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全域旅游:2020年游客破3.2亿人次,收入破3600亿
西安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全域旅游示范市建设,提升西安旅游业现代化、品质化、国际化水平,建设居游共享型大西安,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大力实施“旅游产业倍增计划”和“旅游国际化行动计划”,加快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建设。到2020年,全域旅游示范市成功创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旅游产品结构更趋合理,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旅游国际化品牌进一步提升,旅游环境更加优美,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接待海内外游客3.2亿人次以上,旅游总收入突破3600亿元。
二、优化产品供给
① 加快精品景区建设。大力推进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强化A级景区复核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景区建设与管理水平。积极推动朱雀—太平森林公园景区、大明宫景区、王顺山国家森林公园、汤峪旅游度假区等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
② 打造丝路精品线路。抢抓国家“一带一路”机遇,依托丝绸之路风情体验、丝路沿线精品旅游线路为纽带,充分发挥丝绸之路沿线城市旅游联盟的作用,完善丝路探秘游等8条线路产品,加快西咸新区丝绸之路风情城、浐灞华夏文化旅游综合体等项目建设,打造丝路风情走廊。
③ 推进旅游融合发展。以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系列实施意见为指引,全面融入旅游发展“商、养、学、闲、情、奇”新要素,大力实施“旅游+”战略,推进旅游业深度融合发展,延伸旅游产业链,催生旅游新业态、新产品,着力打造旅游经济增长新引擎。
④ 加快休闲旅游发展。以秦岭人文生态旅游度假和渭河湿地休闲观光为重点,开发山水旅游产品,坚持走观光旅游与休闲度假旅游并重的路子,提升温泉、滑雪、采摘、赏花、避暑、娱乐、夜游等旅游特色产品的内涵和影响力。推进休闲农业发展,大力开发田园观光、果蔬采摘、民俗体验、乡村康养、民宿度假等乡村旅游产品,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园、休闲农庄、休闲乡村,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⑤ 大力推广红色旅游。坚持保护革命旧址与挖掘红色文化资源相结合,持续推介中华文明标识之旅精品线路,推出华清宫“双十二”事变红色旅游演艺项目,提升蓝田葛牌景区、临潼华清宫景区、西安八路军办事处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积极发挥我市位于省红色文化旅游长廊的区位优势,引导旅游企业加强与延安等沿线城市红色旅游线路产品组合。
⑥ 发挥重点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进临潼旅游度假区、秦文化旅游特区、楼观旅游度假区、浐灞旅游度假区等精品景区建设,加强与知名企业的战略合作,全力推进文化旅游系列项目落地实施,突出抓好小雁塔历史文化街区、秦岭国家植物园和奥体、丝路会展会议“三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
三、提升旅游品质
① 提升旅游服务标准。制定与西安全域旅游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标准,培育一批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测评和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增强西安旅游的“满意度”和“美誉度”。
② 构建多元旅游住宿体系。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角度解决休闲度假旅游短板,形成以高星级商务酒店集群为引领,主题酒店、精品酒店、旅居客栈、特色民宿等为支撑的完整住宿体系,促进高品质旅游住宿设施改造升级,带动旅游全要素品质提升。
③ 打造诚信消费市场。加强西安旅游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争当旅游服务明星企业,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开展志愿者服务公益活动,为全社会提供文明引导、浏览讲解、信息咨询和应急救援等服务。
④ 壮大旅游市场主体。鼓励引导旅游骨干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重组、投资合作及运营上市,吸引民营资本投资旅游,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发挥好西旅集团等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形成集团效应,引导中小型旅游企业向特色化、专业化发展。
四、完善公共服务
①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将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融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之中同步推进。加快推进景区交通无缝对接,开通城市新能源观光巴士,启动景区直通车建设运营。完善信息咨询、游客服务、旅游集散三级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实现旅游咨询服务集散全域覆盖。推进旅游风景道、城市慢行道、骑行道、健身登山道、交通驿站等公共运动休闲设施建设。统筹美丽乡村建设,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依据国家标准完善通景道路旅游标识系统,增加国际标识和外语标识,满足游客对便捷舒适服务的需求。
② 加强智慧旅游建设。加强网络“一中心、三平台”建设,实现旅游数据动态监测和科学应用,服务指挥决策、服务企业、服务游客,提供安全预警。大力推进智慧旅游城市、景区、饭店、乡村建设,以全域旅游化、全面景区化为抓手,和知名应用平台深度合作,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实现“一网知古都、一机游西安”。积极推进“无线西安”建设,重要涉旅场所实现免费WIFI信号、视频监控全覆盖。
③ 持续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加快实施“旅游厕所”新三年革命,统筹推进城市、景区和乡村旅游厕所建设及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持续深化“厕所革命”。将旅游厕所革命拓展到全市范围公共厕所,在全市全面推行厕所“所长制”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落实厕所管理责任。鼓励支持宾馆、星级酒店的公厕面向全社会免费开放。把5A级旅游景区 “第三卫生间”建设向全市A级以上景区延伸,进一步体现旅游厕所人文关怀。
五、塑造品牌形象
① 实施系统营销。围绕提升西安旅游影响力,制订客源营销规划和工作方案,深耕市场,精准营销。将商贸活动、科技发展、文化节庆、体育赛事、特色企业、知名院校、城乡社区、乡风民俗、优良生态等纳入目的地宣传推介的重要内容,持续打造“西安年、最中国”等春、夏、秋、冬品牌,提升西安旅游整体吸引力。
② 创新营销手段。加强互联网及VR虚拟现实技术等高科技在宣传中的应用,提升宣传效果。充分认知旅游宣传口号和旅游标识对旅游宣传的放大效应,加强产品、线路的创新、设计、包装和推广。巩固传统媒体营销成效,扩大与网络新兴知名媒体合作力度,提升西安旅游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发重点节庆赛事和四季旅游活动,增强旅游吸引力。
③ 完善推广体系。整合各级各类宣传资源,构建政府、行业、媒体、公众“四位一体”的营销体系,推动旅游与其它行业的融合宣传。建立多样化、专业化的营销渠道和第三方旅游营销效果评价机制,运用旅游大数据技术,促进旅游营销精准高效。紧盯传统热点旅游市场,开展与“一带一路”、高铁沿线等新兴旅游市场合作,开展跨区域、智慧化、精准化的宣传营销机制。
六、优化旅游环境
① 加强环境整治。将全域旅游与乡村振兴战略、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加强重点旅游区域、主要线路周边风貌集中整治。在路边、水边、山边、村边开展净化、绿化、美化、景观化行动,推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和节能减排,加大新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使用力度,营造优美的旅游环境。
② 化营商环境。牢固树立“环境是重要旅游资源”的理念,狠抓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要素环境、设施环境、生态环境治理提升。建立完善旅游企业调研走访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创新招商方式,积极引进集规划、建设、运营为一体的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团队,开发优质旅游资源。
③ 推进旅游惠民。建立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引导其它旅游景区合理确定景区门票价格,严格落实对特定人群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具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应体现公益性。大力实施旅游富民工程,助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七、强化市场监管
① 加强综合监管。推动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夯实市、区县、开发区的执法和监管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协作,实现旅游市场监管网格化无缝联接。探索旅游监管长效模式,实施旅游企业等级评定动态管理机制和旅游从业人员、游客信用记录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共享,净化旅游市场。突出旅游重点时段、重要区域集中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侵害游客利益的不法行为。
② 规范处理旅游投诉。依托我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一步整合涉旅问题统一受理能力,规范处理流程。对景区景点、旅行社、旅游饭店、重点旅游线路、热点区域等采取随机化明查与常态化暗访相结合,对投诉集中、整改不力的旅游企业、个体实行通报、约谈、重点督办、综合执法等手段进行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③ 切实保障旅游安全。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安全隐患台账制度。提升旅游从业人员安全防风险及应急救援技能培训,组织开展旅游风险评估,加强出游安全风险提示,落实旅行社、酒店、景区安全规范。推动旅游安全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救助与商业救援相结合的旅游救援体系,探索建立旅游救援有偿服务机制。
另外,在金融支持和用地保障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市场化方式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并实行市场化运作,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明确旅游用地政策,将旅游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障旅游项目用地
以水为主的风景区一般是指湿地公园或是以河湖为主的休闲娱乐场所,也是当地结合自然资源实际,因地制宜而建设的风景区,主要以南方山区为主要建设项目的旅游区,以水为主的风景区的整治,首先必须加大对水质的治理,确保水质不受污染,不能影响游客的心情;
其次就是周边旅游项目的垃圾整治,防止垃圾污染河水;
第三水必须要建设成活水,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第四定期打捞水中漂浮物,进一步减少水质污染等等政治措施。
西安旅游资源是得天独厚的,集文化,历史,自然风光与人文风光于一体,特别是西安的灯光工程更是独一无二,绚烂辉煌
大唐不夜城在《2021抖音春节数据报告》中的打卡量位列全国景点首位,其他景区景点也迎来如织游人,活动缤纷。
但是由于疫情的影响,西安上半年旅游业是亏损的, 挖贝网7月13日,西安旅游(000610)近日发布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业绩亏损。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550.00万元-1,850.00万元,上年同期亏损1,884.7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655元/股-0.0781元/股。
#西安雁塔区科技二路的柘里艺术生活馆,与价值过亿的各类藏品贴身亲近,馆内有适合情侣秀恩爱的古装轻奢摄影,也可以为情侣量身定制剧本拍微电影,室外露台更是有四季生机盎然的各类过冬植物环绕左右,让坐在小桥流水旁边的你仿佛身处世外桃源一般的感觉。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各类旅游涉外饭店、宾馆、餐馆、旅游汽车公司,对外开放的旅游风景区、游览点、旅游商品经销店,及其他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如何,都必须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航空、交通、文物、轻工、商业、公安、工商、行政、物价、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对旅游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旅游部门要与上述部门搞好协调。
第三条 省旅游局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旅游业。地、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辖区内的旅游业。
第四条 省旅游局负责:成立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的审核、二类旅行社的审批,导游人员资格的统考和导游证的颁发,涉外旅游饭店开业许可证的审批和星级的评定。
涉外旅游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申请开业,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获准后,方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部属和外地驻西安市的涉外旅游商店、餐馆、汽车公司,挂靠在部属或省属单位的,由省旅游局审查。挂靠在西安市属单位的,由西安市旅游局审查。
第五条 涉外旅游饭店、商店、餐馆,一律实行定点管理。定点标准由省旅游局负责制定和颁发。
旅游饭店的定点,经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由省旅游局审批。涉外商店、餐馆的定点,由所在地、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省旅游局备案。
定点单位的批准证书和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批准机关颁发。
定点单位由批准机关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不合标准者,取消定点资格。
第六条 凡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旅行社,对旅游团队购物和就餐均应实行计划管理。必须制定旅游团队购物、就餐计划,列入各该旅游团队的活动计划,严格依照执行。对违反计划管理制度的旅行社,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点名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违反计划管理制度的个人,由所在旅行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条 导游人员带领旅游团队到所住饭店、宾馆以外定点商店购物,要尊重旅游者的意愿。原则上每天限去一次。对随意多次带旅游团去商店购物引起旅游者投诉的,由旅行社根据情节轻重,对导游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可同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导游人员、汽车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带领或运送旅游团队到非定点单位购物、就餐。如有违反,对专职导游人员吊销导游证一年,实习导游人员取消转正考试资格;兼职导游人员取消导游资格;汽车驾驶人员取消涉外汽车驾驶资格;所带领(运送)旅游团队的餐费,一律不予支付。
第九条 所有定点涉外旅游商店,不准个人承包或向个体工商户出租柜台。违者取消定点资格。
每个对外开放的旅游参观点内,除经特别批准者外,只许开设一个定点涉外旅游商店。
涉外旅游餐馆应以经营餐饮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超越经营与餐饮无关的商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须经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方得对国外来陕旅游者销售商品,并须固定售货摊点,亮照经营,严禁无证经营,强行兜售和游售商品。违者没收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的外汇上缴数额,由外汇管理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核定年度结汇指标。对完不成结汇指标者,视具体情况,或予以降低外汇留成比例,或吊销其准收外汇券的许可证。
涉外个体工商户的外汇上缴数额,由外汇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年度结汇指标。对完不成结汇指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取消涉外商品经营资格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上缴外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省外汇管理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发《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起,凡经查明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商店、餐馆、汽车公司等经营单位,付给私人回扣金额累计在一千元及其以下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点名通报批评;付给私人回扣金额累计超过一千元的,取消单位的定点资格,并处以相当于其所付回扣等值五倍至二十倍的罚款。
所有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餐馆提取回扣。违者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双方单位处以相当于其所收授回扣等值十倍至二十倍的罚款。并对双方主要负责人予以点名通报批评。
旅游行业工作人员凡私收回扣和小费者,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起,凡经查明累计私收金额在五百元至一千元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取消其涉外服务资格;累计私收金额超过一千元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开除公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涉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私收回扣和小费情况严重的,要对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对拒绝私自收授回扣、小费,在检查揭发以及查处不正之风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基金从上缴给同级财政的罚没款中列支。
第十三条 陕西省旅游业优质服务检查评比委员会,负责全省旅游业优质服务竞赛的检查和评比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省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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