半鬼节、过赶年、三月三苗族情人节、四月八祭祖盛典、六月六、苗歌节,凤凰古城都会聚集大批游客。

  学生党建议错开清明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等节假日,不仅游客多,且各方面消费都很高。

  交通攻略

  距离凤凰最近的机场为铜仁凤凰机场,最近的火车站为吉首站,旅行者多选择乘火车前往凤凰。

  无论以何种方法到达凤凰县城后,若乘出租车去虹桥,请告知司机往喜鹊坡走(即虹桥东路附近,从虹桥中路走不允许进入古城)。建议在城北汽车站下车后,直接联系所订客栈咨询该如何到达客栈。

  凤凰古城陷阱总结

  在凤凰古城内,强制消费和骗钱比较少,但会有卖唱、祈祷等推销行为。建议在古城要学会一看仔细,二问清楚,三会砍价。

  坐车陷阱:从各地出发的班车在即将到凤凰时,会有所谓的工作人员上车向游客兜售苗寨、晚会票,费用比自己订要贵,建议不要理会,抵达古城后再向旅行社和客栈咨询票价。

  拉客陷阱:在路上不要轻易相信拉客者和司机,对付他们最好的方法就是置之不理。有些游客跟他们聊得好,以为他们就会对自己好,其实一旦不听安排,就会惹来麻烦。

  色情陷阱:单身出行的游客不要轻易把偶然认识的陌生人带到自己入住的房间,一定要带到房间,最好让客栈老板配合登记一下对方的身份证件,即便出现问题也有线索可查。

  免费陷阱:如听到“领护身符,随便压点香火钱”或“不压都行,不强求随便给点香火钱,不给都行”等类似的言语,千万不要相信,以免破财。

7. 凤凰景区图片大全真实照片

凤凰古城,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西南部,土地总面积约10平方千米。2010年底约5万人口,由苗族、汉族、土家族等28个民族组成,为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

凤凰古城,建于明代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 。距铜仁凤凰机场27公里,怀化芷江机场57公里,张家界荷花机场280公里;G209国道与S308省道贯穿全境,枝柳铁路穿境而过。

凤凰古城与吉首的德夯苗寨、永顺的猛洞河、贵州的梵净山相毗邻,是怀化、吉首、贵州铜仁三地之间的必经之路。

是湖南十大文化遗产之一,曾被新西兰作家路易·艾黎称赞为中国最美丽的小城,与云南丽江古城、山西平遥古城媲美,享有“北平遥、南凤凰”之名。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AAAA级景区。2019年10月,入选首届“小镇美学榜样”名单。

8. 凤凰景区图片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曾被新西兰著名作家路易艾黎称赞为中国最美丽的小城。其中凤凰九景包括以下景点:【沈从文故居】、【熊希龄故居】、【杨家祠堂】、【东门城楼】、【沱江泛舟】、【万寿宫】、【古城墙】、【主题博物馆】、【虹桥】。自2016年4月10日起,凤凰古城将取消景区验票,保留景点验票方式。游客今后进凤凰古城游览不必再购买148元的“捆绑式”大门票,只需要在逛小景点时购买相应的门票。

9. 凤凰旅游地图全图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1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山水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并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核准。

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予以强制排除。

第三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

(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七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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