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指南招商(旅游区招商)
admin
2024-01-26 09:00:58

1. 旅游区招商

广告,乡村观摩会,乡村生活体验等活动吸引投资。

2. 旅游区招商平台

旅游发展中心担负区域旅游的发展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研究定制区域旅游行业发展战略目标,编制区域旅游中长期和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定制旅游行业管理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定制区域内旅游项目开发战略,对外推介全区域旅游整体形象,策划包装旅游项目对外招商,组织、指导、协调重点旅游产品开发,组织实施全区域旅游资源的检查、指导、协调重点旅游景点、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对区域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旅游行业的行政执法等工作。

3. 旅游景区招商

那看你在什么景区了啊,你那个景区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周围有什么啊,交通怎么样,还有各个方面的条件怎么样,要看你那地方有哪些利益能吸引招商

4. 旅游区招商片怎么做

首先来说旅游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但是旅游行业前景不等于每个旅游项目的前景。

如何充分挖掘每个项目的潜在价值,最大程度降低每个项目的风险?可做如下设计:

1.运用专业的旅游资源评估体系对项目进行甄选在投融资领域,匮乏的不是资金,而是有好的投资回报的旅游项目。因此,在项目的甄选上,采用专业的旅游资源评估体系对目标项目进行评估,聘请旅游专家和该行业的营销策划专家对目标项目进行论证。评估除了针对目标项目的现有有形的资源的价值,还要考虑到项目可挖掘的潜在价值。评估结果必须由资深的旅游专家和评估机构出俱,这是降低旅游投资项目风险的最为关键一步。因为众多失败的旅游项目早在开工建设之前就注定了失败,只有通过本行业拥有丰富经验的专家进行充分论证,认为项目具有很好的投资前景,才会让资本投入到“高回报、低风险”的项目中来,避免资源的浪费,投资悲剧的发生。

2.设计最优的投资模式,不同的投资模式会有不同的投资回报,按市场需求制定投资项目,丰富投资项目的内容,设计投资各个子项目的时间序列安排,采取“滚动式”投资经营策略,边经营,边扩建,针对不同阶段设计不同的收益项目,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回收投资。紧密结合营销策划活动透视众多成功的旅游投资项目,都是通过一系列不同阶段的营销策划与投融资不同的阶段配合,一方面挖掘项目资源的潜在价值,包括与人们内心世界相连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和当地的土地、建筑等资源的增值,另一方面降低投融资过程的资金筹集的风险、资金到位的难度,给投资商好的项目前景预期。设计良好的投资环境现在一些招商引资的投资环境的设计上一味的在优惠政策上让步,并不一定能吸引投资商,而且还造成了恶性竞争。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要有优惠政策,一方面要考虑到项目提供者本身的利益。所以优惠政策应该是主要针对降低投资者在关键环节的风险,针对项目具体资源匮乏、丰富,不同时段,设计相应的优惠政策时间序列。在各项资源的产权保护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为投资商提供利益的保护,坚持规范的市场化运作,这才是投资环境建立的根本。从降低风险的角度设计融资结构在项目的融资结构设计上,本着保证资金筹集全部到位和资金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从降低项目风险的角度,从各个融资市场上融资,通过转让、抵押、拍卖项目经营权、项目收费权的等各种形式引入资本,确定各个融资方式的比例和序列,配合项目的投资模式达到最好的现金流模式。

3.采用标准流程包装融资方案在项目的融资方案的设计上,聘请旅游行业的投资银行对项目进行包装。改变传统招商引资的做法,采用公开融资的流程进行操作,对项目进行各个方面的包装,制作规范的商业计划书,组织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在尽职调查基础上,由其提供相应的履行诚信义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投资分析报告等。经过这些具有可信度的资料包装之后,可以吸引海内外的寻求最大程度的项目价值最大化和项目风险最小化。多种方式结合推介融资方案采用媒体推介,活动推介的方式对项目的融资方案进行推介。在媒体上推介可利用报纸、网站、电视等手段,包括建立自己的网站、发行自己的刊物和在大型有影响的网站上、报纸上、电视频道上发布项目等。活动推介包括路演和招商会的方式。通过各种形式,一方面推介项目,让不同背景有意向的投资商了解项目,另一方面扩大项目的影响,提升项目周边的土地价值。

4. 打造招商引资的项目平台旅游行业是综合了人们的吃、穿、住、行各个方面,因此每个旅游项目下会有多个子项目。又因为各个行业投资商所拥有资本资源、信息资源等不同;其投资战略、投资回报要求不同;同一个项目对于不同的投资商会有不同的投资回报;所以招商引资前提是根据旅游项目评估系统提供一个详尽、规范的项目库,为投资商对有意向的目标项目投资评估提供资料,也为项目提供者挑选合适的投资商提供资料。这个平台为投资商和项目提供者着降低了投融资的风险,降低了整个项目的风险。打造招商引资的资本平台由于旅游行业良好的前景,众多的资本都对旅游项目拥有浓厚的投资兴趣,但是旅游行业的高风险让他们投鼠忌器。建立一个配备了旅游行业专家服务的资本平台,能够为不同的资本找到一个最适合他们的风险最小的介入点。整个涉及了国内国际的资本平台,同时为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提供了通道,为投资商的不同时段的投资要求提供了多种选择。整合整个招商引资的流程以投融资市场化操作为理念,以最大化项目价值,最大程度降低项目风险为原则,整合整个招商引资的流程,使得项目都能在合适的时机引入适量的资本,为投资者带来其最优的收益,为项目所在的当地的经济带来可观的社会经济效益

5. 旅游区招商引资会如何开办

答:开发乡村旅游产业,是我们党和国对农村发展的重要部暑,这对三农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如何发展乡村旅游产业?需要你发现挖掘你村的历史特点,如:历史名人,红色历史事件,你村在地理位置中,存在着哪些美丽风景等等,来进行再造开发利用,把乡村旅游产业作大作强。

这里我介绍一下我村的经验:

我村在党的历史上岀了一位名人,林一山,他是新中国成立后,毛主席周总理指派林一山,开展长江水利工程的主要领导人,他又是山东胶东地区,天福山起义的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所以,村两委研究决定,开发红色旅游文化。

(一)和长江委合作,把林一山出生地林村,建成红色教育基地,发展红色旅游文化。

(二)现在农村闲置农房比较多,进行侧所卫生间改造,房间进行装修,达到城市化标准,开发利用这些民用闲置房屋设施,成为红色旅游文化度假村。

(三)林一山遗产开发,林一山生前他把房产都捐给了林村人民,园子里有一棵百年老树流苏,我们叫他四月雪,是珍贵流苏品种,我们每年要在四月份,开一个四月雪节,吸引游客,拍照留念。

总之,发展乡村旅游产业,要根据自己村的实际情况,找出亮点,进行开发,绝对不可以塑造虚拟工程,我是这样认为的。

6. 旅游区招商引资方案

1.旅游策划的概念

  旅游策划是依托创造性思维,整合旅游资源,实现资源、环境、交通与市场的优化拟合,实现旅游业发展目标的创造过程。

2.旅游策划的基本任务

  针对明确而具体的目标,形成游憩方式、产品内容、主题品牌、商业模式,从而形成独特的旅游产品,或全面提升和延续老旅游产品的生命力,或建构有效的营销促销方案,并促使旅游地在近期内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旅游策划必须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

3.旅游策划的重要性

  旅游产品的深层次开发和对市场需求的满足较多依赖于旅游策划,旅游行为的特殊性是静态的旅游要用动态的方法来进行推广。

4.旅游规划前的旅游策划--总体旅游策划

  在规划之前导入总体旅游策划,可以解决深度研究,准确定位市场、定位主题、定位形象、确立核心吸引力;拟合资源与市场,形成表现吸引力的产品形态;落实战术和行动计划。

5.旅游规划后的旅游策划―深度旅游策划

  旅游规划完成了,需要进一步进行旅游策划,来将规划的大理念,转变为产品、项目、行动计划。依托旅游策划报告,就可以编制详细规划,进行建设了。

6.旅游策划的落地策划

  针对单个旅游产品,旅游策划要比规划切实、有力!旅游产品的生命周期也决定了规划一个景区而其生命力还没有它的规划期长,旅游策划能立刻带动经济效益的增长,当游客口味发生变化时,旅游策划又能灵活的调整,是旅游策划的优势所在。

7.旅游策划的营销策划

  品牌规划、品牌定位、品牌形象、品牌口号、整合品牌传播是当前旅游企业策划缺失的种种表现。

8.旅游策划的招商融资策划(包装)

  旅游规划不针对单个项目,无法真正招商引资。有了单项旅游策划对规划的分解,使投资者有了投资的机会点,而旅游策划追求商业化盈利的目标,符合投资者利益目的,旅游策划的创造性思维给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

9.旅游策划中的定位

  旅游策划的定位是旅游策划的核心步骤,是抓纲的动作,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 旅游策划的主题定位:项目按照清晰独特、引人入胜主题进行整合打造;  2. 旅游策划的目标定位:决定将项目独特吸引力提升到何种程度,才具备实现目标的基础  3. 旅游策划的市场定位:按照细分结构,形成重要性、营销时序、区域划分、类别划分四维构造的综合形态。  4. 旅游策划的功能定位:围绕六要素、结合游憩方式,构建系统的综合功能结构。  5. 旅游策划的开发战略定位:确定开发中轻重缓急、先后时序、结构配合投资分配等重大问题的纲领与方针。

10.旅游策划分类

  旅游策划的产品策划 

包括产品的整合、产品的盈利模式的设计、游憩方式的设计、核心吸引力的打造、投入产出分析、营销模式设计等等  旅游策划的管理与企业文化咨询策划:旨在建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后劲和高效运作、价值协同的组织团队而进行的咨询策划。  旅游策划的投融资策划:投资咨询策划是企业与政府在资本运作和资金运作中的谋划。

总之结合实地文化背景开发不同的IP

7. 旅游区招商市场调研表

招商引资是指政府利用可支配的资源进行政策引导,舆论宣传,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创造一流投资环境,吸引投资者到本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招商引资是经济区发展的产物,属市场经济的范畴。可以说哪里有经济区,哪里就有招商引资活动。招商引资随着经济区发展而发展,同时也推动着经济区的发展。

招商引资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认为具备一定的土地资源、基础设施、优惠的政策以及廉价的劳动力,就可以吸引投资者,就是招商引资了。简言之,用土地资源、基础设施、知识产权、优惠政策、廉价劳动力换取投资者的投资,就是招商引资,其交换的过程就是招商引资的过程。

这是狭义的招商引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发展,投资者投资的交换需求不仅仅局限于土地资源、基础设施、知识产权、优惠政策、廉价的劳动力上,还包括当地的历史文化、人文环境、民风民俗、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等投资软环境,招商引资活动存在于经济区用全部的经济资源同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结合或交换的全过程,这是一个广义的招商引资概念,可用下列简单公式表示:(1) 经济要素==土地资源+基础设施+知识产权+优惠政策+历史文化+人文环境+民风民俗+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 (2) 招商引资==经济要素+投资力+投资欲望系数;

[编辑本段]招商引资的一般形式

  1、有项目->找资金;

  2、有资金->找项目;

  3、有项目、有资金->找地方落户。

  4、有项目、有技术、有品牌->找资金

[编辑本段]引进外资的成效

  1、弥补了企业资金来源不足,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2、引进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了中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3、产品综合质量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有明显增强;

  4、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快了国有企业经济机制转换;

  5、利用本地先进技术引进资金,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编辑本段]怎样在实际工作中做一个优秀的招商人员?

  做一个优秀的招商人员,应该做到:

  1、重视第一印象;

  2、有主动、耐心的工作态度和坚持不懈的毅力;

  3、在对外洽谈中,充分体现“灵活”。

  4、加强对项目谈判的组织工作;

  5、尊重外商的一些通常做法;

  6、善于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思考问题;

  7、高度重视信息的搜集和分析;

  8、熟悉不同类型项目的性质和特点;

  9 、了解项目产品的前后产业链、发展方向和市场前景;

  10、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实事求是。

[编辑本段]常用的招商手段有哪些?

  常用的招商手段有:

  1、利用传媒招商;

  2、举办或参加各种专题招商会议和文体活动招商;

  3 、利用会节庆典活动招商;

  4、借助中介机构的联络渠道招商;

  5、派出招商小组主动上门招商;

  6、以商招商;

  7、聘请招商顾问。

[编辑本段]招商引资的二十个发展趋势

  一、招商引资随着西部大开发和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将深入下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资本跨区域流动、跨所有制合作日益频繁,外商投资“西进北上”步伐逐步加快,产业投资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由大城市向城市郊区与周边地区的转移十分明显。

用地用工用电用水紧张开始凸现,较高的土地价格和水电等生产成本上升,技术人才与普通劳动力短缺,企业膨胀速度与当地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发生矛盾,造成了东部沿海企业饱和性外溢。这为西部地区招商引资,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潜在性发展机遇。 

  二、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开始转变。

随着投资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从片面追求招商引资额,转向追求招商引资质量。我国正逐步从“招商引资”进入“招商选资”的新阶段,重点引进高质量的企业,摒弃高能耗、高污染企业。 

  三、从盲目招商到科学招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从来者不拒到加以选择,从只重数量到也重质量,从粗放型到集约型,从忽略项目结构到优化项目结构。

 

  四、既招外资又招内资。对内与对外招商业务将逐步统一,招商引资将变为内外资项目兼招,对内外资项目平等对待。

  五、从优惠型演变为规则型和比较优势型。中国对外商投资逐步从非国民待遇过渡到国民待遇。今后主发靠良好的市场经济规则和比较优势。

因为优惠政策正在普及化,作用在弱化。

  六、从地区倾斜变为产业倾斜为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均已公布实行。

  七、中西部地区到东部地区招商。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会组团到东部沿海发达省市,以举办招商洽谈会、招商项目推介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招商,吸引产业转移资源,这种招商应注意避免承接东部“两高项目”西进。

  八、招商引资活动专业化。为了从资本市场争取更多的份额,即成立专门部门,下拔专项经费,安排专门人员,工作人员逐步专业化和专家化。招商引资的运作方式日趋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这一趋势要求政府从台前退到幕后,把精力用于改善投资环境上,而把企业推向招商外资的主战场,让企业直接与投资商、合作者谈项目、图发展。

  九、越来越重视三个层次的投资环境。指工业和服务业的配套能力。政府须做的是分的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和产业优劣势,制定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选出一定阶段的重点支柱产业,给予支柱产业政策扶持,加快发展,延长产业链和培育服务体系。

  十、从只招产业资本到也招其它行业资本。

从只招产业资本(实业资本)创办工厂或生产车间,发展到既招产业资本,也招商业资本、金融资本、知识资本和风险资本。

  十一、招商载体越来越专业化。专一化主要是指开发区倾向于发展单一行业的趋势。开发区经历综合化阶段、功能化阶段后,已经转变到专一化阶段,如软件园、数码园、中药园、留学生创业园、科技园等等。

  十二、招商引资与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战略密切结合。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或战略往往需要借助招商引资实现,如会展经济、旅游经济、循环经济、外资经济、飞地经济、候鸟型产业、体育产业和文化产业就需要招商引资为之服务。

  十三、“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改革开放之前,国内资本市场以引进外资为主的“引进来”为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的国内经济的发展,沿海地区“走出去”开始变得活跃起来,深圳在“走出去”中走在前列。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深圳发挥外向型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走出去”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十四、投资促进与外交活动相结合。中国驻个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担负着管理和协调在当地开展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活动的任务,今后,投资进活动将进一步配合外交活动,

  十五、招商引资借助经贸洽谈会、文化节会成为区域经济的经常性工作。在深圳,重要的节会如高交会、文博会都安排有地方政府的招商洽谈活动。

  十六、龙头企业是招商引资的重点对象。这种以产业链、龙头企业为特征的项目推介是先进理念、先进招商方式的体现。对于产业招商来说,有了龙头企业,更为需要的是配套支撑条件。

  十七、地方政府评估引资效果从签约金额转向到位金额。在媒体关于招商引资的报道中,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不再把招商引资的效果放在签约资金数额的追求上,而是以实际到位资金数额做为招商引资所追求的目标。

  十八、招商引资出现许多新形式。如扶贫招商、飞地招商方兴未艾。委托招商、以商招商、产业招商、项目招商等多种形式招商,不断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向纵深发展。

  十九、投洽会成为国内招商促进的行业盛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于每年9月8日至11日在中国厦门举办。

投洽会以“引进来”和“走出去”为主题,以“突出全国性和国际性,突出投资洽谈和投资政策宣传,突出国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突出对台经贸交流”为主要特色,是中国目前唯一以促进双向投资为目的的国际投资促进活动,也是唯一通过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全球规模最大的投资性展览会。

  二十、网络招商越来越活跃,前景可观。这种招商方式不仅拓宽了招商领域,还大大降低了招商成本,受到投资双方青睐。全国各地地方政府,以及一些招商园区都建有招商网站,通过招商网站展示区域投资环境,招商优惠政策以及重点招商项目。令人瞩目的当属中国招商资网,它搭建了政府招商机构招商项目和投资机构投资意向对接的平台,通过"中国招商投资网"庞大的行业资讯。

[编辑本段]与招商有关的知识

  一、如何评价外资质量?

  外资质量评价的基本标准有十条:

  1、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是否符合国家的区域外资政策;

  3、技术水平是否先进适用;

  4、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5、能否提高原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6、是否创出了中国自己的品牌;

  7、合资企业是否由本国资本掌握控股权;

  8、合资产品的市场结构是否优化;

  9、合资是否有利于增强原有企业的活力;

  10、合资企业的利税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11、合资企业是否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后劲。

  二、什么叫生地、毛地、熟地?

  生地是指不具备城市基础设施的土地。

  毛地是指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善、地上有房屋拆迁的土地。

  熟地是指具备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土地平整能直接进行建设的土地。

  三、什么叫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

  三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土地平整。

  五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通讯、排污、土地平整。

  七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通讯、排水、排污、有线电视、土地平整。

  四、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1、标的 2、数量 3、质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 6、履行地点 7、履行方式、8、违约责任。

   五、我国利用外资有哪些原则?

  1、主权原则;

  2、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资为辅的原则;

  3、平等互利的原则;

  4、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原则;

  5、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给外商以普遍优惠的原则。

  六、怎样有效地利用外资?

  1、以有发展前途的骨干企业为主,主动选择有实力的跨国公司、财团合作,充分利

  用外资企业在技术、产品、管理、营销和资金等多方面的优势,在互补互利中提高、发展和壮大自己。逐步形成上水平、上规模、多元化、外向型的现代化企业。

  2、在同外资的谈判合作中,首先要以优秀干练且有些涉外工作经验的企业家作为中方代表(还应聘请有涉外法律、会计知识的专家当顾问)选好条件较适合地外资合作企业对象,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谈判工作。双方要合作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特别要重视风险分析和投资回报率,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要做到项目有真正的可行性,而不是“可批性”。这是企业合资经营后能否产生预期经济效益的保证。

  3、在同外资合作中,要采取科学方法,实事求是地正确评估企业原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贬价流失,也不能漫天要价,使外方难于接受,或影响我方信誉。

  4、在合资经营中,要努力利用外方所提供的有利条件,把大力培养和建立一支优秀的中方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作为办好合资企业和为今后发展奠定基础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也要把外商投资企业的培训工作当作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协助他们商调和招聘人员、办理出国培训手续并做好这些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5、实解决中方的配套资金问题。建议国家在基建投资中,拨出一部分作为重点

  建设项目吸收外资合营的中方股本。凡是国家批准的合资项目,可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或其他专业银行申请中方股本贷款。银行对于有发展前途、经济效益好的老合资企业增资扩股时,应优先考虑给予股本贷款。

有条件发行股票上市的合资企业,可在国内或海外上市筹资。

  七、什么叫外资?什么叫内资?

  外资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引进的国外、境外的资金,有些地方政府为加大本地区考核力度将引进的市外资金也视为外资,这类市外的国内资金不能统计为外资,只能作为招商引资的成果。

但是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实现利润再投资,且投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5%的, 法律上承认其外资企业身份,并可作为外资统计。

  内资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引进的国内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地投资发展的资金。

  八、内资项目审核时需要交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外来投资者个人身份证明;

  3、资金到账证明或有关单据凭证;实际已投入没有单据凭证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验审;

  4、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5、外地投资企业出具的引荐证明。

  九、外资项目审核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1、批准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进资报表;

  4、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资到位证明;

  5、开户银行外资进账单复印件;

  6、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7、合资企业章程;

  8、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引荐证明。

  十、外来客商哪些投资可以计算实际进资?

  1、农业开发、生产项目,当年实际投入的生产成本;

  2、房地产开发(含市场建设开发)项目,受让土地投资、基础工程费和拆迁安置费;

  3、以设备、技术、商标、知识产权作价的资金;

  4、在银行长期贷款(一年及以上)用于企业发展投入的资金;

  5、与驻市大中型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的投资额;

  6、捐赠用于生产性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7、企业的流动资金(按当年投资某月份的财务报表计算),但流通、咨询、中介服务类企业只认定固定资产投资;

  8、各部门争取上级计划之外的资金。

  十一、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股权式经济组织。

  十二、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春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式经济组织。

  十三、什么是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1、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2、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

  4、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减税、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相应减免的税款;

  6、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十五、哪些土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十六、哪些土地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已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开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十七、兴办环保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兴办环保产业方面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优惠政策有:

  1、对工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可以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

  2、对于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的盈利,在投产三年内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留给企业继续用于“三废”治理;

  3、综合利用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综合利用设施的更新改造;

  4、对微利和生产国家急需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各专业银行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扶持,还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八、什么是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哪些原则?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研究所获得的资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工作原则、程序和标准,采用相应的经济原则和适当的计算方法,重新确定某种资产价值的工作,简要就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

  资产评估的原则:

  1、公平性原则 资产评估涉及到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公正的态度和独立的立场,才能使其结果真实可靠地反映资产价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产评估要按照国贯惯例公正鉴定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2、科学性原则 评估资产时必须掌握足够的资料,选择适用的标准,采取适当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从而对资产价值做出合乎逻辑的判断,保证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是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基础,评估人员及评估机构应排除来自任何一方的干扰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出完全独立的结论。

资产评估机构享有法人地位,只要其结论是在科学性的原则下取得的,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则评估结论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4、可行性原则 一是评估方法要简便易行,使大家都能掌握和了解。二是评估机构是合法的,评估程序是规范的,所用方法是科学的,评估结果应当是可信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

  5、替代性原则 当同时存在几种效能相同的资产时,价格最低的资产需求最大。在评估时考虑某一资产的选择性或有无替代性是评估的一个重要因素。

  6、变化原则 资产的价值不仅由于本身的使用和自然的作用而改变其价值,而且还受外界社会、经济、技术发明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资产的评估价值不是指资产在一段时间内的价值,而是指其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资产的价值随时间而变化。

  7、期望原则 资产的价值不是按照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而确定的,而是根据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的。未来收益不是一个现实的数据,是评估人员根据多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得来的。

  8、平衡原则 各种因素在经济生活中是相互制约的,一个因素发挥多大的作用依赖于其他因素发挥作用的程度。当各经济因素处于平衡关系昱,资产价值就高,反之则相应降低。

  9、贡献原则 构成资产的每一部分的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它对资产的整体所起作用的大小,每一部分资产的价值是以它存在时能为该项资产增加多少价值或者它不存在时使该资产减少多少值来测定的。

这一原则对于整体资产的评估十分重要,有的单项资产的价值贡献几乎等于整体资产的总价值,而有的却几乎为零。

  10、外部经济原则 资产的价值经常受本身以外的经济、政治、人文地理、科学技术进步等各种经济性和非经济性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资产评估时除了分析资产本身外还要注意这些外在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及其变化趋势。

  11、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资产总是趋向最佳用途。如果资产目前未达到最佳利用,进行评估时可按照资产在最佳状况下获得最高利益的能力来确定其价值。

  12、供求原则 资产的价值评估必须分析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当某项资产的需求增长时,资产的价值呈上涨的趋势,而对该资产的供应增加时,资产的价值呈下降的趋势。

  13、技术进步原则 如果资产的功能落后则要按低价估价,有的甚至按报废处理,只计算残值。

  十九、申报福利企业需报送哪些材料?

  申办福利企业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福利企业的报告;

  3、残疾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4、“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5、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

  6、办厂方案: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场地,生产经营内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7、县(市、区)和设区市民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求确认的报告。

  二十、设立有限公司办理验资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以货币资金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应提交:1、经批准的合同、协议、章程;2、开立的银行正式账户或临时账户,银行进账单(回单);3、银行函证;4、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和身份证明;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股东身份证;7、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另外,以实物资产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还应提交:1、实物资产出资清单填列的实物资产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评估作价报告;2、实物资产的权益证明;3、各投资者对实物资产数量和作价的确认函;4、各投资者承诺在规定的期间内办妥财产权转移的承诺函。

  以无形资产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还应提交:1、以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清单;2、提交相关的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有效状况、评估作价报告;3、各投资者确认函,承诺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上述内容不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验资。

  二十一、哪些收入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有些收入虽然直接发给个人,但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按国家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只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二十二、哪些所得可以免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税:

  1、省、部、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9、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0、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1、对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十三、哪些项目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8. 旅游区招商公告

目前各地政府都注重绿色经济和可持续经济的发展,首当其冲的就是旅游项目。但由于很多项目苦于资金的问题无法进行,很多旅游项目都采取了招商的方式。现介绍一下旅游招商项目招商中应注意的一些事情。

一、旅游招商项目招商前期准备工作

1、旅游招商项目项目规划书、策划书

此类文件可帮助客商尽快了解熟悉项目的整体情况,便于双方对项目的沟通,在大思路上形成共识。这样使得客户对旅游招商项目有深刻的理解,能根据规划、策划对旅游招商项目的发展充分认识。而且,通过审批的规划可以使客户加强对旅游招商项目的投资信心。

2、旅游招商项目可行性报告

此类文件可从各项具体指标上阐述清晰项目的风险,使客户更能科学的了解旅游招商项目。通过可行性分析加强客户对项目的信任度,减少投资风险。

3、各项旅游招商项目政策

应向客户详尽的介绍当地政府出具的各项旅游招商项目政策,使客户了解投资能享受到得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些专项针对旅游项目的招商政策、扶植政策,这些可促进旅游招商项目招商工作。

4、旅游招商项目手册

把重点招商项目的资料,招商信息整合成招商手册,使客户能有针对性的阅览选取,便于客户了解旅游招商项目的信息。

5、旅游招商项目各项电子文档

把旅游招商项目的资料准备好相应的电子文档,便于与客户的交流传输。

6、旅游招商项目PPT

把旅游招商项目制作成PPT,使客户能在短时间内了解项目,同时也便于交流。

7、旅游招商项目专业人员

安排专职的人员负责旅游招商项目招商的整体工作,这样会使客户对项目了解准确。而且,可以提高项目的整体服务水平,使旅游招商项目招商工作成功性强。

8、旅游招商项目各项工作表格

通过规范的共组表格记录旅游招商项目相关信息,便于工作汇报,客户沟通,信息留存。

二、发布旅游招商项目信息

1、专业的旅游招商项目网站

可通过各级政府网站、公司网站、社会专业招商网站(如乐商网)等发布旅游招商项目信息,使得传播面广。

2、参加专项旅游招商项目会

通过这些会可有针对性的接触客户,在社会层面造成宣传,加大旅游招商项目招商力度。

3、与各大企业交流

通过与有可能、有意向的公司接触,使旅游招商项目招商信息更针对的投放。

4、召开当地商界的交流会

从周边的成功企业入手,使旅游招商项目更加深入人心。

5、与各海外机构交流

针对旅游招商项目特色,与相应的海外机构建立关系,介绍项目,使海外投资者了解旅游招商项目信息。

6、与各代理机构交流

与各招商、投资代理机构联系,借助优化渠道旅游招商项目招商。

三、旅游招商项目考察

1、安排好考察行程

让客户能真实、快捷、详细的了解整个项目,把各重点旅游招商项目按怕成特色的考察线路。特别是当地的民俗、餐饮、土特产、接待设施等综合性考察。

2、旅游招商项目交流会

考察会安排双方的交流会,使客户能及时解决问题,同时可安排好下步工作。

3、旅游招商项目回访

到客户的公司进行回访考察,使其了解客户的情况,便于更深的了解。

4、安排旅游招商项目洽谈工作

对有意向的客户按双方的意思安排洽谈,就合作达成共识。

9. 旅游区招商合作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六条 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三十五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三十六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三十七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四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四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载客。

  第四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九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及客运站,旅客应当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乘车。

  第五十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及设备系统故障,重大安保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三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五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五十五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五十六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五十七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四章 客运站经营

  第五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六十四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七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七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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