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旅游城市招标文件(智慧城市招标公告)
admin
2024-02-12 22:00:08

1. 智慧城市招标公告

       智慧城市是个比较笼统统称,所以需要的资质也是根据其包括的具体项目而定,例如:计算机系统集成一级资质,安防一级资质,通信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一般来说都是工信部颁发的一些资质,要是遇到建筑智能化的一级资质,那就是建设部颁发的这类资质了。

2. 智慧城市ppp项目 中标

宿州,简称“蕲”,别称蕲城、宿城,是安徽省的北大门,有徐南形胜、淮南第一州、奇石之城、马戏之乡、酥梨之都等美誉。

蕲县属于宿州市埇桥区管辖,历史悠久,位于宿州市南20公里处,206国道穿城而过。蕲县古县城是安徽省内发现最早的一座古城,秦统一六国时置蕲县,南朝梁置蕲郡,隋朝复称蕲县,元代废县迁至宿州,距今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1988年蕲县古城遗址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区,其上秦砖汉瓦,俯首可拾,因而宿州别称蕲城是有历史渊源的。

3. 智慧城市投标

行解交付项目专员(PCM)

1.协助项目经理管理政府类行解项目(智慧城市项目为主)交付和管理,支撑售前投标、主导项目可交付性评审,依据合同负责项目交付策略的制定、I&SV等第三方伙伴管理、集成实施、验收以及后生命周期维护等工作。

2.协助项目经理拉通资源保障项目里程碑、项目经营结果和客户满意度目标达成。

4. 智慧城市建设招标公告

榆林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慧社会建设管理,全面加快 “放管服”改革工作,健康高效稳步推进智慧社会建设,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公安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智慧城市体系架构和总体要求》《榆林市“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五新”战略加快实现“三大目标”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信息化专项经费、政府融资出资建设或自筹资金的智慧社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社会项目主要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全市智慧社会建设有关项目,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运营、信息化服务外包项目。

第四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应符合榆林市智慧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规定的标准。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在“统一项目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资源共享、统一业务协同、统一数据开发” 的基础上,建立“领导小组统筹决策、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前置评审、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拨款”的工作流程,统一纳入智慧社会建设和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榆林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是全市智慧社会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智慧社会和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七条 发改、财政、保密、公安、国安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智慧社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市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市智慧社会的领导机构,负责智慧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政策法规、运营模式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九条 市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智慧社会、信息化建设、数据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智慧社会、电子政务、数据资源、信用体系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和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负责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前置评审、过程监督、工程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智慧社会和信息化交流合作。

负责市大数据有限公司业务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市大数据有限公司为市政府直属全资国有企业,负责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授权的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市场运营、资本融资、统建代建、安全保障、运维服务,以及大数据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高新技术转化、技术人才交流培养等业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在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首席信息官。首席信息官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双重领导,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智慧社会项目,应向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建设方案和资金报告,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前置评审,评审后,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安排资金。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未经评审立项的项目资金申请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 前置评审没有通过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专家组建议和意见重新修订,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经评审后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并严格按照国家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智慧社会项目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智慧社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涉密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保密合同。项目交付前需经信息安全和性能测评。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实施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实行项目全流程风险控制,安排专人负责项目事前风险审核、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检查,对期限内项目定期做出风险预警提示和风险评估报告。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进行检查与管理。

第十八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安全评测认证。未经验收、安全评测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3个月试运行情况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经过1年运行后,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系统调查,客观地对比、分析和总结。项目后评价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维护运行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市的基础数据库、地理框架信息系统、电子政务骨干传输网、大数据展示运营中心、政务云平台和机房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要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系统逐步向统一平台整合。

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要对各单位现有机房运转、系统维护、网络接入的经费进行摸底并审核。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再需要单独运行的机房,网络要统一整合。整合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中心机房和全市范围的垂直专业网,不得自行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二十二条 承担建设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省或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建设或以其它单位名义建设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全市智慧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阶段建设需要制定项目建设计划清单。有特殊业务要求或规定的需要单独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单独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经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变更。项目确须进行变更的,需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设计变更,造成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导致投资超预算的,不再批准追加投资。

第二十五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质量实行保修制度。承揽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揽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由授予资质的机关按程序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的信息化建设计划项目,应列入财政预算,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须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数据共享交换、民生和公共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项目,须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九条 各建设项目的实施须有第三方监理单位介入进行项目监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府设立智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榆林智慧社会建设和全市重大信息化工程。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算下达,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申报。提出专项资金的列支项目、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和项目进度资金安排意见。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决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户管理,分项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基础优先、服务民生、应用引领、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的原则,全额用于智慧社会项目建设和市信息化基础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运行维护。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 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政府投资建设以及各政务活动中形成的政务数据等虚拟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统筹管理。项目采取BT方式,由企业垫资建设的,项目设施产权归政府,市财政分期付款偿还。项目采取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使用的,项目设施产权归企业,市财政支付租用费。

第三十七条 智慧社会建设各项目的资产分别由各项目建设牵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级本部门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应急处理、监测和运维机制。

第三十九条 智慧社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须根据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同步检测。

第四十条 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政务认证、安全监控、应急管理、数据容灾备份等平台和机制。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安全培训,不断提高智慧榆林项目设计、建设、运维管理等各环节的领导与工作人员的网络信息安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网络安全责任制和追究机制,推行实名制,加强违反信用行为的惩戒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防范综合支撑平台,提高对网络运行故障、网络违法犯罪、网络失泄密等的监控、执法与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智慧城市招标公告最新

城市资源管理局包含以下部门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有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效能建设、安全保密、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承担局机关后勤保障管理。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评定、档案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学习、培训、考核、评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工会、青年、妇女等日常工作。

  二、公用事业科。拟订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运行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市容环卫、城市消杀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管线行业监管工作。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环卫工作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负责户外广告、夜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交通管理工作。负责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的监管。负责市政、园林、环卫等公用设施改造维护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牵头做好本单位生产安全工作。

  三、物业管理科。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本市物业管理考评标准及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征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以及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管理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建立物业管理投诉登记制度和物业管理项目档案。

  四、督查科(市容管理科)。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队伍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市容管理考评标准及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市管理各责任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数字城管工作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对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内容进行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城管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综合重大执法案件及跨区域案件的督查。负责对上级决定及本局领导批示的城市管理事项进行督办。

  五、法制科。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草拟工作。负责局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对外宣传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城市管理行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负责申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及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准。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环节审核和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上报、备案等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和重要信访件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领导批办件的办理工作。负责编制和调整部门权责清单。负责协调住建、市场监督、水利等部门综合执法工作。

  六、审核审批科。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备案事项。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工作。

  七、装备财务科。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财务报表,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城市管理各项专项资金。指导和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和开展相关内部检查。负责下属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和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采购计划报批和报废审批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式服装、标志标识,以及执法执勤车辆、装备的计划、采购、发放、维护和管理。负责罚缴分离工作的管理和罚没票据管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6. 智慧城市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得很清楚。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这类项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如大家熟悉的一些交通服务项目、公益事业项目。

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如在所属区域尚属新鲜事物,没有成熟可借鉴的技术参数,像宁夏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八朵云”及相关的云服务项目,一切还在摸索创新阶段,技术参数不容易把握和确定,采取磋商方式能取各方所长,更有利于项目完善。

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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