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乡村历史文化、地理位置和特色资源等条件,运用旅游资源的评价系统对乡村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乡村旅游的模式,最后规划设计乡村旅游产品,借助地理优势和当地特色,开发乡村体验产品,充分调动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
资源特有型可以凭特有资源吸引旅游者,让其体验别处没有的感觉。
产业依托型借助农业与旅游业的协同发展,通过农业观光、休闲、度假和体验等功能,进而带动农副产品加工、餐饮服务。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
乡村旅游提升计划,开拓旅游消费空间,让乡村旅游成为成为城镇居民“5+2”生活模式的重要载体。同时提出坚持乡村旅游个性化、特色化发展方向,完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大力推进乡村旅游扶贫等4项内容。
2.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提及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休闲产品,推进农业与文化、科技、生态、旅游的融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同时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和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发展具有文化内涵的休闲乡村,这些都为乡村休闲旅游提供了明确方向。
那么扶贫旅游对当地的影响有哪些?
1、能够促进当地基础设施的完善
旅游扶贫上,乡村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是扶贫中国的重要环节,基本上各地方的旅游扶贫方案中都有强调要在旅游扶贫中不断加强相关旅游配套设施的完善。
基础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当地的道路交通、环境卫生、住宿餐饮、购物服务等方面的硬件配套服务以及相应的信息服务、医疗服务等。
这样一来,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也会得到较大的改善,能够生活得更加方便舒适。
2、能够带动当地其他产业的发展
旅游扶贫可以通过推进“旅游+”引领一二三产融合,带动贫困群众实现“家门口脱贫”。
打个比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就可以通过旅游扶贫来进行带动,比如可以开办果蔬采摘园,农产品加工体验基地等,吸引游客消费体验的同时,也促进了当地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3、能够解决当地贫困户和其他农村居民的就业问题
扶贫旅游的开发,带来的不仅仅是游客,也带来了许多的创业人才和就业岗位。这对于原本只能依靠种地为生的贫困户和当地剩余农村居民来讲,无疑是一个福音,因为这意味着可以在家门口找工作给家庭增加收入,让日过得更好了。
可以这么来讲,以发展乡村旅游为途径,能够让更多贫困群众成为旅游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让绿水青山给山区农民带来源源不断的经济收入。而通过鼓励开办农家餐饮、农家旅馆、开发特色小吃、特色手工艺品等方式,也能使贫困户变商户,真正解决了群众增收问题。
此外,旅游扶贫必然会加速当地电商产业的发展,不仅地方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得以拓宽,当地居民的生活也会更加“互联网化”,在购物消费上也会更加方便。
但也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地方生态环境的保护,旅游扶贫虽然也强调对地方生态的保护,但是在具体实施下来,情况却不容乐观,因此应该加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进行约束,这样旅游扶贫才能达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乡村景观规划是关注农村经济发展,提升乡村旅游的重要内容。由于乡村旅游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从导入期向成长期过渡。河南省现代农业设计有限公司专家道:乡村旅游的发展速度较快,各种农业观光园、农家乐、采摘节等乡村旅游形式也丰富多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总体来看,乡村旅游还是一个新事物,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很多设计院经验不足,规划设计时容易出现景观功能欠完善、形象品质不高、生态环境破坏或同质性等影响乡村旅游发展的问题。
(一)编制乡村旅游扶贫实施方案。制定并提供项目建设推进方案、业态引进、运作模式、品牌营销、人才培训、技术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打造乡村旅游精品。鼓励专业志愿者、艺术和科技工作者驻村帮扶,参与乡村风貌设计、乡村规划和建筑设计等工作。垍頭條萊
(二)改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条件。优先将重点村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按照“布局美、环境美、建筑美、生活美”的要求,重点实施整治裸房、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村道硬化、村庄绿化,保持村庄原有形态和乡土气息。萊垍頭條
(三)培育发展乡村旅游特色产业。引导村集体、村民、外来投资者开发农业观光类、文化体验类、民俗农庄类、科普教育类、乡村度假类、休闲运动类、特色餐饮类等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頭條萊垍
(四)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训。采取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直接组织职业培训,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职业院校等,培养乡村旅游致富带头人、经营户,对重点村农民开展经营管理、食宿服务、接待礼仪、传统技艺、导游解说、文艺表演、旅游商品设计、市场营销等技能培训。萊垍頭條
(五)加强乡村旅游宣传推介。旅游部门会同宣传部门以形象品牌为核心,通过旅游节庆和媒体专栏专题等多种方式,为重点村开展“美丽乡村游”等系列品牌创建活动。萊垍頭條
带动所有经济共同发展,缓和贫富差距大的问题
关于‘乡村旅游发展背景’的问题回答
国家一直大力提倡发展农村经济,大力提倡发展农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扶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发展,进行‘一村一品’示范,促进贫困群众进行脱贫并走上致富道路。在国家大力扶持下‘一村一品’以及乡村旅游已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成效,如中国的下党乡,发展乡村旅游还没几年,贫困户基本已经脱贫。它的‘一村一品’中的茶叶——寿宁高山茶,已获得国家地理性标志产品,自己不用出一分钱,广告已经打到了中央电视台。由此可见,有国家政策为后盾,现在发展‘一村一品’以及乡村旅游就是最好时机。
靠近市区及县城周边的乡村,有得天独厚的地域条件即占据了天时地利人和,他的乡村旅游业发展都很旺盛。而远离县城的偏远山区的旅游业发展就举步艰难了。由于这些地区医疗教育等条件跟不上,人员依旧流失,村中只剩些老人及留守儿童,有能力的人不愿意留在村里发展,‘一村一品’根本得不到实施,由于路途远,交通不便,特色旅游也发展不起来,经济依旧萧条。
一 、文旅融合发展的政策分布
10年来专门部署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中央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2009年《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一个是2017《国家发改委“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涉及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文件分布于10年间,除2012年每年相关政策中都有所涉及。
二、旅游有“热点”,关键靠“文化”
1.文旅融合的核心理念:“旅游是载体、文化是灵魂”。这是10年来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政策的核心理念和思路。建设旅游品牌、创新旅游产品、培育旅游消费热点,以及大力发展农村旅游、红色旅游、老年旅游等,凡是涉及到旅游的品质、品牌、消费、特色、个性化、差异化等发展创新范畴,该核心理念贯穿其中,并分别提出了建设内容。当然,这里的“文化”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而不是指仅仅有文化资源。
2.促进旅游与文化融合发展。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和实践活动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扶持旅游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数字文化产业相融合。发展文化演艺旅游,推动旅游实景演出发展,打造传统节庆旅游品牌。推动“多彩民族”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集中打造一批民族特色村镇。(《“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三 、培育文化旅游消费新热点
1.大平台拉动旅游消费。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2.扩大旅游购物消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传承和弘扬老字号品牌。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街区,鼓励发展特色餐饮、主题酒店。(《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3.积极培育国际消费市场。依托中心城市和重要旅游目的地,培育面向全球旅游消费者的国际消费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运用市场手段以购物节、旅游节、影视节、动漫节、读书季、时装周等为载体,提升各类国际文化体育会展活动的质量和水平,鼓励与周边国家(地区)联合开发国际旅游线路,带动文化娱乐、旅游和体育等相关消费。(《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
四、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品质
1.旅游演艺。鼓励专业艺术院团与重点旅游目的地合作,打造特色鲜明、艺术水准高的专场剧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2.节庆会展旅游。发挥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传统节庆品牌效应,组织开展群众参与性强的文化旅游活动。(同上)
3.文化、文物旅游。科学利用传统村落、文物遗迹及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文化场所开展文化、文物旅游。(同上)
4.文化体验旅游。推动剧场、演艺、游乐、动漫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开展文化体验旅游。(同上)
5.娱乐业。推广“景区+游乐”、“景区+剧场”、“景区+演艺”等景区娱乐模式。支持高科技旅游娱乐企业发展。有序引进国际主题游乐品牌,推动本土主题游乐企业集团化、国际化发展。提升主题公园的旅游功能,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品质高、信誉好的品牌主题公园。(《“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五、建设新型文化旅游功能区
1.培育跨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依托跨区域的自然山水和完整的地域文化单元,培育一批(共20个)跨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构建特色鲜明、品牌突出的区域旅游业发展增长极。(《“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2.打造国家精品旅游带。重点打造丝绸之路旅游带、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黄河华夏文明旅游带、长城生态文化旅游带、京杭运河文化旅游带、长征红色记忆旅游带、海上丝绸之路旅游带、青藏铁路旅游带、藏羌彝文化旅游带、茶马古道生态文化旅游带等10条国家精品旅游带。(《“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六、红色旅游是文旅融合的重要形式
1.充分发挥红色旅游的独特作用。全面落实红色旅游“十二五”规划;改进创新红色旅游宣讲和展陈方式;大力推动红色文化精品创作。(《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指导意见》旅发[2011]61号)
2.红色景点景区研学旅行。鼓励各地依托红色旅游景点景区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3.实施红色旅游发展工程。完善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体系;着力凸显红色旅游教育功能;积极发挥红色旅游脱贫攻坚作用。(《“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4.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着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产业融合,使其更好地满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功能。(《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7〕245号)
七、乡村旅游的特点在于文化旅游
1.坚持乡村旅游个性化、特色化发展方向。立足当地资源特色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乡村生活生产生态特点,深入挖掘乡村文化内涵,开发建设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注重保护民族村落、古村古镇,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让游客看得见山水、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2.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专业培训,三年内引导和支持百万名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通过开展乡村旅游实现自主创业。鼓励文化界、艺术界、科技界专业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在有条件的乡村进行创作创业。到2017年,全国建设一批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形成一批高水准文化艺术旅游创业就业乡村。(同上)
3.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森林人家、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发展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八、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创意设计
1.实施中国旅游商品品牌建设工程。重视旅游纪念品创意设计,提升文化内涵和附加值。推出中国特色旅游商品系列。鼓励优质特色旅游商品进驻主要口岸、机场、码头等旅游购物区和城市大型商场超市,支持在线旅游商品销售。适度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2.丰富提升特色旅游商品。扎实推进旅游商品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丰富旅游商品类型,增强对游客的吸引力。培育一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加大对老字号商品、民族旅游商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同上)
3.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等,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和旅游产品文化含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
九、文化旅游扶贫
1. 乡村旅游扶贫。加大对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的规划指导、专业培训、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乡村旅游规划扶贫公益活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整村扶持,2015年抓好56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乡村旅游扶贫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国每年通过乡村旅游带动20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扶持6000个旅游扶贫重点村开展乡村旅游,实现每个重点村乡村旅游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2.红色旅游扶贫。充分挖掘革命老区红色文化内涵,利用革命历史文物资源优势,发挥其在红色旅游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当地经济社会文化持续健康发展,带动贫困地区稳步脱贫。(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3.非遗旅游产品扶贫。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对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生产性保护方式,加以合理利用,为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新鲜元素。对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注重原真形态的展示,另一方面通过编排,成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效益的文化旅游节目。依托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积极发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4.特色文化产业扶贫。加快推进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培育民族文化产品和品牌,促进文化产业与旅游等融合发展。(《“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规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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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一村一品”示范村镇项目
16.信息进村入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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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
19.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和精深加工示范基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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