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过程中要签订旅游合同,是为了防止旅游纠纷的产生。相对来讲,现在旅游业越来越规范,旅游公司,景区,导游从业人员的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纠纷也只是极个别的现象。总体来说,形式向好。作为旅游中的游客,是弱势群体,签好一份旅游合同至关重要。签订合同规范详细旅游者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规范、详细签订旅游合同,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游览景点数目、导游服务标准等等,明确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注意几个方面:
一、是否提供规范性的合同文本
二、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三、是否提供国家正式使用的银钱收据等
四、要明确约定合同内容
1、旅游合同中应包括旅游行程、旅游价格、保险金额、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2、合同应对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用餐及住宿标准作明确描述。
3、旅游景点一项,应明确所有景点与参观的起始时间,必要时,可将旅行社广告中约定的日程作为合同附件。
4、住宿标准一项,应注意“标准间”一词只有在星级饭店里才有具体意义,因而,当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床位数、有无卫生间、电视机、电话等住宿设施及条件。
5、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及停留时间。违约责任一项应包括纠纷处理方式、投诉受理机构等。
在旅行中,双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办事,像改变酒店星级、降低用餐标准、飞机改火车、卧铺变硬坐等行径,旅游者要将其违约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真实的记录下来,尽可能的保留物证,以便今后向有关部门投诉。
反之,旅游者变更协议,如暂时离团、提前返回等也要事先通报旅行社,并最好达成书面协议。擅自变更,旅游者要“小心”旅行社的反投诉。对导游改变行程、收受回扣、带团“扎店”等违法违规现象,国家旅游局于1999年10月发布实施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从法规上进行了严格的制约处罚。
旅游者也要理智判断,勇于提出异议,提醒导游,规劝其按旅游合同保证接待服务质量。客观看待质量问题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也应客观看待旅游服务中的质量问题。极少数人以为自己交了钱就是“大爷”,甚至有个别游客仅对法律一知半解,打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旗号,提出过分要求,没完没了,显然缺乏理智,失之偏颇。
对旅行社的服务不满意,有权投诉,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绳,切不能漫天要价,事事以“上帝”自居,合同双方应当是平等的。只要旅游者是向正规注册的旅行社报名,且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就有权投诉。之所以强调正规注册的旅行社,就因为他们向当地的旅游管理部门交纳了服务质量保证金,才获得了合法经营的权利。为此,旅游者的利益是有保障的。质监所将按照国家颁布的《旅行社管理规定》、《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旅行社的行为进行认证,从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
二、旅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种常见的规定,是关于提前退团的。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承担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
这个条款合理吗?违约金的额度(收取标准)有什么限制?
提前退团,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这个条款本身按照《合同法》是允许的。 但是往往问题出在旅游合同中约定了很高的违约金,而违约金的额度是要受法律限制的。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其次,旅行社一方需要有证据证明因游客违约而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大小,不能说仅凭主观估计就提出损害的数额。之前也有过旅行社因证据不足而使得其部分违约损害金额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在这个地方各位还要注意的是,根据2014年最新的国家旅游局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在出境游当中,如果旅行者在行程开始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且未办理签证的,旅行社需要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的,扣除签证费用后退还余下的旅游费用。
旅游者在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合同范本的比例规定退还必要费用后,剩下的费用还是要退还给游客的。
三、旅游合同中常常列出“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正确吗?是否有效?
这种条款并不合法。 我们先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然后,《旅游法》第8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做出明示说明或者警示。
《旅游法》第70条第3款还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旅行社不能对游客的财物安全完全置之不理,而应当在遇到可能危及游客财产安全时及时明示通知,并且在财产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此种格式条款单方免除了上述的旅行社义务,是无效的。
四、现在越来越多人旅游考虑团购,而在团购页面或者签订合同时都会被告知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这样的约定公平吗?
这样的约定对游客来说是不公平并且违法的。 《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因此,对境内旅游的游客,旅行社应当提前至少7天通知旅游者,对境外旅游的游客,应当提前至少30天通知旅游者。 如果解除合同的,应当全额退还费用。
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游客改期、改线或全额退款,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并且使得游客会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
五、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临时单方面取消行程,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什么情况?旅客可以要求什么赔偿吗?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临时单方面取消行程,属于《合同法》中的违约。
《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旅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按照原行程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向旅行社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同时,旅行社的这种做法还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 《旅游法》第69条第1款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法》第70条第1款还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游电子合同是指以通过审核的旅游合同标准格式为内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的合同,电子合同可实现在线填写、修改、签署、下载、上传备案、统计管理的全部功能。
旅游电子合同需满足“签署各方经过实名认证”、“具有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两个条件,才具有与纸质旅游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电子合同平台没有对游客进行实名认证即可直接签署合同,或没有运用电子签名技术而是单纯的通过“确认”或添加水印图章完成签署,这样的合同其实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在平台选择上,一定要对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鉴别。
目前大部分旅行社,都会选择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与游客签订旅游电子合同,以保障签署合同的合法合规。
没有必要,自己找车,就可以和旅行社商量,或者找客运公司,没有签合同的,呵呵,合法权益不是体现在这方面,你们只不过是想租车而已,谁会跟你们签这个合同的,顶多是协议,合同在法律上生效,而协议是双方协商。
所以,你们只要找个客车或租车就可以了,注意安全就好了,如果实在想去玩,又有保障,你们可以和旅行社签订协议或合同,一般旅行社会给你们提供保险的,人身保险20元一个人。所以现在旅游行业都是这样提供保障,而你们租一辆公交车,你想想谁会签合同呢?协议都不能签。何况是合同呢。找旅行社最好!其实找台车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那么麻烦的。可以退团,不过要根据合同扣除一部分的违约金。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是甲方。第八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委托组团意思就是旅行社委托其他旅游公司组团,也就是常说的散客拼团,不过一般合同上都写有委托哪家旅游公司,需要客人同意。委托组团需要找有资质的公司。如果是自行组团的话,就是你报名的这家旅游公司他们组团带着你们去旅游。
前一段时间,国内某旅行社组织的老挝旅游,因车祸导致十多人伤亡事故。相信在善后处理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重要的依据,当然,鉴于伤亡多,事故等级高,社会影响大,旅行社一定会最大限度的满足旅游者和家属的意愿。通过这一典型的旅游事故的处理,让大家更多地关注到旅游安全,旅游责任和旅游合同。
无论是旅游安全、旅游责任,还是旅游服务的内容、线路、吃住行游细节、保险责任等等,都会体现在旅游合同之中。目前,旅游合同主要是旅行社门店和各类网络APP软件来实施的,从联系,预约,初步协议到签订旅游合同,绝大多旅游者都会考虑到旅行社的资质,品质和口碑,旅行社也会关注旅游者的年龄和身体条件,绝大多数的合同也能按期履约,如约而成。旅行社按约兑现旅游服务承诺,旅游者花钱购买旅行社的旅游服务,高兴而去,满意归来。
旅游者有质量的旅游活动,其基础是责任明确,细节具体约定,双务,有偿,诺成的旅游合同保障。为此,旅游者购买旅游服务确定签合同前,一是要认真审核旅行者的资质和信用情况,二是认真审查旅行社提供合同草稿,把握好旅游日程,路线,价格,交通工具,住宿和就餐标准,购物次数与时间的明细,三是违约责任要明确具体化,四是,明确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的具体约定,五是相关的合同附件以及旅行社具体经办人员的联络方式,六是注意合同中对旅游者责任的明确约定。鉴于,国内还没有专门的旅游立法,目前只有国务院的“旅行社条例”,部颁的“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还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定依据。所以旅游者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越具体越明细,对双方都有好处!恭祝大家旅行快乐!
肯定需要填写相关安全保障的合同
导游证与导游资格证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而导游证则是标志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前者是表明某人具备导游职业的资格,而后者表明某人获准从事导游职业。前者是从业的资格;后者是从业的许可。
2、颁证机构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门颁发;而导游证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部门颁发。
3、期限不同
导游资格证书没有期限规定;而导游证是有期限规定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待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 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购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延期。
4、领取程序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学员参加导游资格证考试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而导游证则必须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方可向旅游行政部门(旅游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