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非法经营企业的负责人负责呀。
非法营运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对责任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因饮酒死亡的,应当按照人身伤害死亡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此外赔偿义务人还要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付相关费用以及受害人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但是如果死者是主动喝酒致死的,同桌的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
根据《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出现“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出现“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后,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老人跟团游摔伤 旅行社担责30%
法院: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赔偿11万余元
案例
2017年3月4日,刘大妈与萍乡市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从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4月4日的华东五市旅游。
4月2日9时许,旅行团在购物场所购物过程中,刘大妈从洗手间出来后不慎踩到楼梯边缘意外摔伤。旅行社导游立即将刘大妈送至当地医院治疗。因无法继续旅程,4月3日晚,刘大妈返回萍乡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并踝关节半脱位,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刘大妈为伤残十级。
事故发生后,因医疗费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刘大妈将旅行社和第三方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中,旅行社辩称,在旅游过程中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刘大妈摔伤是自己不注意所致,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刘大妈所参与的旅游团队均系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对旅游者的安全更加谨慎,而本案旅行社并未进行有效的提醒、警示原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大妈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系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却疏忽大意,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旅行社承担刘大妈因旅游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的30%,即11万余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旅行社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客死亡的,由旅行社进行赔偿,如果是旅游经营者责任的,由旅游经营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案主犯黄某登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余18名同案被告人分别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五万元不等。这是广西边境近年以来对偷渡类犯罪行为做出的最严厉判决。
办案民警介绍,2019年底,崇左边境管理支队执法调查队在工作中掌握一条以黄某登为首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团伙线索,经过数月的缜密侦查,一个拥有十余名成员,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机构分布在崇左、南宁的黑色偷渡链条逐渐浮出水面。
2020年1月13日,崇左边境管理支队成立专案组,果断出击,兵分多路,在南宁市横县多处查获4辆接客车、1辆大巴车,抓获涉案司机4人、非法入境外籍人员74人。
3月11日,专案组再度出击,在崇左罗白高速路口、合那高速通往南友高速岔口、南宁市西乡塘区、宁明县等地共抓获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犯罪分子5人,查获非法入境外籍人员17人,查扣涉案车辆5辆,该团伙设在边境的一重要分支被打掉。
3月21日,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抓获黄某干、农某、麻某等涉案人员,查获非法入境外籍人员18人,随即利用无人机高空监测,抓获主犯黄某登。至此,这个长期盘踞边境,从境外组织运送人员非法入境的团伙终于被一网打尽,彻底宣告覆灭。
据悉,崇左边境管理支队作为边境管理的主力军、突击队,始终持续加大对偷渡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破大案、打团伙、摧网络、断链条”工作思路,强化专案、系列案的精准打击,对组织运送团伙深入摸排,掌握全部成员信息,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分子。今年以来,支队共破获157起偷渡刑事案件,打掉组织运送团伙5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07人,查获非法入境外籍人员852批4246人。
同时,崇左边境管理支队积极与驻地检法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疫情期间偷渡类刑事案件依法处理,进一步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彰显了崇左边境管理支队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边境地区治安稳定的坚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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